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23 17: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利历一三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记者和新闻代表团,接待方为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代表团人数、访问期限、日期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联系,互换国内、国际新闻。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合作。尤其是在两国国庆期间互换反映两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视听节目。

  第四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组)访问。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双方强调发展两国文化、文学方面的合作,相互介绍两国的文学和遗产,并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相互提供优秀的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加强两国文学家、作家及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文化、造型艺术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致力于:
  1.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和艺术展览。
  2.组织艺术家互访,并举办传统手工业和民间工艺展。

  第七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通过互换和购买影片、鼓励合拍、交流技术和培训的经验,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电影节。

  第九条 两国相应的新闻和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协议或协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的维修和保护方面交流技术经验并互换专家,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协商。

                总则

  第十一条
  1.两国有关方面就本计划规定项目的联系通过外交渠道进行。
  2.新闻、民间戏剧及艺术团体抵达日期、人数及逗留期限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十二条 派遣方负担与本计划有关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其行李托运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执行本计划的访问人员在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需长期治疗及巨额费用者除外。

  第十四条 举办艺术展和文化周时,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输及全部保险费用;承展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国内运输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在两国已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增加的有关新闻、文化合作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执行本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三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利历一三九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哈拉里
    (签字)                 (签字)



潍坊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令


《潍坊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
潍坊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层级备案审查的原则。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向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罚款、没收财物数额,单位在四千元以上,个人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以上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
第六条 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向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由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先报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本规定备案。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向上级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单位负责备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一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备案报告按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格式填写。
第十条 对报送备案的文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四)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查阅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有关机关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行政案件备案督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分别于每年度七月十日前和次年一月十日前提报。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备案或不及时提报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备案、限期提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潍坊市行政执法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09〕6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管理的特约商户,由为此类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与合作的非银行机构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损失承担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查发现特约商户有涉嫌套现行为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上述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

十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主体机构因管理不力或违规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造成所管理商户套现活动频繁,在社会上广泛散播套现宣传信息,或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有涉案关联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落实信用卡中心和当地分支机构的投诉管理责任,做好当地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当地投诉处理缺位、延误,客户正当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