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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

时间:2024-07-15 21:1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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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
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要贯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
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业务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块落实必需的经费,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应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样,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建立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评领导小组,委托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办公室设在计划生育部门。年终由政府负责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验收标准,报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实施。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双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批准的收费标准、范围执行。具体由各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实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中,认真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一)计划生育部门:
1、计划生育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孕情和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3、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婚姻和计划生育状况,建立档案,完善统计制度;抓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落实,按规定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工作。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年对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组织一次考核评估。
(二)公安部门:
1、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属育龄年龄并无婚育证明的,限期(区内的一个月,区外的二个月)回常住户口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2、在查验暂住证时,应告知暂住人员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把市场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对外省到我区或区内跨县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2、在验照时,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暂扣营业执照,待其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发还其营业执照。
(四)建设部门:
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计划生育措施。
(五)人事部门:
1、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考评单位领导政绩的一项内容,记入每年年度考评档案。
2、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中有关婚姻及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无此项情况或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后,再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
(六)劳动部门:
1、对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劳动力,在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卡。
2、在办理各类人员劳务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有关婚育状况后,才予办理。
(七)民政部门:
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项工作中,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
(八)教育部门:
1、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依法接收并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2、对流动人口中的子女入学,按当地借读生的有关规定收费。
(九)卫生部门: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对新生儿要按计划免疫程序,在24小时内接种脊髓
灰质免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并通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计划免疫卡证。
(十)房管部门:
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发现出租、出售房屋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时,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十一)交通部门:
流动人口在申办各类机动车辆营运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营运证照。
(十二)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员的管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2、从事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分别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所在的城区、郊区应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帮助基层解决突出的问题;
4、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5、未设建制的住宅楼群和别墅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上述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部门、单位、户主、法定代表人,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指导。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各地、市、县(城区、郊区)要积极搞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
(一)流出地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2、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档案资料,为流动人口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化情况。
(二)流入地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了解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节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妇检,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
4、与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将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5、组织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检查和考评,落实奖惩制度。
第九条 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一人一证,证件内需有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方能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以填发证时间计算,期满一年后的第二个月底前完成年检。年检工作由原签发证机关负责。年检时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一年以上者除外),必须每季度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一次妇检。妇检单位需将妇检对象的近期照片贴妇检证明上,以防冒名顶替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妇检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使用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原登记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持证者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凡申请换发和补发新证的,发证机关需重新填写流动人口证登记表,并在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第十四条 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地处理,户籍所在地没有处理的,由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元首相聚比勒陀利亚,并发表如下宣言:

  双方回顾了长期以来将中国人民和非洲人民联系在一起的友谊纽带和原则,这些原则已体现于四十五年前的万隆会议上,并于四年前再次在非洲统一组织总部被概括为中非关系五项原则:

  (一)真诚友好;

  (二)平等相待,尊重主权;

  (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四)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五)合作共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再一次承诺遵循中南伙伴关系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重申中南建交联合公报中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对“非洲复兴”哲学所体现的崇高理想表示赞赏。

  双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增强合作能力和相互支持的道义必要性。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增进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关系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并致力于推动这些关系在互利的基础上和以彼此支持、相互促进的方式进一步发展。

  双方认识到中国和南非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以及在迫切需要改革国际多边政治、经济和金融体制以反映新的全球现实方面,具有许多共同目标。

  为此我们现在保证:

  第一,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通过本宣言建立一个高级别的“国家双边委员会”,以进一步努力加强两国间现存的伙伴关系。

  “国家双边委员会”将在双方都方便的时间和级别上定期召开会议。“国家双边委员会”旨在对中国和南非所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就双边和多边领域内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考虑到目前两国间已有的关于双边磋商和联合委员会的协议和安排,“国家双边委员会”将原则上维持和吸纳以前的协议和安排。

  两国政府还承诺通过召开“国家双边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为本国人民创造财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两国政府还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国家双边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尽早召开。

  第二,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在南南合作的范畴内,通过消除妨碍双边贸易、投资、服务和商业关系发展的障碍,努力发展和加强两国经济关系,使其多样化,以造福于两国人民。双方政府将致力于并重点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在自然资源开发尤其是矿业及制造业领域加强合作。

  第三,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合作,通过支持非洲大陆谋求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努力,以及在多边论坛,如“七十七国集团和中国”与联合国机构,维护并促进非洲的利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新型中非关系的发展。

  第四,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相互支持,努力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认为,在未来新秩序下,世界的多样性应该得到尊重,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应得到维护,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主宰其他国家;全球化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应努力予以缩小和限制;国际关系中的和谐、民主、公正和平等能够得到积极追求和充分发扬。

  本宣言公开阐明了我们对于未来的共同指导性看法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之间建立更加密切和牢固关系的根本原则。

  本宣言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非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塔博·姆贝基

关于限期补办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深圳公司划归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限期补办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深圳公司划归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5年10月为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龙乡公司)划归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从深圳龙乡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资料看,申请变更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应予纠正。
深圳龙乡公司系建设部所属企业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隶属关系的变更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94号)规定,须提交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审批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
请你局立即责令申请变更人限期补办上述手续,逾期不办的,应撤销深圳龙乡公司划归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变更登记。



199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