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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1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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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十届96次常委会议纪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05〕36号)精神,在甘肃省乡镇企业局加挂甘肃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保留原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能。
(二)划入省经委承担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省乡镇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和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市场开拓、集聚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筹集、管理、使用扶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六)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创新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指导其实施品牌战略。
(八)组织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九)指导、规范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发展,发展产权等相关要素市场,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
(十)组织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工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收集、发布有关信息,拟定、落实调控目标和措施。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制度建设、会议组织、信访、提案议案的分办督办;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甘肃乡镇企业动态》编辑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指导有关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负责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受理行政复议;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课题的调研;指导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出国政审和社会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称改革,承办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和引进人才;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提出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年度安排意见;负责各类扶持项目的审查、论证、申报及扶持资金的安排、协调;负责项目库建设;负责事业、行政经费的预算、申请及资金的划拨、审核、结算等财务工作;负责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培训;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集体资产管理。
(五)信息统计处
制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相关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提出并落实相应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发布;指导统计队伍、信息网络建设。
(六)经济合作处
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外向型经济发展;负责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会和其他各类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外事接待、出国组团报批及其它外事活动;负责对外宣传;办理有关港澳台事务。
(七)科技教育处
规划、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研究提出技术进步政策,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扶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开展质量、环保等认证工作;指导省乡镇企业质量协会的工作。
(八)农业产业处
规划、指导和扶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指导企业发展绿色环保、无公害产品;制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产业集聚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企业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聚。
(九)工业经济处
制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建筑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创新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和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为大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指导企业集团组建工作;指导省乡镇企业协会工作和行业、专业协会的建设;参与建筑企业的资质评定。
(十)商贸流通处
制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扶持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发展;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提出改善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发展产权等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信用担保体系、创业辅导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和信用征集评价体系;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负责对全省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9名。
保留原核定的单列编制1名,老干部管理编制2名,工会编制4名。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刍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廖善康


摘要: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权规定的较少,加之我国用户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淡薄,实践中用户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侵权主体既有网络个人用户,也有网络经营商,还有设备供应商。其法律保护的途径就是完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一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单独的网络隐私权法;三是处理好与国际间的合作。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数据;网络隐私权


Abstract: network privacy is with the advent of network and the rise of a new concept. But because of the provisions on privacy laws in China, and less of user privacy of users in practice, consciousness of network privacy invasion phenomenon is more and more serious. Tort subject both network individual users, also have the network operators, equipment supplier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is the perfect way abou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e is the future of the civil code in the legal status of privacy, Two separate network privacy is formulated, Three is to deal well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words: Privacy; personal information data; network privacy


  网络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信息和网上行踪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但至今为此,一直未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因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间接保护模式,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根本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护。具体体现如下: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便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办法还列举了各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侧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1998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利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200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上述这些规定只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了笼统地保护,不便于实际操作,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无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但是,这种模式在我国的效果并不理想,加之我国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具体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用户个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传播他人隐私。隐私权人对自己的隐私享有隐瞒权,同时也享有维护权。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传播他人隐私的实质侵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网络上公布、传播他人隐私比起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不但成本低廉,而且传播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如,2008年年初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的恶性事件。好事之徒将他人的不雅照片上传到网络,致使成千上万的网民可以通过下载和在线的方式浏览。这一做法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数据。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当前黑客(hacker)侵入他人电脑,攻击他人网站,窃取、传播和篡改个人信息数据的事例屡见不鲜,对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如偷偷打开用户发送的邮件,浏览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侵入系统进行破坏,致使系统瘫痪、数据丢失)。黑客行为不但是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侵犯,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构成威胁。

(二)网络经营者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滥用Cookie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几乎所有的大型网站为协助网络用户能更方便地浏览网站内容,并了解网络用户利用该网站的基本资讯,都会利用一种称为Cookie的技术,以便准确而及时的收集网络用户的信息。
  Cookie为互联网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严重威胁着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网络用户在浏览网页时可能并不希望他人知晓自己的兴趣、爱好等,但是网络用户却很少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在电脑中设置禁止使用Cookie,就无法享有网站的个性化服务,有些网站甚至无法登陆。大多数网站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并不履行告知义务,网络用户无法得知个人信息数据正在被收集。个人信息数据经整理分析后,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网站可以用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与其它商家进行数据交换,但是如果是未经同意的,这些做法就侵犯了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2、利用搜索引擎侵犯网络隐私权。对于大多数的用户来说,搜索引擎已成为网上冲浪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使用户与任何问题的答案之间的距离变得只有单击一下鼠标那么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08年中国搜索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2.03亿人,年增长率达33.6%。95%以上的搜索用户在搜索时都会有习惯使用的关键词类型。但是,搜索引擎同样存在着侵害用户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以Google为例,Google也向所有登录其网页的用户发送Cookie文件,它还记录每一个网民在其上面搜索时提交的“关键词”。除此之外,Google还利用工具条对网民浏览过的每一个页面进行监视,而且当Google发布工具条的新版本时,它会悄悄地进入用户的电脑,直接对Google工具条进行升级。[5]这些行为都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三)设备供应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据报道,微软的Windows98系统在办公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m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进行远程识别的序列码,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设备供应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经得到普遍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根本毫无隐私可言。如2008年广州和深圳发生的“资料门事件”。据报道,众为公司开发的一款名叫“亿家通”的物业管理软件,从2007年3、4月开始在广州各大楼盘“免费试用”。这种软件只要一连通到物业的信息库,所有存档的业主资料就会自动地“输出”到众为公司。而在这些资料中,包括业主的具体住址、手机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以及拥有几套房产等内容。按照报料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众为公司的内部数据库已经记录了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886个小区近150万户业主的家庭和个人资料,其中广州、深圳有上百万业主资料。

