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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8:1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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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19790712

(79)劳总护字45号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更好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地区、各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影响了规定的正确执行,有些地区、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有所忽视,必需的宣传教育经费得不到解决,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因此,今后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章名】 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保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按照《人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精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近据一些地区反映,民政工业公司对其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按利润额提取管理费,并且比例较高,不仅影响
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也使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为此,现对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经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由税务机关核定,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返还给企
业,否则应缴纳所得税。
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
三、凡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提留利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1988年8月25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5〕4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各部门、单位凡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随同预算编制文件下发。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汇编全市政府采购预算,并书面通知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构成,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变更。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采购预算资金或者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



第十条 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的政府采购预算,积极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项用于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用于政府采购的各类建设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机关用非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类建设资金进行集中采购时,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采购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采购资金数额较大或履约时间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机关可以将采购资金分期、分批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年度采购任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阜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对无预算安排或采购资金未按规定足额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需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和有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情况报告、采购的发货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属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开具拨款通知书,由国库集中支付;属非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政府采购既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又使用非预算安排的资金的,应当先将预算安排的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与非预算安排的资金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修理或返工改建后,经采购机关认可,财政部门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以平衡预算;属非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基层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正常开支的经费支出一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资料备案制,由采购机关将采购合同、组织验收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监督体系,严格资金核算和拨付管理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采购活动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机关、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

凡转移、挪用、挤占、骗取政府采购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