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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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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2号


各县(区)民防指挥部、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市民防指挥部制定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制度,促进专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民防发展战略、研讨民防发展途径等重点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速民防事业进程,推动民防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根据民防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市民防指挥部按不同灾种和专业领域组建专委会。各专委会成员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民防指挥部为专委会主管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全市民防建设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民防事业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重大灾种灾情的紧急救援和相关的后期处理;承担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不定期的分析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规律及危害,适时提出预防和应急对策。

第八条 参与审议、评估县(区)民防指挥部及市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的应急预案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 组织编发《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反映专委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工作建议,沟通专委会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通报市民防指挥部领导对专委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主办。

第十条 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及民防建设的工作历史,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专委会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一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每项工作都应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召开主任委员碰头会、专委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委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委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委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委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市民防办决定发送范围等印发事宜。

第四章 专委会成员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聘用的专委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民防事业建设服务,获得过相应的项目奖和科技进步奖;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成员聘用应经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县(区)民防指挥部书面推荐,由市民防办审查后报市民防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八条 市民防办负责对相应的专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委会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专委会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委会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机制;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专委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
2003-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关于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的公示

交能办函〔2012〕44号



  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2年度)》(厅政法字〔2011〕292号),经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会评审、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审核、部分项目现场审核等程序,提出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17日(5天)。凡对公示项目有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署名并写明联系方式)反映至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
  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65293750
  传真:010—65292660
  电子邮箱:jtbnyb@mot.gov.cn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10—58278669,58278671
  传真:010—58278668
  电子邮箱:jtjnjp@moccats.com.cn
  附件: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列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文档附件:

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列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7/t20120713_1271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