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277号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大力推动质量振兴事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每年度市政府与市(县)、区政府和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下达)的“质量工作目标责任状(任务书)”。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领导重视,各市(县)、区政府及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目标措施。各地、各部门根据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具体目标措施。
(三)工作实绩。各地、各部门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措施情况及与市政府签订的质量工作目标责任状(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市政府牵头,组织无锡质监局、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二)对各地区各部门质量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采用百分制考核,对照“考核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四、奖惩办法
(一)按照《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要求,对质量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成绩显著者授予质量管理奖。
(二)对完成质量工作目标任务较差,得分70分以下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质量工作成绩优异及荣获质量管理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的奖励金额由考核小组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划拔。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的奖惩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锡政发〔2002〕66号)精神,把各项质量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区政府及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要对照本考核办法,在年末认真做好总结自查工作,并将情况书面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无锡质监局、市经贸委等职能部门要对各地区、部门的质量工作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各市(县)、区质监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要负责跟踪落实好本地区各项质量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以上考核办法自2002年度起试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每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