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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4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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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市效益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决定设立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区农业科技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涉农院校。
  第六条 转化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农业重大科技招标项目补助;
  (三)组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和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资助;
  (四)省农业科技企业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
  (五)科技特派员专项补助;
  (六)组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评审、公示等有关费用。
  第七条 转化资金资助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标及星火项目的,市本级项目按上级资助经费的50%比例配套,婺城、金东区项目按30%比例配套。配套经费实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标及星火项目,经费全部自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二)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资助5-10万元,市级重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每项资助10-20万元;
  (三)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补助5-10万元;
  (四)新组建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转化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开发能力;
  (二)实施转化的项目符合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科技含量高,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转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受让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转化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转化资金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书》,并报送《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本级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婺城区、金东区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转化资金资助、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
  (四)转化资金受助单位接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转化资金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对受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二)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转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转化资金的使用要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科学安排、专款专用;
  (三)转化资金项目因故未按合同实施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视情延期或中止。转化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转化资金受助单位二年内不得申请转化资金。
  第十一条 对转化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信息办 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组织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公共信息平台、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资源应用项目,包括新建、升级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

  第六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审核、验收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市信息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和审核,具体程序为:

  (一)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专题部署,组织申报下年度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计划。

  (二)项目需求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及组织实施计划,向市信息办提出申报;项目需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三)市信息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投资估算及概算进行预算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实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管理程序。

  (五)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情况反馈市信息办。

  预算执行中因情况特殊确需在本年度内追加安排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参照上述审核程序办理。

