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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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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2000.07.2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8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制改革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教育结构,扩大办学规模,发展教育产业,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一基一高三中心”(即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快速发展,构建符合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教育新体制,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完善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的普及要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县(区)政府加大对教育经费的统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学校危房得到及时修缮。从严把握新进教师关,坚持少进多出,逐步地把教师总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要求内。

第四条 对我市长林、长红、新纺、电工厂企业中小学剥离,并与城区学校网点调整结合进行,由政府接管。市教育、财政、经贸部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协商制订具体剥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按照“相对集中、扩大规模、合理布局、改善条件”的原则,根据人口出生率、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教育发展规划以及我市企业中小学剥离的情况,合理调整我市城区基础教育学校网点布局。

第六条 农村网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小学适龄儿童减少地区的学校和教学点进行撤并,具体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积极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城区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现全市普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跨区域招生。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注重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九条 新余高专要以创建本科院校为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发展教育产业。大力拓宽办学渠道,面向市场和社会开办专业。实行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加强与名牌高校合作,搞好“北大”远程教育基地。

第十条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方针,采取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均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包括职业教育、普通教育、非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鼓励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教育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学籍。对办学困难、效益低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进行“国有民办”改制试验。

第十二条 加强对民办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标准审批民办学校,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及社会信誉进行量化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规模、结构、专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做到市属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管理学校。打破条块分割,优化教育资源,挖掘教育潜力,加快合并办学步伐,千方百计扩大办学规模。具体合并办学方案由市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要重点建设好一所能够成为示范性职业高中的学校。推行“初中后分流”,对农村初中部分学生进行初三分流,一方面进行文化知识教育,一方面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培养实用人才。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优先用于教育事业,乡财政收入主要部分用于教育。教师工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镇)征、县(区)管、乡(镇)用”(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加大对基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中小学义务教育,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十七条 在政策范围内,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根据自身偿还能力,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鼓励企业、个人赞助办学。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和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包括独资或联合办学。凡来我市投资办学的组织或个人,学校教学用地可由各级政府无偿提供,学校基础建设各种配套费在政府职权范围内可给予减免,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加大对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督。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联合对下一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禁止任何单位到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人事部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199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学〔1998〕12号)的要求,经对各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生计划审核后确定: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即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为85050名,其中国家计划为61113名
(含中央国家机关分流人员单列计划1000名)。
1999年全国博士生招生总规模为18330名(不含中央国家机关分流人员单列计划,下同),其中国家计划为13748名。在399个博士生招生单位中,242所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为16200名,国家计划为11618名,156所科研机构的国家计划为2092
名,中央党校的国家计划为38名。
1999年全国硕士生招生总规模为65720名,其中国家计划为46365名。在795个硕士生招生单位中,454所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为62492名,国家计划为43137名,332所科研机构的国家计划为3094名,中央党校及8所地方党校的国家计划为13
4名。
现将《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计划即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包括国家计划,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
199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按部门分单位分别下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招生规模和国家计划。
因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隶属关系发生或正在发生变化,所以199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暂按1998年底各招生单位的隶属关系下达。
原机械工业部等9个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均按新的隶属关系列入其所在部门或省市,所属科研机构的招生计划暂列入国家经贸管理的有关国家局。原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和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暂列在原
主管部门。
二、为了促进各招生单位为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加大地方政府的协调和统筹的力度,在今年硕士生招生录取阶段,各招生单位硕士生招生规模和国家计划的调整,由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后在地处本省(区、市)内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
模内提出调整意见,报教育部统一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划转到地方的招生单位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并将这些招生单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研究生教育的规划中统筹考虑。
三、招生单位录取的博士生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规模数。个别招生单位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博士生招生规模内进行调整,并于5月20日前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调整意见汇总后通知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四、在研究生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要继续坚持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招生管理,遵守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研究生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五、解放军系统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安排,并将计划安排情况报各招生单位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
附件: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略)



1999年3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局,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益,我部制定了《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治理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推动规模经营,促进我国抽纱制品的出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商品范围为现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抽纱制品。海关编号为:
58042100、 58042910、 58042920、 58042990、 58043000、
58101000、 58109100、 58109200、 58109900、 58110010、
58110020、 58110030、 58110040、 58110090、 61043100.01、
61043200.01、 61043300.01、 61043900.01、 62131010、 62132010、
62139010、 63023110、 63023210、 63023921、 63023991、
63025110、 63025210、 63025310、 63031120、 63031220、
63031920、 63041131、 63041139、 63041921、 63041931、
63041991、 63049131、 63049139、 63049210、 63049310、
63049921、65059010。其中属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仍按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手绣、手编和机绣抽纱制品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的申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口企业按前三年抽纱出口金额大小排序,达到全国出口总金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为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每年的具体比例由外经贸部确定。
(二)对有商标注册、图案注册,出口产品为质优名牌的出口企业可适度放宽经营资格条件。
(三)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经外经贸部核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述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应加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轻工工艺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加入或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入会,入会后方可凭出口合同等有关材料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企业需出口抽纱制品,可通过上述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出口。代理双方应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关系和代理费用等事宜,并报轻工工艺商会备案。
(五)外经贸部授权轻工工艺商会通过海关出口统计等参数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和评估。根据审核情况,外经贸部将按本规定第三条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经营企业名单和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收。
第四条 轻工工艺商会负责协调抽纱制品的出口经营秩序,重点加强出口市场、价格、客户和商标使用、图案注册等方面的协调,具体抽纱制品出口协调办法由轻工工艺商会制定并报外经贸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低价劣质出口、违章转让、倒卖出口许可证和进行商标、图案侵权的各类出口企业,经查实后,按外经贸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暂停或取消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发放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