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4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等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30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二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籍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本刊略),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本刊略)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 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118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进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试行办法(修订)
(200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健康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6]3号)精神,为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户口在本县的农村居民(农垦暂不列入本新办法实施范围),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居住农村地区的城镇户口居民、城市建设征地农转非居民等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可以户(本户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县政府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其能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以县政府名义发文通知。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承担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签协议,以户为单位办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军烈属、孤儿、残疾人和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确定,个人参合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由民政部门统一缴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合管委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负责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卫生服务质量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全称为“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局,是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营运和管理,编制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审核、认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
(三)负责对镇(场)经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四)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
(五)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与处理;
(六)对镇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及传递;
(八)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九)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执行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九条 各镇政府、华侨农场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镇(场)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机构由各镇(场)领导、卫生院院长、农税所所长、村(居)委会书记代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负责本镇(场)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上级合管委(办)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镇(场)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农民自愿缴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扶持资金;协调处理本镇(场)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等。
镇(场)合管委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镇或场合管办”),作为本镇(场)辖区范围内的经办机构。其职责:负责协助镇(场)合管委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代收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协助县合管办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初步审核;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协调处理镇(场)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完成镇(场)合管委及县合管办交办的工作等。
镇政府(场)和村委会要切实做好当地合作医疗筹资、宣传组织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负责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以及报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合管小组),合管小组人员由村委会干部和村委会医疗站的乡村医生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发动农民筹集合作医疗资金;监督卫生服务质量;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监督参加合作医疗村民的就医行为。
第十二条 县合管办设管理、出纳、会计及统计等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由县政府按专业岗位设置向社会公开招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各镇(场)合管办、管理站、合管小组工作经费由镇(场)财政负责解决。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四条 筹资水平。
(一)农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10元收取;
(二)乡村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农村五保户、军烈属、孤儿、残疾人和特困户等的参合人员由各镇(场)民政办统计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核准后支付个人参合资金。
(三)地方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人均补助20元,其中省级补助12元,县级补助8元;
(四)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年人均补助20元。
第十五条 筹资方式。
名镇政府、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本镇(本村委会)辖区内的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税征收机关开具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统一代征收,并及时存入“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十七条 对已参合农民在下一保障年度未继续参合者,其家庭帐户结余资金不得退还,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居)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当地合管站,由当地合管站在7日之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两个帐户,即收入帐户和支付帐户,收入帐户设在县财政局,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集体扶持资金、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资金和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的收入,由分管卫生的县领导根据使用情况分批审批同意后划拨给支付帐户;支付帐户设在县合管办,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的报销,由县合管办主任审批使用。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的收缴划拨:
(一)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农税所代收后及时转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经省财政厅、卫生厅对全县参合的实际人数和县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资资助农村合作医疗的部分,由县红十字会统一接收,并及时纳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县合管办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写合作医疗资金年度预算,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并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由县合管委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银行代理,封闭运行。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及结转资金原则上归入下一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储备基金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两部分。
(一)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医疗基金和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按人均10元提取,主要用于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偿;住院医疗基金按人均37元提取,主要用于农民大病和重病医药费报销。
(二)风险储备基金按人均3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因病就医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额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但仍然会造成因病致贫、返贫病例的救助;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意外情况的应急。
(三)风险储备基金使用由县合管办对基金使用对象及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报县合管委审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设立大病救助资金,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节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大病救助资金,如节余资金比例偏低时,可从风险储备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做补充。
1、大病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根据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节余情况和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
2、大病救助标准:根据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节余情况和大病救助人数确定大病救助标准。
3、大病救助办法及程序:
(1)县合管办每年1—2月根据上一年度参合农民住院医药总费用报销费用情况,确定大病救助对象,并在各镇、村张榜公示;被确定的大病救助对象到当地镇合管办领取大病救助申请手续,各镇合管办在每年3月前将申请救助人员名单上报县合管办。
(2)县合管委每年4月对大病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县要务公开报、县电视台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基金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以保大病住院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适当补偿门诊医药费用。基金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规定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
第二十六条 参合人员凭本户《合作医疗证》,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自由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并有权按下列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享受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
1、疾病补偿范围
(1)凡门诊就诊、住院治疗、住院分娩(高危产妇按住院治疗补偿)、所规定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病种均可按规定获得合作医疗基金补偿。
(2)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3)参合年度里未享受过住院治疗、住院分娩、非住院慢性病补偿的参合家庭,由经办机构组织免费体检(体检办法另行制定)。
2、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医药费用。
(2)住院:补偿医药费用,包括药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参照2005年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标准,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的药品参照2005年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用,中医针灸、推拿治疗费,常规检查(A超、B超、心电图、х光透视及拍片)费;各种生化检查费用,放疗、化疗,介入治疗,音乐疗法;内窥镜检查、造影、χ刀、r刀、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高压氧仓治疗等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非他人因素发生的摔伤、扭伤、创伤、烧伤、农具误伤以及动物咬伤、自然物陨落伤害(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住院治疗时按正常标准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标准:家庭帐户里的累计总额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可一次或多次用完为止。当年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的参保金,也不得退返现金。
2、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一次性住院费在100元以上、县级医院为一次性住院费在300元以上、省级医院为一次性住院费在600元以上。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儿科患者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在省级医院住院的儿科患者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
经民政部门确定救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取消住院起付线;
当年内有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只限定一次,即以上一次医院的起付线为基数扣除。
(2)补偿比例: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及起付线后,各等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划定为乡镇卫生院60%,县级医院为50%,省级医院4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0%。
参合人员的一次性住院补偿比例达不到20%时,按本次住院总费用的20%给予补偿,但一年度里多次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
(3)封顶线:住院医药费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1.2万元。
(4)住院补偿计算办法:参合人员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比例补偿(其计算公式如下)。
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疗费-不予补偿范围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3、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按门诊医药费的50%标准给予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1000元,其报销费用不占用家庭帐户基金,从住院医疗基金中支付。
4、单病种收费与定额补偿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住院分娩补偿标准:每人补助150元。
6、婚前检查项目补偿标准,一次性每人补助50元。
(三)补偿方式
1、门诊费用补偿方式: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采取现场补偿兑现。
2、住院费用补偿方式:
(1)参合农民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补偿,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住院资料、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定期到县合管办结算。
(2)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服务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影印件、医药费用清单、正规收据、《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
(3)金江镇金江站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凭相关手续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就(转)诊交通差旅费、担架费;
(二)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衣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病历工本、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会诊、护理)附加、优质优价(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自请护士等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减肥、增高、增胖、健康体检项目,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入境体检项目,预防性、保健性诊疗项目,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CT、彩色多普勒、核磁共振等昂贵、大型医疗设备的特殊检查治疗,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项目,近视眼矫正术项目,气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铺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戒毒治疗的费用;
(六)因生理缺陷而实施医疗娇正手术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所致的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特大自然灾害所致的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四)使用《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之外药品的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及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县合管办对申请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县、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及社会办医、个体诊所实行资格确认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海南省农垦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诊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临床上首选药品应为国产药品,不随意使用进口药品,不开大处方、人情方及滥用药、“搭车”药。不滥开大型检查项目和重复检查项目,不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同时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特殊检查服务项目、重复检查项目必须经患者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未经患者签名同意使用,或虽有患者签名、但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用药和检查,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人员就医提供优惠,保证农民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县级医院提供如下优惠:(1)“一减五优”[减免挂号费(专家诊金除外)、诊病优先、取药优先、治疗优先、住院优先、手术优先]的优惠;(2)所有检查检验项目收费优惠5%以上;(3)住院床位费优惠5%(以上优惠以各医疗机构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制定的实际执行价格为基数)。
定点卫生院提供的优惠,由其根据医院实际自行拟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经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转诊制度,既要保证需要转诊的病人及时转诊和治疗,又要控制不应该转诊的病人转出,同时上级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将恢复期和康复期病人转回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以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保证合作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
因急诊、抢救或在外地生病不能按规定程序到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可以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必须在住院三日内由患者亲属或委托人并凭急诊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药费按40%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单独建立合作医疗资金收付帐目,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上报,一月一结账。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上个月结算材料时间,经县合管办审核后,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县合管办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检查评估。经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定点资格的依据;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定点资格。同时,县合管办每月从定点医疗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中预留5%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做为年终工作考核奖罚基金,考核合格后将如数返还,考核不合格者将扣除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做为其他考核优秀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三十八条 县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占20%),每年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县合管办要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营运、管理及服务等情况。县合管委要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县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入、出院病人及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四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半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营运情况实行公示制。每季度末县合管办应将合作医疗资金营运情况以简报、电视、报纸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各村(居)委会要把参合农民住院就医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合管办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四十六条 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政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一)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于2004年7月28日印发的《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试行)新办法》(澄府[2004]8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先试行一年,可按“以筹定支,略有节余,