  第九条 列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指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管理协议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信息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市信息办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运行和效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信息办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12日)
             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1)德方奖学金
  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的延长奖学金名额。在这个额度之内的奖学金也可用于联合培养中国博士生。
  (2)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通过DAAD向德方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最多四十个延长奖学金名额,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和研究。
  中方每年向德国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八名为期二至六个月的短期奖学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先决条件是掌握足够的汉语并得到中国一所高等院校或其所属研究机构的书面邀请。
  (3)选拔办法
  在决定分配第一条第1款所述的奖学金时,各方都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推荐及个人的申请。为此将由双方共同建立预选委员会,处理各种推荐和申请。
  2.德国自费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愿意每年通过DAAD接受最多二百名(包括延长名额)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生及年轻学者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并免收学费。
  德方愿意在中国政府奖学金计划范围内,通过DAAD每年介绍最多为一百五十名毕业生和年轻学者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3.互换科学工作者
  (1)德方赞助措施
  双方致力于进一步加强科学工作者的交换,鼓励两国科学家之间的直接接触。一方为另一方的科学工作者创造相应的停留和工作条件。
  DAAD 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为十名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供在德方科研机构从事科学工作。DAAD每年介绍并资助最多为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 在与德方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教学工作。
  DAAD 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尔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4.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中方将考虑,在与DAAD协商后邀请最多十个德国汉学家访问中国十四天。德方将考虑,在与DAAD协商后邀请最多十名中国日尔曼学学者访问德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5.会议和大会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本国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或大会。
  双方将考虑,以何种形式举办一次由各方最多为十人参加的大学校长联席会议的可能性。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欢迎在一些高等院校之间已经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工作。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性协会加强实习生的交换工作。工程科学、自然科学、农业和森林科学的国际实习交流工作可通过IAESTE(国际工科学生交流协会)进行,经济学学生可通过国际实习生交换组织AIESEC(国际经济和商业学生协会)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生的交换工作,中方也将积极考虑,选择一单位,参与IAESTE的实习生交换工作。
  7.在北京建立DAAD办事处
  双方对在北京建立办事处而将要达成的协议表示欢迎。双方将尽一切力量,尽快开展办事处的工作。
  8.科学图书馆的合作与学术文献的交换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德方高等院校及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书籍与刊物。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出版物。
  9.建立与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至今在高等专科学校之间的合作表示欢迎并将继续合作。双方均考虑,交换一个各为四人的高等专科学校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一至二周。
  一九八五年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和浙江省签署的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备忘录已于一九九0年夏成功地完成。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将努力在今后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巴登—符滕堡州支持康斯坦茨和南京高等专科学校已建立的校际关系,在此,将借鉴巴登—符滕堡州的培训方案使南京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示范性的高等专科学校。
  10.上海同济大学留德预备部
  德方将继续支持预备部。细节问题将在共同备忘录的新文本中确定。
  11.“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大学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协会支持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2.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与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双方欢迎两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科学机构间的校际合作协议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广泛交流,特别是科学家和学生的交换。双方将为保持和加强这种科学交流,进一步促进已有的校际交流与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交流计划将由各自的校际学校商定。德方将尽快通过外交途径提交一份它所了解的高等院校校际交流的名单。
  此外,双方欢迎在德国州和中国省之间特别协定和共同声明范围内所进行的高教领域的合作。
  13.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青年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并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4.高校范围以外机构的合作
  (1)双方一致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学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弗劳恩霍夫协会和中国科学院,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2)因此,双方也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5.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名奖学金名额(包括延长的名额)。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6.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一九九0至一九九三年向中方提供最多为四十名奖学金名额(资助四八0人/月),包括支持完成学业并有必要延长名额。此计划的目的在于使中国学生读完德国高校的学业——一般是完成博士学位,它首先用于科学后继人才的培养和进修。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学生及科学家提供最多三十个奖学金名额。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8.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二、促进对方语言方面的合作
  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和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大意义。双方特别欢迎迄今在两国普通中学开展的语言教学活动。
  1.德语
  双方同意继续在中国教育机构进行德语教学方面有效的合作。
  (1)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为三十一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也包括编写教材工作。
  (2)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中方为奖学金生提供旅费。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将与歌德学院协商进行。具体细节将与歌德学院商定。
  德方每年将通过DAAD派遣三名讲师,各为二至三个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办讲座和讨论会。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3)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遣德语教学专业顾问到中国外国语学校工作。为使工作更有实效,需要重新明确他们的任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近期对专业顾问如何使用的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
  (4)德国语言训练班奖学金
  德方每年为中国教师提供九个奖学金名额,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为期八周的语言强化训练班。旅费由歌德学院负担。奖学金生的挑选由歌德学院和中国有关机构合作进行。
  2.汉语
  继续进行和加强目前在德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工作,此工作应通过德国汉语教师在中国进修得以补充。
  德方指出,目前在德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的可能性和需求日益增长。中方已了解德国各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一九九0年一月三十日)。
  (1)汉语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最多为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DAAD将作出努力,在德国高校提供任教职位。他们的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
  (2)为德国自费生举办假期汉语训练班
  中方将帮助德国学习汉语的大学生及其他学习汉语的大学自费生来华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短训班。中方每年至少接受来自德国高校的六十名学生。
  3.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中国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赴德逗留四周。中方将积极创造条件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因此,双方欢迎正在有效进行和进一步开创的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学生之间进行的书信往来。
  4.语言培训班的具体项目
  (1)上海的示范性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认为,在同济大学的科技语言中心进行的德语作为科技专业语言的传授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德方准备,在双边会谈中就一个新的计划达成一致后,重新恢复对科技德语中心的资助。
  (2)浙江大学工科德语课程
  双方欢迎在浙江大学设立“工科科技德语”高年级课程。此计划得到DAAD的资助。
  (3)编写教学资料
  德方愿意继续由歌德学院、DAAD与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和日尔曼学者的教材。为此,德方提出要重视即将编完和已在试用阶段的语言教材,即:
  ——中方与DAAD合作,根据《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语言教学大纲》继续编写德语专业基础阶段的教材。
  ——中方与歌德学院合作,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德语强化教学大纲》继续编写强化德语教学的教材。
  ——中方与DAAD继续合作,研订《高校德语专业高年级语言教学大纲》,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编写新的德语专业高年级用教材。
  ——在调查研究高校公共德语教学现状以及根据“大学德语教学大纲”编写新的教材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其中包括为教材编写组提供赴德考察和收集资料的可能。
  (4)双方欢迎国家教委和歌德学院共同合作,为预备部和语言中心制订一个全国强化德语结业考试标准。(C1考试)
  (5)翻译培训
  根据以前提出的合作总目标,双方愿意执行为行政部门培训口译人员进行培训的计划。培训期限为两个学期,由一位德国专家参与实施。此外,培训还包括在德国的进修。在德国逗留期间的费用由歌德学院支付。
  (6)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德语中心
  双方对进一步扩建由大众汽车基金会资助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德语中心感兴趣。
  (7)捐赠教材
  德方将通过歌德学院向中国学校和高校提供德语课教材。
  5.电视语言讲座
  双方对语言讲座“一切顺利”在中国电视台的多次成功播放表示满意并将视可能继续这一合作。

 三、职业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的合作以及由两国有关机构实施的越来越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德方参加此项合作的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考虑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双方将根据两国文化交流计划继续发展这方面的合作。互换职业教育研究人员的工作将继续进行。
  3.德方每年邀请六至八名参与项目的人员赴德两周,项目内容另行商定。另外德方将于一九九一年邀请一个最多为八人的职业教育专家和管理人员小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为期数周的访问。
  4.德方一九九一年邀请一个十五人的中国职教专家代表团赴德考察两周,其目的是了解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5.中方一九九二年邀请一个十五人的德国职教专家组来华考察两周,其目的是了解中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进修
  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每年安排六十至七十人在有关企业和机构进修。这些计划得到联合国、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助。

 五、歌德学院北京分院
  双方欢迎和肯定歌德学院北京分院迄今为止所做的工作。它们将继续支持歌德学院北京分院的工作。

             艺术、音乐、文学

  双方强调也愿意加强艺术、音乐和文学领域的交流。
  同时双方努力促进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流项目。
  双方欢迎两国友好省州、城市、高等艺术院校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
  德国方面请中方注意柏林的“世界文化之家”,其任务是支持向德国推荐来自非欧洲国家的艺术作品。

