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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5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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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7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劳动者自主择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行政事业单位辞职人员;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医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应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下列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户口簿;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相关证明。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实际足额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享受与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实行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为2001年7月1日至退休时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2001年6月30日之间的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最低不得少于15年。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铁岭市城镇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铁政办发[2003]2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实际参保时间,计算在实际缴费年限当中。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基本医疗保险)或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住院医疗统筹)方式参加医疗保险。选择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方式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选择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方式的,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医疗待遇。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方式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方式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则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首次参保除外)。

第十一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首次参保的应在参保当月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计算)。

第十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参保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除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必须在参保当月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所超年限(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年计算);女40周岁、男45周岁(含40周岁、45周岁)以下的,自参保当年开始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得无故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补缴时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弃保。

第十四条 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从变更的当月起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我市辖区外重新就业或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以及死亡等,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律不退还本人或转移;建立个人帐户的清退个人帐户余额。在我市辖区内各县(市)区间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当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仍然有效,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参保地负责结算,次年开始在新参保地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其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医疗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在按年龄段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区别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提高自付比例为:实际缴费满5年以下(含5年)的提高15%;实际缴费满6至10年(含10年)的提高10%;实际缴费满互l至14年(含14年)的提高5%;实际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中按年龄段确定的自付比例执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外埠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费标准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该在每年及时、足额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医管理,应按《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法理还是法律在具体案例面前专家们怎样说——以许霆案件为例

龙城飞将


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


  许霆案件在2007-2008年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疑难案件。赵秉志教授把许霆案件列入中国疑难刑事名案,专门出一门本书来进行研究。书名叫做《案例评析系列—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四卷)许霆案件的法理争鸣》。

  我却不这样认为。我一直认为,许霆案件不复杂,是人为的因素把它搞复杂了。为此,我写了一个系列的文章[1]。

  也有学者与我的观点相同,“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尽管,大多数刑法学者在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前提性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主张‘有罪论’的刑法学人之中,虽然又以‘盗窃罪说’似成主流,……主张‘盗窃罪’说的刑法人之中,又以是否承认从柜员机中恶意取款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为标志,鲜明地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主张。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这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另一方面无疑也直接促进了中国刑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本身。诸如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与关系、盗窃是否要求‘秘密窃取’、机器能否被骗、‘盗窃金融机构’究竟该作何理解等问题上的观点交锋,自然有助于我们在争辩中形成共识”[2]。



讲法理,还是讲法律?


  许霆案件,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混淆了法理与法律!

  依据法理,自然就会认为许霆有罪。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宗教的角度,社会道德的角度,认定许霆有罪是自然的。

  依据法律,结论就不同了。许多刑法学家讲到这一点时却是只注意到许霆“犯事”的恶,没有或者有意回避许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罪”。他们是把法理上的“罪”等同于刑法上的“罪”。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却是撇开法律去谈许霆的罪与非罪。

  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3]。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4]。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5]。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也有的专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

  谢望原:“法院及其法官,应当视刑事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法官是法律的奴隶,法官只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受任何干扰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准确界定案件事实……;其次,在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准确把握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具体刑法规范;其三,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正确解释刑法的具体规定,并将其恰当地适用于被告人。……当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但是定性产生严重分歧从而影响刑罚轻重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原则’”[6]。

  田文昌:“行为人用自己的卡在取款机取款时,既未在卡上做手脚,也未在取款机上做手脚,完全是按照正常和正当程序操作。这说明他没有买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也就是说并未有秘密窃取的行为”[7]。 
  
  周永坤:“罪刑法定原则在那些主张有罪的学者——法官眼中一文不值”。在研究许霆案件后,周教授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认为许霆应当有上诉权”[8]。



结  论



  讲法理的容易得出许霆有罪的结论。讲法律的得出许霆无罪的结论。

  讲法理的认为许霆有罪肯定的,于是先重判,后轻判。讲法律的认为应当先定性,后定量。若盗窃罪成立,必然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原审一审判决就是正确的。若盗窃金融机构罪不成立,必然盗窃罪不成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应用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只采用两位十进制数记录年份的最后两位,因此当时间跨入2000年时,计算机计时系统会将2000年解释为1900年,造成计算
机系统工作紊乱,影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以下称计算机2000年问题),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限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原则上由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负责解决。信息产业部负责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会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和实施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
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复杂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
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正确对待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力争在1998年年底以前,最迟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计算机系统修改后的测试与调试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民航总局、统计局、冶金局、地震局、气象局、证监会、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保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由信息产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后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按月向信息产业部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经费要给予支持。商业银行对企
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有关计算机系统及产品供应厂商与用户积极合作,及时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帮助用户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要执行GB/T7408-1994规定的日期完全表示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未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GB/T7408-1994等技术标准认可的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不得销售。
五、要强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届时不能完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从现在开始就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和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组织统筹解决,信息产业部门可根据其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