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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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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玉林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市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 配置、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具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登记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有土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规划等,由市、县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让方案按规定的出 让方式把地块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 让合同。
第七条 需要使用原有城镇国有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征的国 有土地的,除依法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 应土地。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方式。
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 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 ,协议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准权限:
(一)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1公顷以上的,由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玉林市城区、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意向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容积率、密度、建筑物净高限制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有意用地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书》;
(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书》审查后,在十五日内按本规定向符合 条件的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申请用地者收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 、付款方式的通知后,应于七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交付出让金能力的证明文 件;
(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用地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七日内给予书面 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用地者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
(五)申请用地者收到《协议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协商用地事宜。
(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协商用地情况,拟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报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协议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拍卖、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按玉政发〔2001〕7号文件规定进行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交付的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全部支付完 毕。已 交的定金充抵出让金。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付款期间,延交款额,受让人应按当时银行相应定期利率 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 让人有 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否则,市、县土 地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对受让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可根据情节给予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 须征得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交改变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底价,须经具 有法定资质的地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坚持以实际贡献为依据,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央、省属、外地驻烟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持《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也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六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奖项分为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烟台市杰出人才奖和烟台市优秀人才奖。
第七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0名。
第八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人奖励50万元,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人奖励5万元,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人奖励3万元。
第九条 评选中,无符合条件者,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政治合格,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大成就或杰出业绩,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一等奖、山东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要成就或突出业绩,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评选烟台市优秀人才,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以在烟台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奖励或获奖成果为主。
第十五条 成立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本人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
(二)推荐: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由同级党政逐级推荐人选;
(三)审查:评选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
(四)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考察人选;
(五)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六)审定:评选委员会拟定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人选;
(七)公示:将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10天。公示后,空缺数额,不予递补;
(八)表彰: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评选委员会查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1)1号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提高编制省级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化预算科目,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省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省财政部门应在七日内书面报告采纳情况。省财政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批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议,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应当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调整方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当年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时,省人民政府应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调减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水利、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保预算资金的,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依法搞好省级决算审批工作。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省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内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应将省级决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以及有关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八、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反馈。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某一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项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级决算时,要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省级预算与市、州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办法,市、州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省财政部门对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以及其它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事项和文件,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审查监督责任。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与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提高预算审查和监督水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对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当好助手和参谋。


200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