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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31 15:1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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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劳动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市城区内具有鞍山市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个体劳动者在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
个体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4日至1月20日。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来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年龄低于25周岁的个体劳动者,25周岁以前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因在校学习、服兵役等合理原因年龄超过25周岁以后要求参保的个体劳动者,须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25岁以前没有参保的合理原因,经市医改办批准后方可参保,否则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并从缴费之日起,只享受《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且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参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从次年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底前,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去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办。
第八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巳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医疗保险费退还本人,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则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须说明理由,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现金全部支付,待补缴保费和滞纳金后,其报销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补缴保费和滞纳金的总和,剩余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否则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可保留参保身份;再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不再补办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起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鞍山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当年缴费标准,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也缴费)。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在当地住院治疗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劳动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80%,个人承担20%;退休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85%,个人承担15%。在异地住院治疗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劳动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70%,个体承担30%;退休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75%,个人承坦25%。一个参保年度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给付金额为15万元。
第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
——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相关问题思考

邢益民
【摘要】
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价,并提出该类问题的探索解决、协调机制和防范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相结合的应对措施,以达到惩罚违法、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的有机结合。

自从国务院继2000年9月8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2002年8月22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城市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上海市是较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之一,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已经有5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增态势令人担忧。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现。笔者结合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抗法遭遇,拟对该类事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价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抗法事件正确处理,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特点
(一)抗法的主体
1、抗法主体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的文化程度基本是文盲,法律知晓程度更无从谈起。在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遭遇的抗拒执法事件中有90%以上的抗法主体是外来人员。就抗法人员本身而言,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甚至不知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遍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执法人员是在排斥他们歧视外来人员,从心理上就有一种抵抗情绪。近年来受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外来人员思想意识中总认为当地政府不是为他们考虑,处处在刁难外来人员,所以执法人员的出现总被想象成压制势力,逆反心理强烈,矛盾激化可想而知。
2、下岗人员和女性抗法呈明显上升趋势。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动小摊贩和无业小商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在企业下岗后无技术又无能力,暂时也找不到工作,但是又要养家糊口的社会最底层人员。在个人利益受损情况下易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举动。他们一方面活跃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市容市貌、道路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等环节带来了困难。近阶段的抗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她们依仗自己的性别对抗执法人员。采取的手段往往是利用女性特有的身体部分阻碍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行为,如当众脱衣服、故意用女性特有部分接触执法人员,诬赖执法人员耍流氓煽动群众抗法,或是采取耍无赖手段如躺在执法车辆前、睡在暂扣物品上阻止执法人员执法,但是针对对象往往是被行政强制措施暂扣或收缴的物品和执法的行为而非执法人员人身,这些都反映了女性力量小、暴力程度相对较低的生理特点。 
  (二)抗法的客观方面
  1、抗法事态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劫暂扣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如2005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钱某在巡逻途中发现有人在违法设摊贩卖盗版音像制品,随即上前执法,违法当事人当即丢弃违法贩卖的音像制品逃逸,当钱某正在清点违法物品数量进行登记的时候,违法当事人竟然纠集他人返回原地,并对钱某进行殴打,最终导致钱某右手腕骨折的恶性突发性暴力抗法事件。
  2、抗法的主要方式是起哄、煽动、耍无赖、使用暴力且有明显的突发性。通常情况下,由于城管综合执法活动仅仅涉及一人或数人的切身利益,无法形成与执法人员的对抗。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个人目的,违法人员往往在围观的人群中进行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来博取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的同情。也正是这一原因,抗法事件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地体现出突发性。如2005年8月在上海市徐汇区商业中心地带的一起抗法事件,违法当事人对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进行阻拦、推搡,后又将被依法暂扣在执法车辆上的部分物品抢走,并跳到执法车辆车顶上喊:“城管打人了,黑猫抢东西了。”最终导致事态恶化,该路段上近百名不明真相的市民一起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围堵执法人员长达2个小时之久,造成该道路交通严重拥堵。 
  3、抗法行为多为临时起意。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群体抗法的较少,大多因为执法与被执法、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对立激化而发生。执法遭遇抗法大多是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发生的,如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暂扣违法物品,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或是不愿意接受处罚想逃避处罚,继而其就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临时采取了一些抗法的行为。
