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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8:3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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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调动政府和社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直属部门和其他单位;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其提供的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四)地质灾害发生时及发生后,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有功者;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二、区、县(市)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奖励:
  (一)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及时编制并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二)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已建立本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四)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地质灾害发生时,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有效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五)完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对区、县(市)政府的奖励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通过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每减少1名奖励100元。减少的受威胁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对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的,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确定的人数为准;
  (二)对地质灾害实行搬迁避让的,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为实际搬迁人数;
  (三)位于公路边的地质灾害,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公路等级划分,一级公路以上按每个灾害点8人计,二级公路按每个灾害点5人计,三级公路按每个灾害点3人计,其他公路按每个灾害点1人计;
  (四)位于广场、学校操场等人群聚集场合的灾害点,减少的受威胁人数按灾害体的规模计算,即大型按每个灾害点25人计,中型按每个灾害点10人计,小型按每个灾害点3人计;
  (五)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点,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地质灾害勘查时确定的人数为准;
  (六)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按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乘以自投资金所占比例计算奖励人数。
  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得计入奖励范围,并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四、实际奖励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奖励金额=100×人员减少数-年度国土目标考核奖×地质灾害考核分百分比。
  五、年度内在辖区有以下情况发生的,该区、县(市)政府不得申请奖励:
  (一)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未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三)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责任人不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罚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人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可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一)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面有独创的经验和做法,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
  (二)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的伤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现并报告建设工程灾害隐患,使建设工程避免了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避免的伤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举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或者虚假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效避免伤亡人数增加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扩大的;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人民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上述人员在年度内因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不予奖励。
  七、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奖励的区、县(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个人的奖励,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初统一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八、市政府直属部门和其他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九、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奖励资金从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区、县(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十一、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地质防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追回已发的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奖励与处罚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农业发展银行的基本职责,也是全行的中心工作。企业开户与结算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资金封闭运行这个中心。各级行要充分发挥结算的监督和反映功能,完善管理,严密环节,堵住信贷资金流失渠道,促进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存款账户的开户与管理
加强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工作,是防止资金流失、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手段。凡承贷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棉油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凡承贷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棉油企业发生的购、销、调、储等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业
发展银行办理,对违反开户与结算规定的企业,要进行严厉的惩处。
(一)对企业基本存款实行专户管理。为充分反映企业的资金来源与使用状况,发挥银行结算监督反映的职能,防止企业日常经费支出与收购资金、回笼资金混用,对独立核算的粮棉油企业日常经费存款资金、收购资金、调销回笼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按其资金来源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分
别实行专户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增设“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和“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407、408两科目均属单位活期存款科目。
