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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2:2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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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加油站)使用的读卡机具的价格已由国家计委明确,现将《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加油站购买读卡机具事宜。
纳税人使用的读卡机具可由加油站向读卡机具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购买,也可由税务机关代售,但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000年8月11日 计价格〔2000〕1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中的关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的规定,为促进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的推广使
用,现就监控微处理器等产品价格通知如下:
一、北京科泰康技术开发公司和中国计量协会共同开发研制的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价格,单、双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245元,多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480元;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110元。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分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320元,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液晶)的销售价格每个820元,主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60
0元。
三、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和深圳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容量8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25元,容量16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35元。
四、湖南金悦工程技术服务部和广东粤悦科技中心销售给各税务机关的加油机读卡器、IC卡的价格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上述各企业和中国计量协会均不得向其用户收取任何名义的服务费。



2000年8月29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财教〔2007〕3号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日



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设施是指由市政管理处管理和维护的城市道路照明的变电、路灯管网、灯具等设备以及相应的辅助配套设施。

第三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

内安排用于保证城市路灯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纳入市政部门管理的变、配电设备的正常维修与维护;

2、路灯灯具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毁损灯具的更换;

3、城市路灯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支出;

4、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的信号灯、指挥灯以及监控设备所需的电费支出;

5、与城市路灯设施维护有关的其他支出。

市政工程管理处及下属单位的正常办公用电以及其他与城市道路路灯设施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支出按如下方式确认:

1、变电以及路灯灯具的维修和维护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按相关单据审核确认;

2、路灯灯具采购等支出按政府采购中标价确认;

3、路灯电费支出以供电部门实际托收金额确认。

第五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纳入市政工程管理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并按如下程序申报:

1、根据现有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路灯设施维护维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路灯设施维护维修所需的支出预算。

2、根据所管辖路灯的数量、功率、照明时间以及电价等因素,提出电费支出预算。需新纳入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路灯设施,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并说明新增的数量、规格、功率以及预计的费用支出情况。

3、根据路灯损毁的情况,提出年度路灯损毁更新的支出预算。

4、除了电费支出外,维护、维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提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市政工程管理处上述支出预算报经市政园林局同意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后执行。

第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本着既要保证合理支出,又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安排维护、维修以及电费支出:

1、压缩采购成本,对路灯设施维护所需的各种主材及辅材纳入政府采购范 围,实施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1)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建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制定具体采购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2)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在年初编制当年维护所需各种主辅材料的集中采购计划,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3)路灯主材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辅材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等方式。拟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约电费支出。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加强电费支出管理,根据季节变化,采取科学手段,运用计算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合理安排路灯照明时间和路灯开启数量,按时开启和关闭。要明确责任制,将节约电费支出的有关责任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3、严格控制大功率照明灯具的采购和使用数量。城市道路路灯应尽量采购耗能少,寿命长的新型环保节能型灯具和光源(高压纳灯),逐渐减少金属卤化灯的使用数量。除城区重要道路路口等特殊路段外,其他道路路灯一般不使用大功率灯具。

第六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城市道路以及有关建筑物所需的一些特殊灯具以及照明用电所需电费在单独计量的前提下经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可接入城市路灯管网,有关费用按如下方式结算:

1、接入城市道路路灯管网的广告用电根据实际计量用电量,按商业用电的标准向有关单位收取,其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2、各区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夜景工程并接入城市路灯管网的,所需电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支付,但有关用电量以及相关费用应单独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与相关区按规定的比例结算。

第六条 要加强对城市路灯设施的管理,严禁与城市路灯照明用电无关的用电设备接入城市路灯管网。要建立城市路灯设施的巡查机制,将巡查和维护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相关人员巡查和维护责任。凡未经批准接入城市路灯管网的用电设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维护责任,相应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奖励,其电费应按设备功率和全年商业用电的标准收回上缴财政。

