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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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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4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建筑标准设计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标准化的组成部分,是加速建筑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它对缩短设计和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节约建材和能耗,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建筑标准设计属于建筑产品标准化的范畴。这种标准产品的设计,是从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出发,对不同自然资源、施工水平与产品结构,进行统一考虑和综合处理,使使用、设计、施工等方面均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建筑标准产品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 建筑构配件(包括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凡是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都应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上述各种建筑标准设计均应彼此配合,特别是成套的民用建筑标准设计,应建立在统一模数协调、统一接缝做法和配套的标准构配件的基础上,满足建筑多样化的需要。
第四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应大力发展地方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全国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重点应放在具有普遍意义、技术难度较大而又必须在全国统一的项目上,以及属于指导性的技术文件。各类建筑标准设计,要相互协调,并都应以高质量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第五条 各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机构在贯彻本办法时,应采取指令性的统一计划与按经济规律办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分类、任务下达与审批颁发
第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分为全国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二类。凡已编有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第七条 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对全国建筑工程具有重要作用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在本省、市、自治区内需要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八条 有些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因受使用范围、技术条件等的限制,或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可暂作为试用图使用。其编制和管理程序与各类正式标准图相同。
第九条 全国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并由主编单位提出设计送审文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应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条 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废止,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

第三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和修订
第十一条 编制和修订建筑标准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密切结合国情,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使用、施工、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做到通用性强、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组织工业化生产。
第十二条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的计划时,应根据基本建设长远规划的要求,既要紧密结合当前建设任务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城乡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安排计划项目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工作,对重要的、技术复杂的或量大面广的住宅建筑等新编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经过中间试验,认为条件具备者,才能安排编制计划。
有些个体设计,经过生产、施工和使用的检验,亦可总结提高上升为建筑标准设计,并纳入编制计划。
第十三条 为不断提高建筑标准设计技术水平需要进行的重大试验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只有经过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并具备大面积推广条件的新技术,方可纳入建筑标准设计。
第十四条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对所收集的技术资料要认真归纳分析,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与编制单位签订合同。编制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纳入计划,并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积极组织实施。
建筑标准设计计划任务书应包括:编制内容,适用范围,功能、技术和经济上的要求以及完成日期等。
第十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或修订,一般项目可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重大的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建筑标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一、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设计说明:一般应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经济效益分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以及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工艺、运输及施工吊装方法等。成套建筑标准设计还应包括结构选型、建筑设备系统等。
2.图纸:建筑构配件应包括平、立、剖面及节点构造示意,有的应有典型施工图。成套建筑标准设计应包括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和主要组合示意。
3.工程概算:单体建筑±0.000以上的工程概算。
4.调查研究或送审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应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计算书、试验报告、说明书和预算(包括工程量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其设计深度应按照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吊装及预制加工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单位要确保所编制的建筑标准设计的质量,并负技术责任。对标准设计的编制原则、技术条件及数据、工程计算、图面尺寸、图幅、图例和描图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九条 建筑标准设计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中的革新创造和经科学试验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进行修订。一般每隔5年复查一次,分别予以沿用、修订或废止。
凡新的标准、规范颁发后,对现行建筑标准设计中影响安全使用和技术经济效果的部分也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就是具有技术立法性质的设计文件,应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各设计、生产、施工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行设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成套的建筑标准设计,必须由设计单位选用。如因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进行局部修改时,则应由选用的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负修改的技术责任。非设计单位或个人,对现行的建筑标准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凡擅自修改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把积极推广建筑标准设计列入有关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把采用建筑标准设计作为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目录,以利于工业化生产和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版权,原则上属各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部门所有,其出版发行工作按《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出版发行供应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建筑标准设计批准机关和出版发行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或复制,违者应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有利于重复使用和防止浪费,凡已正式出版的建筑构配件标准图纸,一律由施工单位购置。
第二十五条 建筑标准设计有关问题的解释,由主管部门或指定编制单位负责。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建筑标准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制订并批准下达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3.审批、颁发和管理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4.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和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工作;
5.组织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经验交流;
6.组织评选全国优秀建筑标准设计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颁发本省、市、自治区的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并批准下达本省、市、自治区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3.审批、颁发和管理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4.组织本地区建筑标准设计的经验交流活动;
5.组织评选本省、市、自治区优秀建筑标准设计项目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的具体管理和研究设计工作,是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中心和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2.承担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主要项目的研究和设计任务;
3.组织协调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技术条件和图集的技术审查、审定工作;
4.组织建筑标准设计技术交流和对地方建筑标准设计进行技术指导;
5.负责制订建筑标准设计的图面格式和代号等统一规定;
6.负责国内外有关建筑标准设计的情报收集和交流工作;
7.负责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使用和出版发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是大区内各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的协作组织。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协调在区内各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项目;
2.向国家推荐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3.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经验交流;
4.了解和反映建筑标准设计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5.交流建筑标准设计的情报;
6.组织评选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院、所)是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管理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本省、市、自治区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规划、计划;
2.负责组织审查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文件;
3.附有设计研究力量的单位承担部分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设计任务
4.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使用中的管理工作,向国家推荐优秀标准设计;
5.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方案竞赛和评选工作;
6.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交流和情报活动;
7.负责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出版发行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筑标准设计机构,加强建筑标准设计队伍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建筑标准设计机构;暂无条件建立的,应在省一级建筑设计院内设置标准设计室,配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10%左右,以保证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稳定而持续发展。
其他设计单位,凡有条件的,也要固定一部分力量,积极承担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
第三十二条 建筑标准设计工作,有其自身特点。从事这项工作的设计和管理人员,其各自待遇和奖励,至少不应低于一般设计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对其工作成绩显著者,尤应给予奖励。评选优秀设计时,应同时评选优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资料档案,是国家科技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开展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建筑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审批和管理的过程中,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由管理部门和主编单位分别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六章 建筑标准设计经费
第三十四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经费来源:
1.由国家、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经费;
2.从设计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盈余中用于业务建设的经费内提取一部分;
3.从销售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盈余中提取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 建筑标准设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以及编制中的科研试验和管理工作等。有关经费开支,每年应由各级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单位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行业的业务建设,对承担建筑标准设计任务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的活动经费,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本大区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社会资金和城区、开发区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以下统称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奖励与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风险抵押金和问责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根据本暂行办法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责任状完成或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退回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所缴纳风险抵押金3倍的奖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问责。