(三)抗法对象
抗法行为的被侵害对象全部是城管基层执法人员。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对城管执法时存有抵触和对抗情绪,另一方面说明城管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将管理与执法单一的割裂,城管执法仅仅是一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行,而在实际操作中执法的方式又较单一,往往执法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容易博得人们同情,由此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遭遇较多的抗法行为。
  (四)从抗法地点和参与人员看,抗法地点多以人员流动较多的路段和人员集中的商业网点为主,参与人员以外来人员为主。抗法事件中,发生在人员流动较多或集中的地点占到抗法事件总数的85%。外来人员地域观念较强,在遇到同乡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时,往往会因地域观念而“帮忙”,同时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抱着一种盲目的同情心也为违法人员说情、阻碍执法,忽视甚至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共同抗拒正常的执法活动。 
  (五)从抗法的方式和后果看,绝大多数抗法事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大,因而所受的处罚较轻甚至绝大部分不作处罚。从抗法的处罚来看,只有当违法当事人造成了执法人员的严重身体损害才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绝大多数是被作为一般纠纷处以较轻的教育。由此造成了抗法事件的日益增多,恶性程度的不断加重。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主要原因 
  (一)根本原因:抗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经过长期的法制化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也在逐年增加。但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对滞后,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执法时往往认为是自己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被他们看作为针对他们的个体行为,继而希望通过自己的抗法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普通群众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又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感,盲目的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形中成为了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他们很少从维护法律的实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去考虑问题。违法当事人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但是为了个人利益又总是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而且,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当他们身处围观群众之中时,就采取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为,使得他们彼此之间的一体感增加,盲从感增强,认为有恃无恐、法不责众,存在“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来对抗执法活动。 
  (二)直接原因:抗法当事人个人利益观失衡,在产生矛盾时容易走极端。 
  相对于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的根本原因,暴力抗法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违法当事人作为执法相对人,其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对其个人利益的限制和制裁必然导致其个人利益的损失。在其个人利益观失衡的前提下其心理将极端矛盾,一方面想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损失使其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此情形下违法当事人就容易走极端,采取暴力抗法,以为这样就能够实现个人利益逃避处罚。如2005年7月在我区某医院门口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中,一名外来人员为了逃避城管执法人员的处罚发生冲突,在执法人员上前准备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该外来人员为了维护个人经济利益,情绪失控,不仅谩骂执法人员是“强盗”,还当场用小刀将执法人员上唇割裂,造成该执法人员轻伤。
  (三)激化原因: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存在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不可否认,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中,还存在执法不文明、执法方法不当,执法方式单一的现象。在执法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益观念失衡的情况下,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个文明的执法行为,很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并激化执法相对人及旁观群众潜在的暴力抗法思想。诚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的各项功能,在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上体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原则。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方式上要有所改进,特别要注意执法程序的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可以减少执法中的抗法和激化事态的情况
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法律适用
既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会遇到如此多的抗法事件,那么此类事件当事人的行为必然上升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或是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对此类事件定性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事件?笔者认为应当对不同的抗法形式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讨论法律适用前笔者对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将作出法律上的定性,否则无法正确探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法律适用。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根据2002年8月2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中还明确表明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司法解释《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也明确写到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一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一旦抗拒执法就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其法律适用就必须从妨害公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不必再对抗法的性质作他解。从抗法的形式来说无非就3种情况,1、非暴力方法阻碍执法2、威胁方法阻碍执法3、暴力方法阻碍执法。笔者将就这3种情况分别探讨其法律的适用。
(一) 非暴力抗法
非暴力抗法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的。非暴力抗法的形式也有其多样性,但针对的对象全部是城管执法人员暂扣的违法物品和其执法行为。表现形式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拒不接受处罚并辱骂执法人员,如行政相对人违反地方性法规依法应当进行罚款,当事人会以种种理由比如不承认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罚、谩骂执法人员等来逃避处罚2、非暴力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暂扣、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抢夺暂扣物品、阻止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讨要被暂扣物品等,3、煽动群众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4、在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无理取闹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办公。非暴力抗法的法律适用笔者认为一般不应当以犯罪来认定,此时应当明确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一时个人利益观失衡引起的情绪失控,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能即时停止抗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为此时的抗法行为实际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见立法机关的立法原意是抗法行为此时已经扰乱公共秩序,但时尚不够刑事处罚,所以不作为犯罪进行刑罚只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但是无论此类抗法行为是否具有刑法当罚性,公安机关都不能作为民事纠纷或是一般纠纷进行处理、结案。但是此类抗法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转化为犯罪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此类抗法行为人的抗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交通秩序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仍不听从警告继续抗法行为,此时抗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法当罚性,其行为这时已经符合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为妨害公务不仅表现为使执法人员不能或不得不放弃某项职务,还表现为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和职责,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抗法行为人出现如此抗法行为实际上执法人员已经不能或不得不放弃执法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体现和谐社会和文明执法的社会原则。