第七条 要加大对岛外边远城区路灯设施管理。对岛外部分边远城区路灯设施,可视情聘请路灯设施巡查人员,所需资金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市财政局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城市路灯维护专项资金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赣州市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确保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计划审查监督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草案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计划草案。其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应当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协调同步。
  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年度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市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计划及长期规划时,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2个月前,将五年计划及长期规划草案和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本期计划草案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三)本期计划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四)本期计划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草案;(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计划编制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自收到本期计划草案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五)主要目标、指标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六)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前,向会议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期计划草案及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计划主要指标草案;(三)计划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草案;(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会议对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计划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计划,并同时将下达计划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市人大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二)计划主要指标、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四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五年计划的预测。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二)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时,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经贸、统计部门应当按季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部门按月将月度数据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1至2次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和有关问题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计划安排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的建设情况;(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三)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环境影响“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对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的要求,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日常审计监督和项目建成后的绩效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应当写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对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的重大变化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对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11月;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11月。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对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调整事项;(二)调整事由;(三)因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有关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15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计划调整方案和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调整方案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调整方案作出批准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当报下一次市人大会议备案。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
  第十条 市人大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到项目。
  各部门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文字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当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材料主要是:(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及说明;(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支表(预测)、一般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上级返还及规定补助收支表、下级上解收入表、本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表等及相关的说明材料;(四)各部门预算及说明;(五)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所需的材料;(六)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自收到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对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二)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三)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是否按法定规定的增长比例足额编制预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四)上一年度结余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五)编制预算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可计算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可确定的上解返还或分成资金、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六)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含能纳入预算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收入的情况;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无虚列预算支出;除预留预备费,所有预算收入是否列入了预算支出;(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如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意见有较大分歧时,财经委应将不同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前,向会议秘书处提交关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市人大会议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大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同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市人大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落实情况;(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三)落实预算支出情况;(四)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五)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六)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七)各类转移支付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补助下级支出情况;(八)总预备费的使用和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及上年结余资金情况;(九)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情况;(十)有预算支出的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十一)本级财政年度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和当年偿还借贷余额情况;(十二)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十三)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被确定部门应当按季将预算执行情况送市人大财经委,并逐步建立政府财政部门与市人大财经委信息互通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市人大财经委及时了解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情况。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将上一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加强对市级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其制定的与预算有关或者可能影响预算收支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预算的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科目和数额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确需调减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首先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要求,并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市本级预算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对市本级预算的调整、重要支出科目的调减、超收收入的安排等。
  预算部分变更的方案应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对预算部分变更的初步审查,适用本细则第十五条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为:(一)变更的内容;(二)变更的事由;(三)因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变更的范围;(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三)变更引起的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是否影响收支平衡;(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15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和关于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关于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预算变更方案的决定。部分预算变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和上级追加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等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可以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
  市本级决算草案及部门决算草案应当按照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部分预算变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下级财政上解资金及补助下级支出情况;(三)市本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所管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四)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五)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六)对其他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及政府采购审计情况和评价;(七)市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八)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九)对上一次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十)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情况和评价;(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的初步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应当与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编制和预算要求相对应。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审查决算草案和审议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依据审议意见和决算审查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市本级决算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涉及严重违法违纪腐败问题,应责成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或者按规定进行移送。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二)市人大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用于支出的情况;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转移支付和补助收入;对下级返还或者补助支出情况;上解上级支出和下级上解收入的情况;(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五)预备费使用情况;(六)预算净结余、结转的情况;(七)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八)被确定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的决定,对决算审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限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决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市政府及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人员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不提请,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而不报告的;(二)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或者办理情况的;(三)对审议和监督意见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四)拒不答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的质询案或者故意作虚假答复的;(五)报送的计划执行情况指标、项目数字等存在弄虚作假的;(六)拒绝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工作所需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七)其他妨碍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不按程序、期限、内容提交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备案材料,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人民政府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超收收入的,由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坐支、挪用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违反本细则,隐瞒预算收入或者虚列收入、支出,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