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执法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对专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执法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基本情况;
(二)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四)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执法中的违法、渎职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年度执法检查监督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应当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监督组。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监督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执法检查监督组负责制定执法检查监督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监督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监督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事项。
执法检查监督开始前一个月,应当将执法检查监督初步方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八条 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时,应当深入实际,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询、抽样调查等检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接受群众对被检查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和执法检查监督组的要求,事先认真开展自查;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执法检查监督组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在检查后写出执法检查监督报告。报告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的执法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监督组的执法检查监督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时,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监督情况和审议意见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在三个月内将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在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大违法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要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被检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人大选举的人员依法提出罢免案,对由其任命的人员依法撤销职务。
(一)干扰、阻碍执法检查监督正常进行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对如实反映情况者实行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就执法检查监督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不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改进工作、反馈情况,并且拒绝说明理由的。
第十六条 在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存在问题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承担执法检查监督的具体工作,并对被检查的单位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监督决议、决定和改进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就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新闻媒体要对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监督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娄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绿化委员会制订的《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市绿化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单株林木或一定面积的林木、绿地的种植、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我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绿地认养活动制订本规定:
一、绿地认养的原则与办法
(一)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申请制,反对形式主义,不允许采取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二)绿地认养的办法。绿地认养一般有四种方式:认种、认建、认养和认管。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共同遵守。双方的责任包括:林木种植,林地、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林地与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资金投入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养者经授权可享有在认养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林地、绿地命名权。
各地要结合提高学生绿化环保意识和普及绿化知识教育,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团支部或少先队等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以管护、保洁为主。
(三)要正确处理好绿地认养与专业绿化管理的关系。绿地认养要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讲究园艺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利于绿地建设和保护。
(四)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对认养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理权。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二、绿地认养的范围、内容、标准与形式
根据认养者认养的绿地所在区域,由当地绿委办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养的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形式。
(一)绿地认养的范围与期限。在全市范围内,城市、城镇建成区的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街道绿地,近郊森林公园、片林及风景旅游区的风景林,道路绿地,临城河道绿地等,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养。各单位庭院附属绿地和“门前三包”树木、绿地不在认养范围。绿地认养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绿地认养的内容。一是承担林木种植、绿地建设或改造工作;二是维护绿地、保证绿地不受破坏;三是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绿地认养的标准。委托认养经费标准为:认养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认种、认养胸径5-6cm的落叶乔木每株30-80元,常绿乔木50-150元;胸径10cm以上的乔木和古树名木的认养资金标准依树木大小及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认养、认管绿地、片林的经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认建片林、绿地按有关工程预算标准协商确定。
(四)绿地认养的形式。一是直接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护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养,按认养协议,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由绿委办会商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公开招标,委托有关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建设或管理。
三、绿地认养工作的管理
(一)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绿地认养活动要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级林业、城建园林等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绿地认养协议由各级绿委办统一与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由各级绿委办公开招标,委托林业、园林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
(三)各级绿委办应给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在认养期限内,认养、认管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竖立标志牌,1000平方米以上可享有冠名权;按政府或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绿地经营权和命名权。
荣誉证书、标志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组织颁发。
(四)绿地认养资金由各级绿委办在同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专款专用。各级绿委办接收、使用、管理认养资金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委办的监督和审查;其资金使用年报每年年底要报同级财政和上一级绿委办备案。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绿地认养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发动,搞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弘扬绿地认养单位和个人的奉献精神。各级绿委办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好表彰活动,推广先进,示范引路,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促进该项活动有序健康蓬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