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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16:1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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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最近,一些新被批准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时,出现了漏报、瞒报或拒报当地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现象,一些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使新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全
面、准确和及时,现就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是指导、协调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法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统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事。
二、所有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都有义务将统计报表和资料主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漏报、瞒报或拒报。
三、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所属公司、企业在主送和抄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时,保证数据的一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制度,漏报、瞒报或拒报统计报表和资料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3年10月5日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0第4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下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及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报、审核及免学费资金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与免学费资金监管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