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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时间:2024-05-25 17:2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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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2005.12.05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战时宣传媒体资源的征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是指市、县(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接到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后,依法面向本行政区域征集所需的宣传媒体人才和宣传媒体设备,为战争服务的行为。
宣传媒体人才主要是指从事舆论宣传工作或者为舆论宣传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采编人员、制作人员、服务保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从事宣传媒体教学和研究的人员。
宣传媒体设备分主要设备和相关设备。主要设备包括录制、编辑、传输等设备;相关设备包括维修、保养和其它辅助性设备。
第四条 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应当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对口通用、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国动委是本行政区域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
市、县(区)国动委政治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政治动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的实施。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
承担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
第六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平时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建立宣传媒体资源潜力档案。
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接受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按照要求提供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七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国防动员等级和预定的战时征集任务,根据本行政区域宣传媒体资源状况,编制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预案,报本级国动委审定。
国动委应当根据征集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征集预案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
第八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战时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要求,下达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明确隶属关系、完成时限、集结地点、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
被征集的人员和设备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履行义务,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征集任务的实施。
第九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征集的宣传媒体资源进行核定,登记编组,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
宣传媒体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战时征集的宣传媒体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宣传媒体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和平时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和平时宣传媒体潜力调查、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战时依法征集的宣传媒体设备的返还和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宣传媒体资源演练造成依法征集的设备损失或者损坏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或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被征集的人员,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原单位照发;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参加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在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公民,由人民政府、国动委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治动员办公室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报、瞒报、虚报、迟报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资料的;
(二)拒绝、逃避、阻碍征集任务实施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义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教育局


马教〔2005〕8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中学:

现将《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认识、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并且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行政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撤职,24个月。

第六条纪律处分权限:警告处分由所在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八条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文章、演说等言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不尊重学生,讥讽、歧视、侮辱学生,或随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给予警告处分;歧视、驱赶后进学生,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无教案上课,影响课堂教学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补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违规订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商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上班前饮酒或在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停课或工作日不经允许在校外兼课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机关经调查认定对教职工应当给予处分的,6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自己的行为事实和理由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复核或者申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