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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6:1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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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
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
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
法。
一、考核对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
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
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
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
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
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
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
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
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
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
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
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
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
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
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
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
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
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以省对地市下达的任务为依据,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并
以此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年度终结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测算应得奖金额,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
门审核,报政府批准,由财政对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拨付。
(三)社会保险奖金主要用于奖励直接负责社会保险征缴、
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其它有功人员,同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
办公条件,补充经费不足等。
建立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先进,鞭
策后进,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保战线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确保各类参保人员
基本待遇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
定做出积极贡献。为此考核兑现一定要与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实绩
挂钩,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
配原则。相关人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
一存入银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原办法终止。


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本文自然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科技的综合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振兴上海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校科技产业,是指高校根据其学科特长和科技综合优势,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含引进、消化、吸收以及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形成一定指的生产,并逐步向社会扩散而创办的科技型产业。
第三条 高校科技企业为经济实体,是校办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创办科技产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技术及知识产权均属国有资产。
第四条 本市鼓励高校兴办科技产业,市计委、经委、科委、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人事局、工商局和海关、银行等部门对高校科技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市高校科技产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和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国外同类产品,并达到一定生产指,能基本满足国内需求的,由市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海关总署批准,列入限制进口的产品目录。
第六条 高校发展科技产业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并结合自己的学科优势,统筹规划集中力量为好一个或几个骨干企业。每个高校要逐步形成一、二个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度高、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的拳头产品。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建立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协调组)。市协调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对外经贸委、市政府教卫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高教局、人民银行市分行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部分大学校长和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本市高校科技
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委、办、局和其它单位与高校科技产业的有关工作;认定校办科技产业和项目;主持货款项目的认定和审批;组织交流科技产业的工作经验;审查和监督高校科技产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奖惩工作。
第八条 市高校科技产业协调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组办公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若干名专职人员组成,挂靠市政府教卫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高校应按国家教委(教备厅〔1990〕010号)文的规定,建立校办产业归口管理机构以及下属机构,对全校科技企业(含其他产业)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条 高校科技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产体,具有法人资格。各高校按事业、企业两种运行机制的不同要求,实行“一个学校、两种管理”的模式,对科技企业在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实施企业化管理,使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 具备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由学校填写科技产业项目申请书报市协调组办公室,由市协调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后报市协调组审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和扶植措施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协调组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校企业,可比照享受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资金信贷、人员出入境、人事、劳动工资等优惠政策。
2、属出口创汇、替代进口、支农扶农以及符合国家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的发展计划。
3、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纳入市经委的技术改造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以及消化吸收引进项目计划。对执行较好的项目和产品,市经委可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高校科技产业的项目,均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学校对科技产业的投入,包括固定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高校科技产业所创外汇,五年内全额留给企业。有出口创汇的高校,可设立一个留成外汇额度帐号,以支持高校企业创汇的结算。凡在浦东新区或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校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集团,可享受高校和浦东新区或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双优惠政策,对
在浦东开办的科技企业,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可授予自营进出口权。凡经审查对已签订中外合作协议项目和因科技产品出口需要而进行对外经营、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的直接有关人员,其出国审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解决,外汇开支可从该企业留成的外汇中支付。
第十五条 高校科技产业的利润以及从合资企业分得的高校部分的红利,免征所得税。一般纳入学校基金部分不低于35%,纳入企业发展基金不低于30%,其余由科技企业按规定自主分配。对于初创的高新技术产业或重大技术改造时期投入较大的科技产业,学校有权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以支持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和吸引企业与高校全作开发和经营,在中试期间,企业投入部分的所获利润享受高校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校科技产业资金的来源如下:
1、市政府拨款;
2、学校主管部门的投入;
3、学校自筹;
4、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和高校集团公司可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发和科技产业股票和债券,对高校参股部分所获利润可享受高校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产品的推广和转移
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产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把高校科技产品,逐步向经济部门推广和转移,或者进行合作生产,使双方优势互补。
第十九条 高校科技企业的开发的产品,在形成批量生产后,一般5年内应移交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企业定点生产。本市企业不愿或无法接受的产品,经市高校科技产业办公室核准后,向外地转移。
第二十条 凡向企业转移的产品,高校科技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转让的办法执行,并按签订的技术全同,收取技术转让费或利润分成。

第五章 人员、劳动工资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必须有计划地培养从事高校科技产业的骨干,稳定发展各层次配套的科技产业队伍,科技产业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高校科技企业所需事业编制按在校学生数的5%—8%配置,由校办企业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掌握。高校科技企业所需其他编制,按科技企业发展需要配置,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学校要发挥人才优势,组织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到校办产业兼职或定期挂
职,并制订必要的鼓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校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高校科技产业中从中从事开发、经营和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限额由各校切块解决。对于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校科技产业,在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前提下,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可按岗位设置,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校科技企业应根据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实行按劳根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参照车营大中型企业的工资的福利待遇有关的办法执行,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六章 检查、奖惩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高校科技产业发展项目,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检查考核结果报市协调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开发奖励基金,奖金从全市高校校办企业利润中提取1%,其中50%由各校自行决定奖励,50%由市高校科技产业协调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条件的高校科技产业,凡考核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报请市协调组批准后,取消优惠待遇,并限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情况是衡量高校科技水平的主要标志,也是考核高校工作实绩的基本标准之一,应列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教卫办负责解释。



1992年5月25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