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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3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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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授予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地方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国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把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作为重点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全国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这次专项行动,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整规办,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务院。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全国整规办汇总后报国务院。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来源:福建省政府公报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拍卖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七条 招标人、拍卖人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招标、拍卖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对计划招标、拍卖的每幅地块,在招标、拍卖前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财政、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八条 招标、拍卖方案必须包括该幅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场地平整,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以及其他条件等内容。其中,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按不低于已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原则确定。
招标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方案制定和招标、拍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提供招标、拍卖的国有土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土地使用权属明晰;
(四)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已明确。
第十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招标、拍卖方案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文件。
招标、拍卖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或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
(二)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四)投标地点、截止日期或者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申请的截止日期;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拍卖规则;
(六)开标地点、时间或者拍卖地点、时间;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应当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书截止时间后收到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未在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中标或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拍卖人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中标人或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行的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项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拍卖人可以委托具备应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企业实施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并依法予以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企业应当在招标人、拍卖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拍卖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拍卖人的规定。

第三章 招标、投标、拍卖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3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中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包括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载明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附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标底泄露的;
(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并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全部投标报价均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否决所有招标,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由土地、规划、建设、房产、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或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日3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拍卖规则;
3.公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至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止;
5.拍卖人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与竞得人当限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载明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拍卖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拍卖活动中,与招标、拍卖人串通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投标、竞买人串通投标、竞买,压低标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与招标、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必须赔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的,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招标、拍卖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全部支付出让金的,招标、拍卖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的出让金应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并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用票据,经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清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4日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19960101

煤安字(1996)第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经过全煤炭战线共同努力奋斗,199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局面好转,死亡人数和

死亡率均较1994年下降。但发展不平衡,重大恶性事故未得到控制,安全生产任务依

然十分艰巨。为了巩固发展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重大、特大瓦斯

煤尘事故大幅度下降,现对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1996年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

”,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深化改革,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

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防治重大事故工作和事故多发单位工作有较大起色。

2、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1.4,奋斗目标1.0;国有地方煤矿:百

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5.0,奋斗目标4.5;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9.5

,奋斗目标9.0(全国煤矿1996年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

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国有重点煤矿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

亡事故。

3、总体思路

继续坚持突出一个重点、搞好两个整顿、坚持三个原则、狠抓四个强化。即:突出防

治瓦斯煤尘、水灾等重大恶性事故的工作重点;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两个整

顿;坚持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

隐患不生产,不落实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狠抓强

化现场管理、强化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强化培训教育。

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稳定好转。

二、安全工作要点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乡的行政主要领导以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

政府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各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局、矿长及其它各类所

有制煤矿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煤炭系统各级

领导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

、安全与改革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思

想松、管理松、纪律松和质量标准化滑坡的问题。

2、认真落实防治瓦斯煤尘、水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方面的管理和技

术措施,努力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煤炭系统从上到下要从领导、管理、装备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把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尤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

瓦斯煤尘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全国各类所有制的煤矿必须坚决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指令,落实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三个“十条”规定

,按照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编制防治瓦斯煤尘灾害

的年度计划。围绕控制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落实好十项管

理制度。

五个方面的工作是:

矿井通风系统尤其是采区通风系统必须做到合理、安全、可靠,保证生产所需的风量

;有条件的矿井尽可能实现分区通风;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减少角联通风;

最大限度减少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及局部反风;最大限度地

减少入风排风之间平面交叉。

加强生产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设备设施管理。在技术管理上,

要保证施工设计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安监部门要对施工设计的审批和施工过程进

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继续推广使用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搞好瓦斯抽放及利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都要制订1996年

到2000年的抽放规划。1996年瓦斯抽放量要达到6.2亿立方米。逐步解决设备

利用率低,漏风大,浓度低,钻机、钻具落后,抽放效率低等问题。

加强防突工作。全面落实部贵州防突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新的防突细则,保障防突措

施全面落实。

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纳入矿井质量标准化,一起检查

、验收,进一步提高达标矿井比例。

十项制度是: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瓦斯报表审批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

理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装备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

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要保证以上工作的落实,关键是保证投入,重申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部《

关于保证治理瓦斯煤尘所需资金费用的通知》要求,保证吨煤不少于一元钱的资金,专项

用于“一通三防”的治理。

3、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罚等方面都要做到层层落实;要发

挥各种隶属关系的煤炭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基建、制造、火工、地质勘探、科教等专

业职能部门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作用;企业要发挥分管副职的领导作用和业务部门作用

,全面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和职工自主保安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

理;各煤炭企业都要有配套的安全管理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广结构工资制,要使

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安全、质量紧密挂钩,以保证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产煤的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的主管部门都

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其中各省(区、市)煤炭主管部门要设置安监局,并且要

由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安监局长;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各类专业人员,对煤矿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加强安监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

量,逐步实现安监人员资格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不仅要行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察职能

,而且要行使对行业安全的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以及对事故的调度、调查工作。按《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煤炭部已任命了两批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员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5、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

不生产原则”。各级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抓安全管理;

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下井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和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坚持现场

安全办公制度,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作风浮飘、长时间不下井,严重

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局矿长,要严肃处理。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

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局矿长责任制,要定期召开安全办

公会议,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

实。隐患排查的项目负责人对事故排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直至隐患消除。四是严格执

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都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

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各级安监部门

要把安全培训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所辖煤

矿和安全培训中心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情况和考核发证工作。要贯彻国务院两个行政法规和

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有关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部继续组织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培训班,今年要培训1000名矿级领导干部、1000

名安监人员、200名安培中心教师、200名矿山救护队员及一批“一通三防”管理干

部。重点安培中心要培训职工4.8万人。要在全国开展“一通三防”知识竞赛,继续组

织好地方煤矿矿长及煤炭局局长培训班。达标的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和标准化试验室,今

年分别新增5个和10个。

7、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全国煤矿要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依法进行安全整改。要广

泛开展《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矿

井防灭火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综合防尘标准和检查评定办法》、《矿

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煤炭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8、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全今年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

工作,作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逐步实现矿

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和装备

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把救护队建成抢险救灾、安全监察、安全装备

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9、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及煤炭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继续搞好矿办小井和

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1)矿办小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矿务局、矿办的小井,局、矿长及小

井矿(井)长为安全第一责任者。

(2)矿务局安监部门要对矿办小井实行统一的安全监察,并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

业务保安。

(3)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都必须有专人抓乡镇煤矿安全

监督检查。

(4)对危及大矿安全生产以及非法私开的乡镇煤矿要坚决取缔;对合法开采、且具

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引导其走正规办矿的道路;对暂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

要限期整顿。

(5)各乡镇煤矿的主管单位要保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改善乡镇煤矿

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五消灭”,促进安全状况的改善。

10、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攻关,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要努力提高煤矿的技术装备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做到新帐不欠,老

帐逐步补还。要在全面普及推广已经成熟的各项安全技术成果的同时,组织科研部门抓好

重大安全技术调研攻关工作。要尽快提出综放工作的安全措施办法,并要解决好防治瓦斯

、火等灾害尚存在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重点解决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率低的问题、瓦

斯突出预测预报问题、安全监测传感元件不稳定和寿命短的问题、制氮技术落后问题以及

搞好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的引进消化等,使防治瓦斯、火灾等技术水平有新的提高。

附件: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