一是设立“企业基本存款专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内核算。企业发生的调销回笼款项、收购贷款存入、偿还贷款本息、财政对企业各种补贴款项、上级拨入的经费等款项必须首先通过该账户核算。该专户存款由我行与企业按资金性质和使用要求进行分配,企业不得擅自支? 洹3セ勾畋鞠⑹笨赏ü刂肿舜敝苯幼耍搿笆展鹤式鹱ɑА焙汀捌笠挡莆褡式鹱ɑА笔庇善笠党銎弊恕? 二是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在“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该专户主要核算由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对企业按收购进度拨入的收购贷款及用于收购相关费用的存款。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账支出,按实际收购数量进行控制。收购结束后,此专户不保留余额。此专户资? 鸩坏糜糜谥Ц镀笠倒ぷ实缺9芊延谩? 三是设立“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在“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该账户主要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费用补贴、专用于垫付工资等费用的贷款转入和按规定销售回笼款分配和财政补贴分配的经费性存款等,用于日常的工资、福利和办公? 延眉傲阈堑南纸鸬戎С觯瞧笠涤糜谌粘?Ы崴阈枰淖ㄓ谜嘶А? (二)严格控制企业辅助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收购旺季支付现金需要而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对距县农发行营业机构较远的县以下基层收购企业,除在农发行县支行建立基本存款专户外〔管理同上(一)〕,经当地农发行同意和人行批准,可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账户,主要
办理粮棉油收购的现金支付。辅助账户只与企业在农发行县支行开立的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发生关系,实行限额控制,低于限额由其基本账户补充。辅助账户只准用于收购粮棉油实际现金及收购相关费用支出,严禁支付其他费用。企业收购任务结束后,辅助账户立即撤消,剩余资金扫数划回
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三)做好无农发行机构地区的企业开户管理工作。在无农发行机构的县(市),对承贷和使用农发行收购贷款的独立核算的收购企业,原则上在就近的县或市农发行营业机构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同上(一)〕。对确实偏远、管理有困难的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行批准,企业可在当地
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账户,按“收购资金存款”、“零星销售存款”和“财务资金存款”设置专户。“收购资金存款”户只准用于粮棉油收购价款及相关费用支出。收购结束后,该账户余额扫数划回基本存款账户。“零星销售存款”户核算在当地零星销售存款,定期上划基本存款账
户,不准坐支。“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企业日常经费收支,核定限额,控制使用。对于移库、调销结算必须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与管理
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管理是确保调销资金全额归行并及时如数归还贷款本息、防止挤占挪用、实现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是全行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部位。各级行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把住调销结算资金关。
(一)系统内粮棉油调销结算实行“此增彼减”的办法。系统内粮棉油调销的结算是指粮棉油企业购销双方均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账户的结算业务。系统内粮棉油调销结算必须通过转账结算的方式,采取事先反映、事后清算的办法,达到资金此增彼减,保证贷款全额归行,防止调销回笼
资金被挤占挪用。
一是采取银行汇票等转账结算。对事先有资金保证的粮棉油调入企业,采取银行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从1998年6月1日起付款行签出用于粮棉油调销结算银行汇票时,务必要注明“粮棉油调销专用”用途和“不准转让”字样。用于“粮棉油调销专用”结算的银行汇票必须指定兑付行,
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存入和解付。对于超过50万元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付款行填报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情况报告表(另发,下同)及时报告上级行和通知收款行,同时监督企业粮棉油的调入情况。收款行收到票据应主动及时与签发票据行核对,亦填报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情况报告表报告上
级行,同时要监督企业调出粮棉油情况。付款行按规定发放贷款,收款行按规定收取贷款本息。上级行通过联行清算定期调增付款行系统内借款,调减收款行系统内借款,达到此增彼减,减少资金实拨,节约资金使用。
二是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对政策性粮棉油调销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应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填报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情况报告表,逐级上报上级行,以便上级行安排资金进行清算。农业发展银行的银行承兑汇? 币宦刹蛔急呈樽谩⒅恃骸⑻郑笠凳盏降囊谐卸一闫北匦虢挥膳┮捣⒄挂写9埽狡谇凹笆碧崾疚惺湛睿繁W式鹑罟榱髋┮捣⒄挂小? 三是组织定时集中清算。对于调销量大集中的往来款项和集中清理粮棉油企业资金拖欠可采取定时集中清算的办法,由上级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出面,定时组织收、付款企业及开户银行四方当堂换证,利用汇兑和银行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企业结算和银行内部清算同时进行。
(二)系统外粮棉油调销结算实行“钱货两清”的办法。系统外粮棉油调销结算是指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账户的调入方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账户的调出方发生的结算业务。为保证系统外调销货款能及时回笼,防止资金流失。对跨系统粮棉油调销结算必须坚持“钱货
两清”的原则,在收到汇兑和银行汇票等实际资金时方能调出货物。保证货物调出、货款收回,严禁先赊销后托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企业应首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先核对真伪,确定票据真实后才能办理粮棉油调出手续,并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农发行开户
行代为保管,按期及时提示委托收款,保证到期收回资金。防止企业被骗和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抵押和贴现,保证调销回笼资金不被挪用和流失。
三、加强收购资金结算与管理
收购资金结算与管理的困难较大,管好收购资金不仅取决于银行对收购企业账户的管理,还取决于交售粮棉油农户对结算方式的选择。农业发展银行和收购结算代理行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收购企业账户的管理,按账户核算内容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监督企业账户的使用。对
交售粮棉油农户结算,农业发展银行和收购结算代理行应本着“要现金给现金,要转账给转账”的原则,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为存款户保密,不代任何单位扣款,及时为农户和收购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四、采取措施做好结算服务与监督工作
一是全面提高农发行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确保资金封闭运行”的决心和敢于坚持原则的勇气,坚决贯彻国家和总行政策。既要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适用的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服务,又要加强对企业的信贷和结算监督,掌握和参与企业购、销、调、储全过程,及时提
供企业资金变化信息。加强对结算专管员和驻库信贷员的培训,结算专管员和驻库信贷员不仅要熟悉银行的结算业务知识,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经营过程和会计核算,把住企业粮食库存实物增减的同时更要掌握资金结算和应收账款等重要环节,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制度。各级行要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和总行制定的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配置好坐班主任和结算专管人员,严守岗位职责,严格印、押、证分管制度,严密控制票据和重要凭证的保管、领用、签发、承兑、核算、审批等各个重要环节,加强柜台监督和控
制,严禁一切违规违纪的行为,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
三是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在收购和粮棉油调销过程中,银行内部要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协调配合,分工协作。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的发放与本息的收回,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跟踪调销货款的转移和物资调运,确保调销回笼款归行。资金计划部门要负责收购和调销资金(? ㄊ栈卦俅式?计划安排、调配和资金清算。会计部门要负责专户资金的正确核算,严格核算手续,把好柜台支付关口,发现企业转移到他行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银行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专户及收购调销资金实施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外监督企业政策性资金的
使用情况,对内监督计划、信贷、会计等部门是否违规、是否履行职责等。



1998年5月8日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和方案,确保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落实相关经费。健康档案的保管保存、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健康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居民健康档案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