(二)使用威胁方法抗法
使用威胁方法抗法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常见形式,也是抗法行为人自认为比较“奏效”的一种方法。使用威胁方法可以分为以下3类:1、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要挟进行抗法,即以自杀或自残相威胁。2、对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进行暴力威胁,3、对执法人员家庭和亲属的安全进行暴力威胁。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日常工作绝大部分的是在街面进行执法,执法的行政相对人大部分又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违法行为从表征上看是为了维持生计,所以当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对他们来说绝对是个人利益的失衡更严重的是在他们眼里个人利益永远高于法律和社会秩序。当他们被作为行政相对人面临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往往表现出一种抗拒法律实施的心理,继而会做出种种激烈的威胁方法来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以此逃避处罚。常见的威胁方法表现形式可以总结为3种:1、在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以死相要挟或是采取自残的方式恐吓执法人员,造成大量群众围观,此时抗法行为人又往往会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诬陷执法人员殴打当事人,煽动群众共同抗法。2、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耍横,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生命健康,以此希望执法人员向其屈服,放弃执法。3、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或是处罚完毕前,通过各种手段向执法人员家庭或是其亲属施加暴力威胁,以此妄想执法人员慑于其威胁免除处罚或是放弃执行职务。笔者认为此类方法的抗法行为已经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抗法行为人仅仅是个人行为那其就符合《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抗法行为人此时还煽动群众造成群体性暴力抗法,那其就符合《刑法》中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在客观上只要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处的国家法律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应理解为宪法、法律,还应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所以此类抗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已经不能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是应当首先适用《刑法》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如果抗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或是可以免除刑罚的,此时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三)使用暴力方法抗法
此类抗法呈现明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他们的执法行为使得法的功能得以实现,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以暴力抗法实际上就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处的国家机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执法机关等,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在此法条前也应视为国家机关,抗法行为人一旦使用暴力进行抗法其就触犯了《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在此的法律适用毫无疑问是作为犯罪,适用《刑法》的有关条文。此时就必须分清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抗法的,以给执法人员造成轻伤为限度,在此限度内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超出这个限度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则按照牵连犯原则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是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如果抗法行为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暴力,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其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笔者认为以暴力手段抗法的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当今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在处理此类抗法行为时一定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适用法律,不能避重就轻,应当体现出国家强力部门保证法律实施的决心,以此震慑犯罪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人员能正常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解决对策
(一)探索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解决冲突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组织和宣传媒体的积极行动,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通过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主动化解群众与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妥善处置执法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普法教育力度,让更多的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从而让法制进入千家万户,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防范教育,警示和告诫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对于发生严重抗法事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进行报道,加强开展防范教育,以案警示,使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抗法事件的发生。
(三)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倡弱化执法矛盾。城管执法人员应该提高执法能力,注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提倡文明执法。同时,为确保有效地提高执法质量,应当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人员进行不间断的教育培训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使其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在执法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不必要的冲突。
(四)灵活运用强制手段和处罚方法。在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继续进行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要将惩罚违法、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有机结合。
(五)依法正确处理抗法事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事件后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在抗法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及时报警,现场尽量搜集抗法的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对该行为能准确定性。公安机关介入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配合录取口供并索取报案受理单,这是完成报案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法定程序。现行城管执法机关在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后往往将抗法行为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就一走了之,不闻不问,任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后也不去了解处理结果。这等于在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让公安机关在处理该问题上与法无据,常常是“前脚送人,后脚放人”,这样不但不能很好的解决抗法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纵容抗法行为。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遭遇抗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


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作用,现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1月 26 日



目 录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1)
(1)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
(2)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
