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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10年11月01日)

时间:2024-07-23 20:4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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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10年11月0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10年11月01日)


2010-11-01 100000000001960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13712 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38195 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08928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11262 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03375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39585 中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3834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15819 《中国金融电脑》杂志社
2010-11-01 1000001001754 中海国际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 “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1999]84号


  《湖州市市区废渣土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8月颁发实施以来,对加强市区废渣土管理,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的扩大和城市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1号令)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城[1996]96号)等法规,结合本市区实际,对94年颁发的《暂行办法》作部分调整和修改,现将修改更名后的《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废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及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物价部门、湖州镇人民政府及建成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设置城市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并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消纳和处理。
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的设置及对建筑垃圾的消纳和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六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将在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规定的路线运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进行消纳和处理。
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建设或施工单位按本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堆放费。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有关工程建设或施工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堆放手续;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建筑垃圾运输及车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实施运输。

  第八条 禁止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自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实施建筑垃圾运输。

  第九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及时组织清运,保持施工现场周围50米范围内及工地出入口外100米内无建筑垃圾堆积。

  第十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采取加盖网罩等措施,使建筑垃圾在车辆行驶途中不抛散、不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因修缮自住居室而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实施有偿清运,具体手续委托居民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办理。
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建筑垃圾有偿清运服务,应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质证书》,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区实际,在居民住宅区内设置零星建筑垃圾中转站,用于临时放置居民个人因修缮自住居室而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
  零星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要求,并便于清运。具体地点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居民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确定。
  禁止将工业垃圾或日常生活垃圾放入零星建筑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应在居室修缮前,向住宅所在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办理零星建筑垃圾委托清运手续,并一次性支付建筑垃圾处理费,由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代为支付给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在居室修缮过程中,应将所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袋装后放置于由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指定的,所居楼宇附近便于装运的位置。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放置于所居楼宇附近的零星建筑垃圾,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可委托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负责清运到零星建筑垃圾中转站内,由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负责清运至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
  零星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及卫生保洁由所在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对居民个人需支付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应经本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对零星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 城市环卫专业服务组织对零星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活动,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