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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时间:2024-07-24 07:1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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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扎伊尔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经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第二条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和扎伊尔共和国授权的国营企业或单位和法人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运输。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商船在承运两国贸易物资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分配货载。如一方因条件限制不能履行其运输责任时,该部分的运输应优先提供对方。

  第四条
  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船舶各种捐税和费用,在执行海关、检疫、入出境、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对方船舶使用。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缔约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应对该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照顾,并公正地收取费用。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该遇难商船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暂时保存,以便运回本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方便,并免征关税和其他捐税(若该船货物供应当地消费则不在此例)。

  第八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颁发的船员证件,应予承认。中方颁发的为“海员证”,扎方颁发的为“海员证”。
  持有这种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
  驶抵缔约另一方港口船舶的船长或由他指派的代表可以会见船舶所挂国旗国家的外交和领事代表。

  第九条
  缔约各方将根据另一方主管机关按自已的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相互承认船舶的国籍。

  第十条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缔约一方授权机关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及其他船舶证书,缔约另一方应予承认。
  未持有缔约任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国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吨税时,应按当地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第十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对方境内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货币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手续,并于相互通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缔约任何一方如愿终止本协定,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四月十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特命全权大使       交通运输国务委员
       宫 达 非     埃凯泰比·莫伊迪 巴·蒙乔隆巴
       (签  字)         (签  字)
注: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七日扎伊尔外交部和国际合作部和我驻扎使馆互换照会,通知各自己完成了使本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要】 美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之外还建立了商业外观制度,刘渊明在《浅谈美国商业外观法律制度》中,结合美国法院判例精神阐述商业外观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显著性、非功能性、混淆的可能性”。这两种制度并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恰有一些问题是不能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框架之内。彼山之玉可磨石,本文结合案例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审查、无效审查和侵权判定的核心“相同或者相近似”展开说明。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中国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外观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一起纳入专利法中作为一个体系,因此外观、发明、实用新型三者互有共通之处。外观专利的载体是工业产品,顾名思义是指工业产品在视觉上的观感,构成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些要素最终融合为富有美感的工业应用,好比一位艺术家在工业产品上创作一件外观设计。
取得外观专利权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经形式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即授予证书,并给予十年的保护。十年保持期内权利终止的,或者十年保护期届满之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此外观专利。
所谓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时递交的图片、照片的清晰、对应与否进行审查,而外观专利的实质性审查是通过无效程序来体现的,即任何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请求宣告此项专利无效,复审委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外观专利权的取得属于登记制,先授权后实质审查。
通过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检索”窗口对无效理由进行初步检索,特别是查阅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无效理由主要是依据《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其内容可分为“权利冲突”和“专利性”这两类。复审委进行无效审查时,将外观专利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比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理由成立,外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一、权利冲突:是否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即重复授权,或者是否与在先权冲突,在先权是指除了专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二、专利性:是否为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有明显区别,与发明、实用新型的“三性”相对应,前者为所谓的“新颖性”审查,后者为所谓的“创造性”审查。
下面结合无效案例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反思:
1、比对对象:外观专利是针对工业产品所提出的,工业产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同类工业产品可以进行比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能否无效这件外观专利?
2、判断标准:外观专利与无效证据进行比对时,如何判断两者为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而得出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属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

外观专利产品与其零部件
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能否无效这件外观专利?无效的理由又是什么?

【案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554号
2010年1月15日,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730322152.4的床(型号_HY-683)”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200730310859.3的床屏(樱花组合Q3-BP118)”外观专利作为证据1,以两者属于同样的外观专利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床”无效。2011年4月26日,复审委作出第16406号审查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审查决定,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审委和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北京高院受理,并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证据1“床屏”与本专利“床”能否进行比对,二、本专利“床”中除了床屏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略案件说明)

【案例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558号
本案作为案例一的同期系列案,与案例一的情形大致相同。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730322148.8的衣柜(型号:HY-2058)”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200730310807.6的门板(樱花组合Q3-WM305-2)”外观专利作为无效证据1,以两者属于同样的专利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衣柜”无效。复审委作出第16393号审查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审查决定,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审委和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姚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1590号
2011年10月8日,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830094866.9的笛头”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200530167196.5的乌木黑檀单节笛”外观专利作为无效证据1,请求宣告本专利“笛头”无效。2012年3月23日,复审委作出第18310号决定,决定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上诉,北京高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2012年11月20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证据1“乌木黑檀单节笛”与本专利“笛头”能否进行比对,二、证据1“乌木黑檀单节笛”未显示本专利“笛头”的其他部分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略案件说明)

“同样的发明创造”与“特征组合无明显区别”,哪一个无效理由更合适?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得出三点: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可作为比对对象去无效这件外观专利反之也可以,无效理由为两者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将趋于一致。
但是,案例一中复审委的观点仍有一定道理,虽可将床与床屏在专利法范畴内归为同类产品,但认定床与床屏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实属牵强。实际上,法院在认定无效证据1的“床屏”与本专利“床”中的床屏相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本专利“床”中除了床屏以外的其他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换言之,本专利“床”为无效证据1的“床屏”与惯常设计的组合。
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施行以前,此种情形可依据专利法(2002修正)第9,以“同样的发明创造”作为无效理由。可喜的是这一些情形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施行以后,可依据专利法(2010修正)第23条中新增加的第2款,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作为无效理由,则更为恰当。

专利无效审查中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
以《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内容作为外观专利权的无效理由,其核心即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案例四】
罗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15号
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930005279.2的香皂外包装盒(圣芳龄芳香润肤香皂典雅花香125克)”,以“专利号为200830051431.6的肥皂包装盒(浪漫花香1)”作为无效证据1,以两者属于同样的外观专利为由向复审委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复审委作出第15430号审查决定,决定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在于:本专利和证据1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略案件说明)

【案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章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1121号
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430001158.8的塑皮(二)”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03316733.8的织字料(4)”外观专利作为无效证据附件2,以两者属于同样外观专利为由,向复审委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复审委作出第15611号审查决定,决定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审查决定,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复审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格子的韵律与骑士的倒立布局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略案件说明)
                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该定义被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在地学中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失去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后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帮组主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需要了解生态系统和生物圈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其次是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