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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2:2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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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与冲压、剪切、木工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相关的重伤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为了切实预防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机械伤害为目的的预防性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深入相关企业调查了解生产、设备、用工、安全管理和伤亡事故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掌握机械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

  三、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有效形式,向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机械安全的标准和规章,使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了解国家的有关要求,提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督促企业对照相关要求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要针对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列出监督执法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冲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监督检查工作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三同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行政执法工作和指导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救护能力,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注意统计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数据,并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在执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二司联系。

  联系人:王小拾 电话:64463134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便于《支付结算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结算凭证的启用时间。《支付结算办法》对现行的汇兑等结算凭证进行了修订和规范,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为避免浪费,现行凭证可使用至1998年6月底。
二、关于印章问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规模、尺寸大小和内容摆布与汇票专用章相同,由各使用行在总行指定的厂家刻制。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原子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关于使用压数机的问题。自1997年12月1日起,各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不再使用压数机,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仍需使用压数机。
以上请速转知各行执行。



1997年7月4日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为实现土地市场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
  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位置、用途、面积等内容。
  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范  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
  (四)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而未利用的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规划调整需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经批准改变用途冲抵负资产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土地收储程序:
  (一)受理。土地储备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基本资料。
  (二)调查。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测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测算。
  (四)协商。依据评估测算结果,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形成土地收储方案。
  (五)报批。土地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约。收储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变更。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收储补偿费,土地使用权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总则;
  (三)收储依据及收储宗地情况;
  (四)土地收储补偿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土地交付条件;
  (六)不可抗力;
  (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九)附则。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市财政局拨付已出让储备土地的成本及土地储备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提);
  (二)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三)市财政局从已出让储备土地净收益中计提10%的土地储备基金;各区(管委会)的储备土地按土地出让金的2%计提;
  (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供应时应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宗地核算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储备成本清单。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得挪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按时编报收支预决算,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会计核算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其所需的部门预算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