滚动发展”为原则进行调整。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九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制度》等七项工作制度,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的制度建设,努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市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的职责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如新的政策措施出台、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决策、向外举债、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税务、设立机构等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长与副市长以及副市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商量,密切配合。
(四)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
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正确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定期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须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出国(境)、出差、因私事离开岗位,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
(四)经常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勤政廉政,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四、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县(市、区)长会议、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中央、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各县(市、区)长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3、部署市人民政府年度及半年度工作;
4、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5、讨论通过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一般不带"随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措施;
2、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规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开放重大举措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等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研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理干部的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6、研究其它需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汇集,经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公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等文电;
2、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3、讨论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互通情况,部署近期工作;
5、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汇集,经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四)县(市、区)长会议
各县(市、区)长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交流各地工作情况,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市、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办公室有关科(室、局)负责人参加,原则上半个月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协调、落实;
3、通报情况,研究需要综合协调的问题;
4、讨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需联席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5、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五、公文审批制度
(一)属于重大问题、涉及全面性重要公文,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属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应报告市长;
(三)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对主送不明确的公文不予办理。
(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先经秘书长审核,一般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财政、税费、机构、编制、人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重要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党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财政、税费、机构、编制、人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问题,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
(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和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六、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向省人民政府、市委的请示报告制度。
(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浔出差,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浔出差,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离浔出差,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外出工作前,要告知办公室,便于联络和协调。
(三)各地、各部门对各自的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1、突发性事件、群体事件、重大事故;
2、上级领导同志、重要客商来浔;
3、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4、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情况;
5、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浔外出。
七、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签收,在五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决定。
(二)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三)市政府依法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签发。
八、信访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收文后,按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经市长批示办理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办,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室对口办理。
(二)群众来访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接待,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及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事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
九、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启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须经市长或副市长签字同意,启用市人民政府党组印章,须经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字同意;启用市长手章,须经本人签字同意;启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或同意。
(二)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按照用印的规定和手续由专人用印。
十、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规定
(一)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以及礼仪性、商业性的剪彩、奠基、庆典、首发首映式活动。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分管领导到会,其他领导不陪会。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举行的会议、活动,确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应当事前提出具体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二)重大节日以及走访、春节团拜等重要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凡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市涉外等有关部门应在事前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十一、信息、材料工作规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上报信息素材统一由市政府研究室汇总;上报国办、省办一般信息及快报、呈阅件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重大事件、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九江政务》一般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签发,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凡在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全市经济工作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及其它全市重要会议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讲话材料,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研究室撰写。副市长的讲话材料由各对口专业科室撰写。