二、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途径

  由于网络信息传输的速度快,公民的个人隐私一旦被发布在网络上,可能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内,世界各地的人们都会知晓。即使删除了,人们也可以通过转载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把信息发布到世界各地,当事人即使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也可能无法控制侵害的扩大。如,2008年发生的“艳照门”事件。虽然我国香港地区的有关部门已经采取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但是照片已经被转载数次,有些已发布在世界各地的网站上。我国香港地区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要求在港注册的网站撤下照片、视屏等信息,禁止转载等措施,但是很多在国外注册的网站也刊载了相关内容,有关“艳照门”的私人信息已经无法避免的被公众知晓。因此,侵犯网络隐私权造成的后果比侵犯传统隐私权的后果更为严重,网络侵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等诸多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网络业界和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消费发展”的倡议下,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予以确认,并制定、完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予以有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尤为迫切。

(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民法并未承认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这就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底气不足,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依据也不足。参照国际上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通行做法,我国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立法规制之前,应当首先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的应有地位,对隐私权定义、内容、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这一方面既可以化解目前隐私权所处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增强公民对一般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二)制定相关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由于《民法典》涉及的内容较多,不可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详加规定,为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有的学者倾向于在不同的法规中对网络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分散立法体系,[7]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网络空间这一具体领域如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立法及实践中,有的国家通过扩大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创设判例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有的国家则通过制定单行特别法的方式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瑞士的《数据保护法》,瑞典的《数据法》。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我国也应在《民法典》之下,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

孟繁旺 宋孟君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广泛建立,形成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在我国,监督有多种形式,群众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制约权利,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群众监督并不能自发地实现监督的最终目的,还必须通过专门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就是检察机关接待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等案件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是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渠道。举报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现在已经形成了集宣传、受理、管理、查处、反馈、保护 、奖励为一体的完备的工作体制,构建起覆盖全国的举报工作网络,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
为动员和依靠社会一切可以动员 和依靠的力量,我们各级检察机关都广泛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立体化的预防网络体系,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
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共同目标,决定了两者必然是相互协调,是“兼容”的,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所以,如果能够将两个网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有效链接,无疑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产生巨大的推动。
如何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呢?这种链接是网络体系的链接,更是网络功能的链接,后者尤其重要。网络体系的链接主要是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是对社会资源的共享与运用,网络功能的链接牵涉到更多的内容:
(一)通过举报网络和预防网络开展宣传更容易形成规模,不仅能够推动举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有力地推进举报工作,而且可以迅速增大预防工作的影响面。2002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即“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预防工作中必然会接到相当数量的罪案举报,这将为举报部门和自侦部门提供新的案源。
(三)举报工作作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有力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三、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实践中,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许多独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作用。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力量,惩治职务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通过举报宣传可以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中央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和举报常识,通报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介绍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强化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意识,可以鼓励群众踊跃举报,热心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积极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获取和初查罪案线索,督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化监督作用。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是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的有效渠道。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和调查线索,为侦查部门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罪案线索。举报中心依靠公民提供罪案线索,通过调查揭露犯罪。在特定情况下,举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举报案件,具有快速反应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举报工作还可以通过转办、协办,跟踪监督,来有效监督和促进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真正使得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通过动态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举报案件线索是反映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的“晴雨计”,通过分析一些单位和部门罪案线索的多少和发案数量,可以发现该单位和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未“亡羊”而“补牢”。通过研究考察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线索的升降,还可以判断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有利于及时调整反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四)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一个巨大的举报网络,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监控体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的联合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就会经常感觉到无数双“眼睛”的监视,这样,就会迫使一部分正在犯罪的人因惧怕举报查处而中止犯罪,或者驱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犯罪问题,并且可以遏止企图犯罪而尚未踏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使他们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