 一、互换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
  1.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提到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第一部分第一条所列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艺术、音乐的学生最多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必要的延长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研究艺术和音乐的中国学者在德国研究机构从事一至三个月的科研工作。
  DAAD愿意介绍并赞助三名短期访问学者赴中国的高等艺术、音乐院校讲学。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安排最多二名从事音乐史、美术史和戏剧史的德国学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期一至三个月的学术研究工作。
  3.选拔方法
  选拔方法按本计划第一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办法办理。

 二、短期语言训练班
  德方每年向中国文化部系统的工作人员提供二名为期八周的奖学金,以供他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的歌德学院语言速成班学习。申请奖学金者由歌德学院选拔。旅费由歌德学院负担。

 三、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需要向对方国家派遣代表团。
  中方建议下列代表团访问: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建议与德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互换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时间为两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希望与德国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
  双方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管理代表团(音乐、表演艺术、艺术节组织),为期两周。
  双方互换一个由五名美术家组成的代表团。
  双方互换一个由三名艺术摄影家组成的代表团。
  德方将考虑这些建议。

 四、文化遗产保护
  双方欢迎自一九八六年起进行的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并将继续这方面的合作。
  双方欢迎一九九0年开始的在西安建立文物修复工场的合作(德方伙伴:美因兹罗马—日尔曼中央博物馆)。

 五、德国考古研究院的普通和比较考古委员会愿继续扩大和
  中国相应机构的合作。该委员会向受过专业训练的中国考古工作者提供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赞助其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总计为六个月),并定期交换考古专业方面的文字材料。

 六、展览
  双方欢迎以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的布里吉塔·曹佑默尔作品展和“双元制”职业培训展。
  1.德方打算于一九九一年在广州举办艺术、风景、建筑展。
  中方有兴趣在华展出以下展览:
  ——德国古典油画展(一九九二年)
  ——德国当代绘画展(一九九三年)
  德方将考虑举办这些展览的可能性。
  2.中方打算在德国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在美因兹市举办宜兴陶瓷展(在可能的范围内也在其他地方展出);
  ——一九九二年举办二十世纪中国绘画展;
  ——一九九三年举办《民族民间艺术展》,展示中国民族的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艺术。

 七、音乐
  1.客串演出
  (1)德方派出:
  ——一九九一年毛瑟尔、施奈德教授和中央音乐学院合作演奏莫扎特作品;
  ——格贝尔三重奏乐团(一九九一年);
  ——青年乐团(一九九二年);
  ——爵士乐团(一九九三年)。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出:
  ——川剧《四川好人》;
  ——《爱乐女》室内乐团。
  2.音乐专家互访
  双方达成协议,邀请个人或小型代表团(作曲家、演奏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科学工作者)互访,参加两国举办的重要的国内和国际音乐活动(讲座、大会、比赛)。
  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客串演出期间,组织研讨会,作报告以及安排两国音乐工作者会见。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音乐院校之间建立校际关系的协议。
  双方支持继续举办音乐早期教育研讨班和音乐职业教育班。

 八、戏剧、舞蹈
  双方支持继续执行共同的编导项目,包括在德国排演中国戏剧以及戏剧、木偶剧客串演出。具体建议将由有关机构商谈,德方单位为歌德学院(慕尼黑)。
  中方建议交换以下代表团:
  ——由四名舞蹈艺术家组成的、研究对方舞蹈艺术发展现状的代表团;
  ——由四名戏剧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
  德方将考虑这些建议。

 九、文学、出版及图书馆事业
  德方表示,在互惠的基础上,中国科学图书馆及其他部门经申请可以从德方有关机构得到捐赠的书籍和杂志。
  德方指出,国际交流中心和“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文学促进会”都有翻译赞助计划。有兴趣的出版社在与有版权的出版单位合作的基础上,可申请一部作品的翻译补贴费。但所有申请将由一独立的委员会审定。
  双方均表示有兴趣参加在对方国家的国际书展。
  双方鼓励作家之间的相互交流。
  德方愿意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各自的专业协会邀请中国作家进行最多十四天的讲学。
  德方愿意通过图书馆对外联络部门促进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鼓励在互惠的基础上派人员作为期最多为十四天的考察旅行。

 十、电影
  双方鼓励电影工作者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推动有关组织和机构合拍、交换影片。双方相互推荐影片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广播和电视

  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鼓励广播和电视节目的交流。此交流将直接在两国的电台和电视台之间进行。
  二、双方鼓励广播电视界专家的交流,也鼓励在视听领域里的互访、专业考察、培训措施以及专业交流。条件和费用届时再议。

                体育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体育交往。具体计划由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双方欢迎中学、高校体育领域里的经验交流。
青年
  双方继续鼓励两国青年的交往及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本计划不排除执行经双方协商决定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附件中的实施条例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文化交流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在波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梅兆荣               维  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