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
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
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
法。
一、考核对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
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
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
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
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
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
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
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
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
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
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
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
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
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
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
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
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
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以省对地市下达的任务为依据,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并
以此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年度终结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测算应得奖金额,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
门审核,报政府批准,由财政对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拨付。
(三)社会保险奖金主要用于奖励直接负责社会保险征缴、
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其它有功人员,同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
办公条件,补充经费不足等。
建立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先进,鞭
策后进,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保战线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确保各类参保人员
基本待遇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
定做出积极贡献。为此考核兑现一定要与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实绩
挂钩,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
配原则。相关人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
一存入银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原办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