(3)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 ……………………(6)
(4)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6)
(5)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11)
(6)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13)
(7)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14)
(8)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15)
(9)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16)
(10)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18)
(11)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20)
(12)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20)
(13)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22)
(14)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24)
(15)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25)
(16)驻场各部门职责……………………………………(25)
(17)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
………………………………………………………(26)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7)
(1)工作人员职业守则…………………………………(27)
(2)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27)
(3)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28)
(4)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28)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30)
(1)入场交易资格………………………………………(30)
(2)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31)
(3)进场交易程序………………………………………(32)
(4)进场交易各方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37)
(5)监督管理……………………………………………(38)
四、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40)
(1)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制度……………………………(40)
(2)信息发布工作制度…………………………………(41)
(3)中标结果公示制度…………………………………(42)
五、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43)
(1)评标专家守则…………………………………… (43)
(2)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44)
(3)评标专家名册管理规定……………………………(45)
(4)评标专家考核制度…………………………………(45)
(5)评标室管理制度……………………………………(46)
六、有形建筑市场举报投诉管理制度……………………(48)
(1)举报投诉管理办法…………………………………(48)
(2)有形建筑市场确保实施的三项措施………………(49)
(3)驻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50)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A)……………………(51)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B)……………………(52)
附图2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流程图 ………………………(53)
附表1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 …………………(54)
附表2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替岗通知书 ……………(55)
附表3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批评通知书 ……………(56)
附表4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警示通知书 ……………(57)
附表5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离岗通知书 ……………(58)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
(一)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管理和服务功能。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6、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8、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9、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10、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驻场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实施社会公示制度,抓好督办整改工作。
12、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3、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工作:
(1)落实、督促各项工作的执行和完成;
(2)拟订有形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3)协调、完善各部门工作岗位责任制;
(4)负责信访、提案的归口管理以及对外接待工作;
(5)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2、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文秘工作:
(1)文书往来和印信管理;
(2)起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记录和整理工作会议、大事记等;
(3)负责文书核稿工作,并分类收集归档。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1)职工人事档案以及职工调配、辞聘与岗位考核;
(2)、审核、调整和报批职工劳动工资;
(3)职工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有关工作;
(4)职工劳动纪律和在岗工作礼仪的考核。
4、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和保管;
(2)车辆的安全运行、维修等工作;
(3)负责房产管理、维护等工作;
(4)职工福利、低质易耗办公用品的管理;
(5)职工食堂、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的管理;
(6)安排值班室的值班、检查保安人员工作;
(7)安全消防、保卫等管理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发包承包交易的入场登记服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服务。
3、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投标报名服务。
4、负责将投标报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5、负责投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管理:
(1)录入投标企业相关资料,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
(2)对投标企业数据库实施动态维护,办理数据资料变更。
6、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
(1)负责开标、评标场地安排服务;
(2)负责开标过程中的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服务;
(3)负责将开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7、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8、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项目的相关数据整理、资料收集工作。
9、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和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内部管理网络,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2、建立与有形建筑市场各相关部门、专业市场、区县分市场的工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3、根据建设部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
5、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报表统计工作。
6、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咨询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咨询。
2、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针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性研究。
3、根据需要,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岗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4、完成有关课题的调研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自身的行风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受理对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邀请或接受人大、政协代表、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检查和监督。
4、 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会计核算工作。
2、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3、编制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分析执行情况。
4、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日常财务开支工作。