十二、督查工作规定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种新闻媒体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按照要求,拟定督查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市政府决定要办的实事,市长批示件由督查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议决事项,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批示件由各业务科室按分工对口办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反馈给督查机构。
(三)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对整个政府办公系统的督查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务副主任协助具体抓,督查机构具体执行。《政务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签发,《督查通报》由秘书长签发;各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市政协汇报通报情况的材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市人大、市政协。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理顺公文办理程序,使公文办理真正实现高效、快速、有序,从而全面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现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办公文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上级来文办理
上级来文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的来文。
(一)签收、登记。上级来文由秘书一科收文。
当日来文当日拆封,并做好登记。点收公文时,如发现缺页或字迹不清的,要加以注明,并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补发或换发。
(二)分办、传阅。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分办并提出拟办或传阅意见。传阅件由秘书一科按传阅意见办理后归档;办理件由秘书一科按分办意见呈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分办和传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办人应根据来文的内容、性质和要求,在"公文处理单"(或"文件传阅单")上写清传阅或阅批领导人,力求准确无误。原则上要求签收的公文当天分办。
2、传阅公文按先阅办后阅知、先主办后协办的顺序进行。凡属业务性或专项性的公文,领导阅后送业务归口科室阅知。需归口科室及时反馈情况的急件,应在领导传阅的同时复印给归口科室。
3、除分办人标注"先送"者外,一般应按顺序传阅。如遇不在,可超顺序传阅。
4、传阅人阅毕后,须在"公文处理单"(或"文件传阅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5、市长、副市长的传阅文件,由秘书一科交领导秘书呈送,阅后由领导秘书退还秘书一科。其他领导传阅文件,由秘书一科负责送收。
6、传阅文件原则上不能抽阅、滞留。如确需,应在"文件传阅目录单"上予以说明。对被抽阅、滞留的文件,秘书一科应适时催收。
7、为了加快文件传阅速度,尽量缩短文件在领导处停留时间,领导秘书与文书应加强联系与沟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公文传送、催办工作。传阅件,一般要求在一周内传阅完毕。
(三)拟办、承办。
办理件由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政府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再由业务归口科室承办落实。需转部门(单位)办理的,由归口科室将领导批办意见转告承办部门(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以政府办名义予以抄告。转办件由归口科室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按收发程序转出,归口科室及有关部门应做好文件登记,并按照要求认真办理。文件办结后,归口科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报告,并将完整的来文原件退还秘书一科,办理件一般要求在二周内办结。
(四)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理,并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急件",不得耽搁。
(五)催办、查办。来文承办过程中,秘书一科负有催办、查办职责,直至办结。
(六)立卷、归档。来文办结后,由秘书一科将有领导批示的能反映文件办理全过程的来文原件整理立卷、归档。
(七)市人大、市政协来文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按规定办理。
(八)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来文比照上级来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下级来文办理
下级来文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和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单位的来文。
下级来文按一般工作公文(包括要求批转、转发的报告件、请示件)和经费公文两类分别办理。
(一)对应受理的一般工作公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1、签收、登记。由秘书一科收文,要求当日来文当日拆封,并做好登记。急件应随到随收文、登记并办理,不得耽搁。
2、分办、传递。文件登记、签收后,由秘书一科负责提出分办意见,送交各业务归口科室办理。当天的文件当天分办。
3、拟办、承办。归口科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的办公室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示。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公文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签阅后,主办科室应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归口科室认真办理落实。如需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由归口科室按收发程序转出交办,并应有明确要求和反馈时限。
4、催办、查办。在文件办理过程中,归口科室负责催办和查办,直至办结。文件办结后,由归口科室向批办领导报告结果。
5、需市人民政府批复、批转的请示件,由业务归口科室按规定复函或转发;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由归口科室按规定办理。请示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不含提请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超过办结时限,应将情况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6、立卷、归档。文件办结后,各科室应将文件
办理情况的全套材料及时送秘书一科立卷、归档。
7、对未经签收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归口科室不予受理。因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及时补办签收手续。
(二)对不予受理的一般文件,由秘书一科负责统一退回报送单位。退文由经办人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由归口科室负责人批准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退文。退文时归口科室要填写"退文单"并陈述理由。不予受理的一般文件是:
1、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
2、多头主送、党政合报或越级上报的(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的请示件除外);
3、属于市政府部门、市直(驻市)单位职权范围可办理的;
4、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而未经协调的;
5、反映问题模糊、请示的内容含混不清、行文不规范、文面看不清、报文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费公文的办理
1、经费公文由秘书一科收文,并做好签收登记。
2、年度财政预算内专项经费以及各种规费减免类的公文,秘书一科登记后交归口科室办理。归口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呈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再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3、申请批拨年度财政预备费的公文,经分办后,秘书一科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签后,再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4、经费公文经批准后,秘书一科应及时拟草抄告单,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签发。并附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原件。
三、拟发公文的原则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的公文,除应遵循一般的公文行文规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单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请示)等,除特别重要事项外,一般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
(三)市人民政府专项性工作通知等,原则上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四)凡属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其直接发文;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文内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文内需冠"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字样的,须是原则上已经明确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确定的。
(五)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处)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六)市委、市政府联合发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或部门(单位)与市委办公室商文。审核、印制、分发等以市委办为主。
(七)可用口头、电话、抄告单等形式答复和协商解决的事项,不予发文。
四、拟发公文的质量要求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文的内容须与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符合,与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已发公文相衔接。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另行加以说明。
(二)公文反映的情况必须确实,提出的意见、措施、政策应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有明确的执行部门(单位)和执行期限。
(三)公文的谋篇布局和文字组织,要求做到观点明确,结构严谨;直述不曲,要言不繁;语句通顺,没有歧义;书写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等应正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计量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事物等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保持前后一致。文件中的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五)正确划定主、抄送机关(单位)和秘密等级、紧急程度。
