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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3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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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程序,防止中小学生出国出境过多过滥,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教外综〔1998〕41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
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
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定义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是应外国政府或青少年组织邀请,由各级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开展的赴国外境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二条 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报批程序
1.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是青少年对外交往的组成部分,各省级团委应根据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本着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活动规模和交往频率实行总量控制。
2.地方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立项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各省级团委统战(国际)、联络部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省级团委审核后以省级团委的名义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审批。
3.各省级团委上报的请示应详细说明活动地点、起止时间、主题及意义、外方邀请组织背景、联系经过、人选和费用负担情况及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代表参与等情况,最迟应在活动开始前四十五天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
4.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在接到请示件后,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或进展情况通知报件单位。有关同意赴访的意见应书面批复有关单位并抄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 开展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注意事项
1.由于现阶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且中小学生尚未成年,不易管理,举办此类活动不应盲目攀比。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不宜举办此类活动。不得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此类活动。
2.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类活动原则上每次只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举行。
3.组派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准备和集训工作,对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障参加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分别向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参加人员境外走失或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其他权益侵害的团组,将追究派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5年7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作好化工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化工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组建和管理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审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与认定,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7.审批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核发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8.对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集团公司劳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
2.负责向化工部人事教育司申报本省或本公司需要建立化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安排或本地区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直辖市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负责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筹建和管理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参与制定化工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3.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4.指导化工行业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加强与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6.积极参与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设立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1.具有熟习所鉴定的化工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考核场地;
3.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同意,报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八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标准,按站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站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九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国家或化工部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6.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鉴定技术等级技能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需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1.从事化工的职工、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应实行技能鉴定。
2.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化工的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应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乡镇企业)自愿参加化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已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其申报的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原则按以下条件执行: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的,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并经批准和教育部门组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或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生,可根据招收对象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化工部、省化工厅(局)、企业集团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能鉴定;
7.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者,经化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可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五条 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题库未建立之前,由部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人员编制鉴定试题。
第十六条 经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化工部人教司核准颁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上述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证书考核机构栏盖章,并按规定由劳动工资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有效。上述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主要依据,也是其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化工部劳动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暂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单位,仍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劳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3]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市资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授权市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赋予的国有企业(含授权经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对市国有企业及其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职能划入



  (一) 将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入(有关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除外)。



  (二) 将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职能划


入。



  (三)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关职能划入。



  (四)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及市直机关工委协助管理的市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有关职能划入。



  (五)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



  3、制定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六)将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


,并实施监督。



  二、职能转变



  (一)市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资产管理局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资产管理局负责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日常工作,统一受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事务。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资产管理局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批复”的原则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审批事项。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资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四)除对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外,市资产管理局还承担指导监管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资产的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审核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规章制度;考核、推荐、委派、聘任和任免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下同);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交流、待遇、退休等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市直国有企业所报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


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考核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处、授权经营、清产核资、综合评价、调处纠纷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市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评估体系;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组织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财务稽核,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指导、监管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协调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资产管理局内设2室4科,共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综合、协调、督办、调研、信息、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建设、财务、接待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交往与宣传及编印国企改革简报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组织人事科(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妇女、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和纪检工委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对所管干部提出审查、考察、推荐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和交流、待遇、退休工作;组织培训市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企业改革科



  负责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建议;协调审核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协调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和落实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综合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协调指导市直集体及其他公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调配、授权经营和调处企业产权纠纷等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资产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对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决算方案;监管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联系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发展科



  提出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调整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拟定国有资产营运的计划;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研究拟定授权国有企业的设立、撤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的资本营运及结构调整;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的重组和发展;协调利用外资民资对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稽核监察室



  负责对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稽查、监督、审计、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稽核市直国有企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重大投融资、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局机关的法律事务;稽核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资产管理局暂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书记),副局长3名,企业工委副书记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市资产管理局的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六、其它事项



  市资产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根据其有关规定要求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