5、参与拟定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计划,依法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6、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资金运用提供方案。
7、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8、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见附图1—2)
(四)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档案应当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2、有形建筑市场文书、人事、财务、物业、党群、工会等资料应当归档、立卷和保管。
3、为有关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4、对档案的保存期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5、定期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和保管。
6、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对档案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管理。
7、做好日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保管。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并移交到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阅。同时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单位和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同意。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统一移交到财务部门一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清册要长期保存。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5、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泄密。
6、会计档案的保管要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配备库房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
7、实行会计电算化处理的档案管理,按照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制度执行。
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在文件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有形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机要秘密文件包括: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机要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机要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关之间来往的涉密文件等。
2、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作为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来往的机要秘密文件,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保密工作。
3、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本部门的机要文件管理工作,对机要文件实行专人、专柜管理。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纪律。
4、机要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拆封时要清点、核对份数。凡指定由领导同志亲自拆封阅办的文件,他人不得拆阅。
5、机要公文的收发和内部运转,要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签字手续。
6、除绝密和注明不准转发、翻印、复制的机要公文外,其余机要文件,因工作需要翻印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按规定登记,并注明翻印、复制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妥善保管。
7、机要公文的传阅应及时,传阅人要向机要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横传,阅后及时退回。
8、借阅涉密文件,须经有形建筑市场主管领导批准,在指定地点和人员范围内阅读,并对文件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秘密文件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文件内容。
9、外出参加重要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和资料,一律到办公室机要部门登记,工作中如需用文件,应办理借阅手续。
10、各部门主管业务活动或制发公文内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时,均负有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责任。
11、以有形建筑市场名义制发涉密公文,应严格根据国家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注明定密根据及保密期限。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秘密文件的传递,要专人取送,严格手续。取送秘密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不准把文件放在衣服口袋里,不允许携带秘密文件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12、外事活动和出境期间,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和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的资料,应注意保管,严防丢失。
13、各单位编印文件汇集时,按国家《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4、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保管的秘密文件,要定期清查、按期销退、归档。发现泄密和丢失文件,要立即追查,及时逐级上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机要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将所管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详细开具目录或按文件的原有登记簿办理移交手续。
16、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登记造册,派专人、专车到本地区政府保密委员会指定的造纸厂监护销尽,严禁个人自行销毁或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
有形建筑市场保密工作制度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
2、不得将保密资料带出本单位或带回家。
3、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
4、个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泄露标底。
5、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名单。
6、在招投标服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向投标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细节情况。
7、对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要注意保管好,该销毁时要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五)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
1、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是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公文运转全过程的管理。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实施。
2、公文传递要以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为中枢,公文的每次进出都应该在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直至办理完毕,各部门不得随意传递文件。
3、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签署姓名和批示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4、有形建筑市场制发公文要严格坚持行文程序:经领导交办,部门有关人员撰稿、负责人审核修改、有关部室会签、办公室核稿、送主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号、组织打印;公文付印之前,认真校对;印出之后,再次核对确认公文准确无误后,方可盖印发出。
5、公文行文的格式应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执行。
6、严格执行制发公文的会签和核稿制度,以免造成矛盾和不必要的公文往返。
7、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以确保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
8、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送请领导批示的公文,领导同志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批示;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在7日之内作出处理;对请示批准事项的公文,应在收文后的10日之内答复来文机关。无法如期办复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9、做好公文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公文及有关资料,定期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公务文书。
10、明确检查催办工作办理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交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承办的催查件,都要经过办公室登记、有形建筑市场领导批示、部门承办、核稿反馈的办理程序,做到催办件件件落实。
11、建立部门负责制。各部门都要强化检查催办意识,明确责任,按期完成本部门承办件的处理工作。