(六)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发文办理
(一)拟稿。市政府、市府办制发公文,按业务归口由科室负责拟稿。遇有分工交叉的由主办科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共同拟稿。草拟公文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所拟文稿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界限、紧急程度、秘密等级,体现领导布置的意图。
2、文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事前应认真征求意见和进行必要的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未能统一的事项,应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主管领导审定。
3、文稿在送审之前,应在"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签上拟稿人姓名和日期,主办科室负责人应签署明确的意见。
(二)审批。各科室拟定的文稿,由本科室负责人初审,依次呈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部门代拟的公文,由拟文单位领导人签批,归口科室初审后,呈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签发。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定的公文审批制度办理。
(四)复核。经签发的文稿,由承办科室送秘书一科复核。复核的主要职责:
1、复核文稿的行文关系、发文范围、文种使用,并标注主题词。
2、修正文稿的文字、标点符号、体例格式和人名、地名、引文等。文稿用笔用墨是否符合存档要求。
3、检查文稿从拟稿到签发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附件、会签件、依据材料、说明材料等是否齐全。
4、文稿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
(五)编文号、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
公文按规定签发、复核后,由秘书一科进行发文登记,编文号,然后打印。打印的公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缮印好的公文由秘书一科用印、分发,同时将能够反映整个成文过程的原稿留存、立卷、归档。
公文编号、用印、登记、缮印、立卷、归档、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文校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公文实行"两校制",重要公文坚持"三校制"。
2、校对人员应对公文进行全面校对,包括文种、格式、文号、字句、标点、发文范围等。
3、校对人员欲对公文内容作更改的,应商秘书一科并报签发人同意。
4、校对完毕后,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签上姓名和日期。
公文分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普发性字号文件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其他字号的文件和抄告单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
2、文件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和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九江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群众团体,市各新闻单位。
3、秘书一科接到印制已毕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送出,急件即收即发。
(六)发文各程序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发文时限为一周,各程序的时限为:承办科室拟稿或会商拟稿2天;分管领导审批1天;领导签发1天;复核、校对、打印2天。
(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所发公文的体例格式按《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规则、规定办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用词规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草拟部门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向市政府提请颁发。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政府法制办可视情邀请法学工作者、业务专家以及管理相对人(法人或公民)等进行论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门必须认真配合,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向市政府呈报。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盖市长印章,并通过重要的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度末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例行汇报执行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两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本办法的原则规定,有关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市府发〔1990〕25号文)同时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使督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由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府其他领导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都有督查落实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是市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定和决策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市政府的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根据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市政府领导制定督查督办预案,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督办;根据领导授权安排和组织督查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各方面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综合反馈;开展有一定深度的督查调研活动,深入分析督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督查情况进行考评活动,提出奖罚建议;及时上报《政务督查专报》和发出《政务督查通报》。
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协助市政府领导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广泛、有效地行政监督。督查机构可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对政府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可直接责成有关单位按要求执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督查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进行协调时,可就督查事项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综合协调。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在正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意图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二)切实遵守职权界限,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开展督查,严格按照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进行工作。未经领导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基层动态,既报喜又报忧,使政府领导准确掌握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或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本级政府决定要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交办事项和确立的查办事项。
(四)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六)本级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问题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批。政府领导按职责分工,可直接指示督查立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凡拟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制定督查预案,根据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各种会议议定事项及会议纪要、下发的各种文件中需要督查的事项,视同领导已审批,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直接督查。
(二)交办。立项建议经领导审定批准后,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或发出督查函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催办。督查督办事项交办或转办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
(五)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办结报告要求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事实清楚。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及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对有特殊要求的办件,要特事特办。
(六)反馈。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做好督查工作的情况反馈工作。凡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组织督查活动,及时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机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25天内反馈;对专题会、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要在20天内反馈;每月要将政府当月各项工作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领导。上级党委、政府转来的督查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正式行文,经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后上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方法
(一)通知督办。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
(二)询问检查。采用电话和上门等形式,适时询问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了解掌握工作进度。
(三)督报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超过上报时限的要及时催报,并视情下发《催办通知》。
(四)跟踪核查。对承办单位办理的重大事项,必要时跟踪核查。
(五)实地督查。在重大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必要时派人实地督查。
(六)明查暗访。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人明查暗访,了解办理、办结的真实情况和效果。
(七)督查调研。对一个时期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九条 承办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承办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一把手为督查落实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督促落实。
