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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议伙食补助费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7 03:5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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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议伙食补助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会议伙食补助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据反映,有些单位不按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范围,随意开据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执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对此,经研究明确如下:
1、凡企业人员到外省市参加会议,除财政部规定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可按差旅费的标准报销以外(标准见市财政局(85)财行字第840号文转发财政部的规定),其他会议一律不得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以上标准报销补助费,
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开据的证明无效,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参加会议人员应向召开会议单位主动说明财政部门的规定)
2、企业人员在本市参加以上按规定可以回本单位报销的会议。如主办单位经批准确在饭店、招待所按会议费标准备了伙食(伙食标准见市财政局(85)财行字第321号文规定),可由参加会议人员执实际参加会议天数的证明,回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扣除个人应负担
部分)。如主办单位未准备伙食,参加会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的,则应凭餐券报销市内误餐补助费。
3、企业人员参加在本单位以外本市以内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等不能回本单位就餐的,一律按市内误餐规定凭餐券报销误餐费,如连续工作到晚11时以后的,可另发给夜餐补助费。



1986年4月16日

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会计帐簿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财政部门进行会计帐簿监管。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监管会计帐簿,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
第五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种类为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监管会计帐簿的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扉页需加盖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印章。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监管会计帐簿登记手续,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成立文件;经办人员会计证。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使用监管的会计帐簿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
第八条 经登记的监管帐簿,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和有关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购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名称时,应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因核算需要,须使用特殊帐簿时,需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带打印完整的会计帐簿到帐簿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印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印刷。
印刷单位须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样帐及报价,参加竞标。
第十四条 监管会计帐簿实行定点销售。
销售单位须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具有监管会计帐簿销售条件,经地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定点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不得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
第十六条 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销售单位停止监管会计帐簿印刷、销售业务的,应于停止之日前6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管帐簿的,按《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销属于监管种类会计帐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封存帐簿,就地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使用。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三部二委(94)财商字第453号《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5)财商字第445号《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
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办发〔1997〕1号《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基金最低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它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专项储备活猪、冻猪肉、活牛、活羊及冻牛羊肉、食糖、鲜、冻鸡蛋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储备商品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支出、正常损耗等支出。在保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在年度内可适当减少冻肉的储备数量,相应减少的储备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用于解决储备冻肉降价处理损失。
(二)市政府为调控副食品销售价格,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委托商业部门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经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禽蛋公司以保护价收购生猪、鸡蛋等所发生
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副食品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的猪肉、牛羊肉、鸡蛋、食糖所发生的费用补贴,按目前市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物价调整等因素做相应调整时,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商业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按全年平均实际储备数量清算。
(二)因执行限价政策销售猪肉、牛羊肉、鲜蛋、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及费用,由市食品工贸集团、顺义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公司提供限价期间销售数量及价差损失、费用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拨补到以上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时
,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生猪、鸡蛋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由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市禽蛋公司提供保护价收购期间的收购凭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补到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市、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副食品生产调市基地。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副食品经营企业的短期借款。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批准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的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每年安排。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费用和收购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价差损失及费用,作“应收补贴款”,列入盈亏;收到财政拨付的款项后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二)商业企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三)在确保调控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前提下,暂时闹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企业短期借款,企业作“其它应付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短期借款,相应冲减“其它应付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