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近来,国内一些机构利用项目融资方式规避现行外债管理规定,盲目对外引资,不仅损害了国家的正当权益,而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造成不利影响,为加强对项目融资的管理,保证项目融资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95)汇资函字第099号]转发你们,请督促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