12、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对急、难事项的催办,由办公室牵头,召开有关承办单位协调会,促进贯彻执行。
13、建立检查催办工作的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年终总结全年工作时,评比考核检查催办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对拖拉扯皮的要通报批评。
(六)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
1、信息报送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信息撰写和发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有形建筑市场的重大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信息审核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把关后再签发。重要信息材料须经领导审阅过目后,方可签发。
3、对领导批示信息的催办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上报。
4、积极组织信息稿件的撰写,及时反映本地区近期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动态。
(七)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
1、公开事项:
(1)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2)工作流程、职责、责任人;
(3)工程信息、工作时限、招标公告、中标结果;
(4)综合收费标准和依据;
(5)对违法、违规的处理结果。
2、承诺:
(1)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2)能办的事即办,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急事急办、不拖拉、不推诿,确保及时、高效、无差错;
(3)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杜绝乱收费,自觉接受监督;
(4)投诉渠道顺畅,并认真接待处理,口头投诉的口头答复,书面投诉的书面答复,对有效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
3、承诺责任:
(1)凡有违公开事项及承诺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连续发现三次以上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辞退;
(2)群众投诉工作人员违反公开事项及承诺,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作出检查、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罚款、下岗等处罚,直至辞退。
(八)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
1、本着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促进安定团结的原则,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得敷衍。
2、建立信访工作登记簿,准确摘要信件基本内容及承办运转过程,做到来信件件有着落,办理过程有案可查。
3、坚持“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凡有领导批示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信件,当日转出,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结。一般信件两日内转出,由承办单位函复来信人,不能分流的信件,由有形建筑市场负责人视情况处理。
4、遵守信访工作制度,保护来信人权益,对未经查实或虽已查实,但组织上未做结论的问题不得泄露。
5、树立实事求是、深入调研的工作作风,多方面听取意见,高质量办理来信及来访。
6、做好信访情况综合统计工作,每季度按期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本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2、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损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做出处理。
4、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5、会计人员对下列财务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加以制止和纠正:
(1)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
(3)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7、有形建筑市场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十)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工作责任制
1、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形建筑市场负责人或党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驻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风建设的日常宣传教育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3、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好阶段性的行风评议工作,认真发动、精心指导、细心整改、严格规范、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4、组长主要是抓好行风工作总体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性指导。
5、成员负责日常行风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起草、工作记录,行风情况的检查、督办等。
6、行风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组长负总责,副组长负重要责任,成员负连带责任,其他负管理责任。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评议制度
1、坚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对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监督评议。
2、积极参加本地区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
3、设立行风评议箱,主动要求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工程交易服务工作进行评议。
4、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建立面向社会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并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行风评议活动。
5、与行风监督员建立正常工作联系,经常向行风监督员发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并和监督员所在单位建立良好联系,取得其对行风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工作例会,每半年通报一次行风监督工作的情况,征求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上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7、组织行风监督员学习培训,针对行风监督小组工作的不同侧面,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招投标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实施日常跟踪监督,每年挑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工程和大、中型招标项目,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邀请行风监督员进行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并组织每位行风监督员一年内走访一到两家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素材,行风监督员自选项目),听取对招投标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向有形建筑市场及时反馈。
9、开展年度行风综合评议,每年底要求各位行风监督员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全年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书面评议。
(十一)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位接待群众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群众来电或来访要认真负责。
2、对群众来电或来访,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待,详细填写来电、来访记录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3、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受理应由本部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2)转办应由本单位其他部门办理的来电、来访;
(3)对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明确答复来电、来访人办复时间,并确保兑现;
(4)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耐心宣传解释;
(5)对转办事项进行跟踪,直至答复来电、来访人;
(6)将受理办复情况填报。
4、对重大疑难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请示后批转有关部门限期答复。
5、对受理的群众来电、来访,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有关部门都必须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十二)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
1、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设定评委圈,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以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招标人或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意损毁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能力。
2、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法定程序做好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