  城区和市直部门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其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征地拆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项目建设年” 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实施对象包括,市直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参与项目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幅度为1500—2500元,由个人出资缴纳。

  城区、开发区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市有关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的范围和标准,由市“1180”办确定。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总协调组办公室及市“1180”办公室的通知收取后统一上交。属于征地项目的交至市国土局,属于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交至市建委。市建委、国土局将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缴至市财政专户。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收缴至城区、开发区财政专户。

  所缴纳的的风险抵押金根据《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奖金发放程序: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申请表》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市直各有关单位持《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申请表》及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材料,向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意见,核发奖励。

  (四)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对相关人员按行政效能要求进行问责。存在过错行为的,按《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征地拆迁工作奖励资金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市直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在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情况以及奖惩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浅谈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

陈广威 陈勇


关键词: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裁定


  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常常涉及到有关损伤并发症及相关费用的问题。因为,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也是医疗费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司法解释又比较笼统。因此,部分基层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标准不一、苦乐不均。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偏袒等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及亲朋好友们为此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怨声载道。这不仅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仅举一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原告住院17天出院后,在距肇事伤害后第22天,因肺内感染和骨折再次住院。医院诊断“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原告在内科和骨科病房先后住院33天治疗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和骨折。原告诉求的全部医疗费,就包括此次住院的医疗费。一审借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医疗终结时间仅为17天,否定了原告此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只判决了12天的护理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一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至今(2009年12月16日)尚未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根本也没有什么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是,一审法院有关领导为偏袒交通肇事人被告,钻司法解释笼统的空子,恶意认定因果关系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原告的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告的两任代理人更是极为不忿。原告现已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投诉,并在网上多次发布了消息,让公众评议。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由此可见,公正地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已不容忽视。
  一、必须要依据医学科学正确地认定损伤并发症。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是否公正。一般应依据医嘱诊断确认。
  二、必须要正确认定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医学科学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确认。
  (一)、医学依据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病理过程,它们经常形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疾病锁链;
  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赖、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与损伤关系密切,医学上称之为损伤并发症[5]。
  (二)、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1.损伤并发症是指损伤治疗过程中,由损伤引起的与损伤有关的另一种疾病。例如,中老年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不足,膈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此,极易引起支气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部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坠积性肺炎。简称“坠积”;
  2.医疗实践中,损伤并发症,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例如,骨折患者,髓内针固定及人造关节置换术后,由于骨髓内脂肪进入血流,形成脂肪滴阻塞血管管腔,致肺及大脑引起继发性呼吸功能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理改变。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脂肪栓塞。简称“脂肪栓塞”[6];
  3.受害人对损伤并发症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更不存在故意患损伤并发症讹交通肇事人。而且,受害人突遭伤害已经是很不幸了,在治疗损伤期间,又患上损伤并发症,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其损伤的后果恰恰是由于交通肇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4.损伤并发症一般发生在损伤后短时间内或损伤医疗期,其危害往往不亚于创伤本身;
  5.损伤不仅为损伤并发症提供了条件,也是引起损伤并发症的直接诱因;
  6.如果没有肇事伤害后果,受害人不可能产生损伤并发症。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有关论述
  1.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7]。”
  2.用证据的观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8]。”
  3.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9]。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受害人举证明确的损伤并发症,如坠积、脂肪栓塞等,完全可以依据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作出判决或裁定。负全责的,全额赔偿。部分责任,按责赔偿。
  三、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先认定受害人的医疗终结时间。因为,损伤并发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前,即医疗期内。而且,它也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有关判决或裁定的一个前提要件。应当依据医学科学认定。
  四、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没有必要做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鉴定(当事人提出要求的除外)。因为:
  1.前文已阐述了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据笔者咨询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教授、研究生等,他(她)们均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鉴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一。同时,也有风险责任。因此,有关鉴定机构往往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即使出具结论,也是麽凌两可。这反倒增加了法官判决或裁定的难度。也给个别法官偏袒一方提供了借口或理由。双方当事人更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都认为自己有理,法官偏袒对方。这也是导致上诉、抗诉、申诉等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
  3.即费时费力,也增加双方当事人经济负担和办案成本。
  五、为防止滋生腐败,依法惩治交通肇事人,很有必要规范强制判决或裁定由交通肇事人承担损伤并发症的费用。这对抑制交通肇事是有益的。因为:
  1.交通肇事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
  2.个别基层法官因利益或关系等因素,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交通肇事人。特别是针对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认定往往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其原因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种类繁多,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极易产生不公正的情况;
  3.个别基层法官自身素质差。一是自身能力水平低;二是利益熏心,胆大妄为;
  4.部分交通肇事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
  5.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一般都不低,甚至还占据全部医疗费较大比重;
  6.对交通肇事人的惩处力度还很不够,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
  综上所述,正确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关系到整个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判决或裁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起到了惩戒交通肇事人和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对警示交通肇事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5]《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
[6]《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