(二)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三)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要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事项,要在10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办件,要在5天内反馈办理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要在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执行情况;对其他督办事项,要按督办单或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办结。对超过时限未办结而又未能说明原因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发《催办通知》予以督办;对督办后应落实而仍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将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人大作出说明,并责成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检讨和整改承诺,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驻市各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分为:《政务督查》报送和采用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项内容。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将给予政纪处分或向党委部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条款有差别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法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由该机关的复议机构指定复议人员,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出受理意见,报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加盖复议机构印章,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六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议。
第八条 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首席复议员和一名复议员承担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理时,应当配备记录人员,负责复议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
第九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的全部材料,做好阅卷笔录。
第十条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 复议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证明,亮明身份。复议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补正。
书面调查,是由复议人员对需要调查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向被调查单位发函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按提纲的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并如期回复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认为实地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如期完成调查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材料、证据送交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材料,复议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被申请人提交有关补充材料证据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需要延期提交的,必须说明情况。逾期不提交又不说明情况的,复议机关可以视为没有证据。
第十四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影印件、副本;提交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照片。
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实施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有关单位或公民出示的证据,应当审查辨别,确定其效力。
对于故意做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机关对于复杂的复议案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审理:
(一)对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有争议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二)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可采取质证方式审理;
(三)对主要事实、证据有争议的,可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审理。
第十七条 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由复议人员主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布听证的内容;
(二)申请人发言;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第三人发言;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采取质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由复议人员主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布质证的内容;
(二)申请人发言;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第三人发言;
(五)双方对证;
(六)复议人员查证。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由复议人员主持,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首席复议员宣布公开审理开始;
(二)被申请人陈述(第三人发言);
(三)申请人陈述;
(四)复议小组调查;
(五)辩论。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复议机关决定中止审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说明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审理的原因一经消除,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二条 复议人员认为在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允许其撤回,并由复议人员记录在卷。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复议人员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准予撤回的,按前款规定办理;不准予撤回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人员可以先行调解。调解成立的,记录在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写出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复议机构讨论。
第二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经复议机构讨论,形成复议意见,并由首席复议员组织草拟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构讨论案件,由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复议机构讨论复议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构讨论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读案件审理报告,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发言提出复议意见;
(四)复议机构成员表决。
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责成复议人员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在审查复议机构草拟的复议决定书时,发现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复议机构重新审理。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签发,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人员按期送达。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终结,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复议机关,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证据,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理复议案件,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规范政府上网行为,保障上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要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上网步伐,尽快推出因特网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府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国家机关需要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发布主页,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后,应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规定其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
第七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被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八条 反映九江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的收集范围应与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收集和发布信息(多家联合发布、授权发布的除外)。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具有完全的采信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页英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可采用多种方式:
1、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由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本地区、本单位的主页,然后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因特网上发布。
2、国家机关主页存贮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既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4、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允许国家机关在当地电讯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六条 无论国家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拥有编辑权,同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有关单位配合。域名的命名规则:各县(市、区)为www.县名(汉语拼音).gov.cn,市直各部门不作规定。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