3、自觉抵制物质引诱和不良思想侵蚀,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谢绝对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便或难以拒绝的应及时送交行风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方便参与推荐施工单位、厂家或产品等活动;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借服务便利提供影响公正竞争的信息。
5、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到关系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因公外出办事,应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设宴招待。
7、有形建筑市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出现社会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根据情节及社会影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管理规定,纳入职工年终岗位综合考核、考评内容。
有形建筑市场十条禁令
1、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2、严禁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服务对象,“生冷硬顶、推诿扯皮”。
3、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开展有偿服务。
4、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设备、制品等。
5、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建设单位、企业和基层单位“吃、拿、卡、要”。
7、严禁接受被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8、严禁接受建设单位和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
9、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集体谋取私利。
10、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
有形建筑市场十条保廉措施
1、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2、建立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3、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4、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回访制度。
5、实行开门整风及上门服务制度。
6、制定、完善办事守则和工作承诺。
7、开展树新风,学先进,争创文明窗口、文明岗位的活动。
8、自觉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9、聘请社会监督员。
10、执行“禁令”的措施及处理办法:
(1)建立礼品、纪念品申报登记制度。无法谢绝的纪念品、礼品要填报申报单,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实行工作餐交费制度。需要在外就餐的,按有形建筑市场规定的标准付给餐费。
(3)凡违反“禁令”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等。
凡违反“禁令”二次,除扣发奖金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凡违反“禁令”三次,由现岗转为待岗,时间半年,待岗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标准由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自行制定。
(十四)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
1、服务用语提倡讲普通话,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2、服务态度必须热情和蔼。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让座。
(2)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做到:领导与群众一样,生人和熟人一样,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样。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不得推托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与其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其争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解决。
3、工作人员服装仪表整洁,举止端正、文明,有条件的有形建筑市场应统一规定着装。
(十五)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略)
(十六)驻场各部门职责(由各驻场部门自行制定)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略)
设计审查部门职责(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略)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略)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职责(略)
公证部门职责(略)
城建监察部门职责(略)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略)
其他驻场部门职责(略)
(十七)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特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1、设立专职人员
2、例行检查制度
3、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
4、登记汇总制度
5、抽查和复查制度
6、监察及办案制度
7、违法登记制度
8、自我约束制度
9、责任追究制度
10、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人员考核制度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职业守则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廉、勤、俭、团”五字职业守则。
1、严(严肃)即:严肃纪律,执行规章制度;
坚持原则,按章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违纪严肃处理;
2、廉(廉洁)即:廉洁奉公,谢绝请客送礼;
洁身自爱,不准索要礼品;
规范服务,文明礼貌接待;
3、勤(勤劳)即:勤奋上进,精研本职业务;
坚守岗位,工作随来随办;
环境整洁,争创文明单位;
4、俭(俭朴)即:俭朴务实,不比办公条件;
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
勤俭节约,努力增收节支;
5、团(团结)即:团结合作,搞好内外配合;
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不随心所欲和主观臆断;
公平公正,不偏听偏信和感情用事;
严格监督,不马虎从事和放弃原则;
遵章守纪,不玩忽职守和各行其是;
严守秘密,不泄漏消息和到处打听;
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
诚实可信,不随意表态和失信于人;
耐心指导,不刁难他人和草率应付;
文明礼貌,不举止粗俗和给人难堪;
廉政自律,不以权谋私和索拿卡要。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
不准态度生硬,不准随意许诺;
不准参与中介,不准推荐产品;
不准介绍队伍,不准暗示索礼;
不准操纵评标,不准暗中干预;
不准泄露机密,不准优亲厚友。
(四)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办事窗口的管理,充分发挥模范窗口的示范作用,全面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交易各方主体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填写窗口单位授权委托书,送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2、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空岗。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的,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替岗,并填写“替岗通知单”报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3、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
4、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禁止吸烟。
5、信守服务承诺,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6、遵守廉政规定,谢绝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
7、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8、坚持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
9、认真做好窗口评比活动,评比分为月份流动“优质服务示范区”、季度“服务明星”和年度“优质服务岗”。
10、考核形式分为随机抽查、月份考核和年度考核。
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见附表1—5)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
(一)入场交易资格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有形建筑市场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为了减少干扰,监督人员可通过监控设施监督。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进场交易程序
1、招标人应持立项等批文(在立项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向有形建筑市场索取交易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交易登记。
3、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进入设计招标流程;非设计招标工程,招标人向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4、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向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资格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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