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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0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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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自治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普查的目的、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目的
土地使用税自1998年10月1日开征以来,从未开展全国性的税源普查,为适应全国土地使用税管理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为此,总局曾在河北、山西、江苏、河南、重庆5个省、市进行了税源普查工作试点,并对全国地市以上负
责土地使用税业务的人员进行了培训。通过试点和培训,就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打下了基础。这次普查是以计算机为手段,建立全国性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摸清各地应税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平均税额等情况,澄清税源底数,以便分析土地使用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和存
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有效地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大力组织收入,并为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与完善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所有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都属于普查的范围。
为使普查数据全面、完整,对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一直免税的铁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也列入普查范围,具体普查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为了解和掌握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对其进行普查。由于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一直未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和管理,各地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的普查与汇总应与内资企业相区分,须单独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一个
盘中。
(二)普查的内容
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设定的项目指标主要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户数、占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土地价值。这些影响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重要指标,必须准确如实填写和录入。其中,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是此
次普查的关键指标,各地在普查中务必认真核实、准确填报。
普查数据填报所属时间为2000年。
(三)普查的时间
本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从2000年7月开始至2001年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时间为7月至8月;第二阶段,县级基础数据填报,时间为11月底前;第三阶段,省、市、自治区汇总数据并上报总局,时间为12月底前;第四阶段,土
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总结,要求在2001年3月底前将总结与说明材料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数据汇总及工作总结报送的截止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应重视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部门领导要具体抓,要召开税源普查动员会,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部署本地区税源普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工作计划。要成立由分管土地使用税、信息、涉外税收、征管等
相关人员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普查工作。为了保证普查工作质量,各级地税局应创造条件,经费、人员培训和配置相应设备上,要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搞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地税局要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意义、政策规定等内容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搞好普查工作。
(三)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由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依靠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争取工商、公安、房地产管理、街道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占地情况,以保证普查的质量和效果。
(四)要严格执法,把税源普查和组织收入、清查漏管户、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通过税源普查达到提高土地使用税日常管理水平和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要严把数据质量关。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这次普查的成败,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总局的要求准确填报和录入各项普查数据。要加强对普查各个环节的把关,实行省、地、县、所四级审核把关制,从基层开始,层层严把数据质量关,坚决杜绝虚假数字,确保普查结果
的真实准确。
四、税源普查考核验收
为了使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普查过程中,总局将派员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并组织省市之间的交叉检查。对达不到税源普查质量要求的地区,要责令其返工,重新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总局在各地完成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后,要进行验收及考
核、评比,对普查工作做得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普查工作不认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使普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而努力。

附件1:

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
纳税人名称(章)
--------------------------------------
| 纳税人识别号 | | 联系电话 | |
|---------|--------|------|----------|
| 行 业 | | 行业代码 | |
|---------|--------|------|----------|
| 注册类型 | |注册类型代码| |
|---------|--------|------|----------|
| 占地总面积 | | 土地价值 | |
|---------|--------|------|----------|
| 土地等级 | 应税土地面积 | 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
| 合计 | | | |
|---------|--------|------|----------|
| 一等 | | | |
|---------|--------|------|----------|
| 二等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各地如果要对内资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可增加本调查表的项目,但不能减少本调查表的项目。
2、对临时性和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占地作为应税土地面积统计。对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中规定的免税项目,以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特殊占地的免税项目作为免税土地面积统计,列入企业占地总面积中。
3、县级市按县级单位统计。
4、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设计、印制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及填表说明,以方便纳税人填写。
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按纳税人全称填写。
二、“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的号码填写。
三、“行业”及“行业代码”按下表填写:
-------------------------------------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农林牧渔业 | 01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
|采掘业 | 0200 |金融保险业 | 0900|
|-----------|--------|--------|-----|
|制造业 | 0300 |房地产业 | 1000|
|-----------|--------|--------|-----|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 0400 |社会服务业 | 1100|
-------------------------------------
-------------------------------------
|建筑业 | 0500 |科教文卫业 | 1200|
|-----------|--------|--------|-----|
|地质水利业 | 0600 |其他行业 | 1300|
|-----------|--------|--------|-----|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 | |
-------------------------------------

四、“注册类型”与“注册类型代码”按下表填写:
----------------------------------
|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
|国有企业 | 110 |私营企业 | 170 |
|--------|------|---------|------|
|集体企业 | 120 |事业单位 | 710 |
|--------|------|---------|------|
|股份合作企业 | 130 |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720 |
|--------|------|---------|------|
|联营企业 | 140 |个体 | 400 |
|--------|------|---------|------|
|有限责任公司 | 150 |其它 | 9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 |
----------------------------------
五、“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六、“应税土地面积”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以平方
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七、“单位税额”按照市、地、县核定的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金额保
留两位小数。
八、“应纳税额”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九、“土地价值”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价的,按企业实际占用的面积乘以基准
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附件2: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章)
纳税人地址:
-----------------------------------
| 纳税人识别号 | | 联系电话 | |
|---------|--------|-------|------|
| 行 业 | | 行业代码 | |
|---------|--------|-------|------|
| 注册类型 | |注册类型代码 | |
|---------|--------|-------|------|
| 占地总面积 | | 土地价值 | |
|---------|--------|-------|------|
|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 |应交土地使用费| |
|---------|--------|-------|------|
| 土地等级 | 应税土地面积 | 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
| 合计 | | | |
|---------|--------|-------|------|
| 一等 | | | |
|---------|--------|-------|------|
| 二等 | | | |
|---------|--------|-------|------|
| … | | | |
-----------------------------------
备注:
1、各地如果要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可增加本调查表的项目,但不能减少本调查表的项目。
2、与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项目内容,参照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确定。
3、“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填写。本表增设“纳税人地址”、“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应交土地使用费”三个项目是为了今后内外税制统一做准备。其中“纳税人地址”一项是为了方便税务部门填写“单位税额”和“应纳税额”,在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
理与分析软件时,其内容不录入。
4、将“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和“应交土地使用费”,在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时,分别录入到软件项目的“备用1”与“备用2”中。
5、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设计、印制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以方便纳税人填写。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按纳税人全称填写。
二、“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实际座落地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的号码填写。
四、“行业”及“行业代码”按下表填写:
----------------------------------------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
|农林牧渔业 | 01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
|-----------|--------|--------|--------|
|采掘业 | 0200 |金融保险业 | 0900 |
|-----------|--------|--------|--------|
|制造业 | 0300 |房地产业 | 1000 |
|-----------|--------|--------|--------|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 0400 |社会服务业 | 1100 |
|-----------|--------|--------|--------|
|建筑业 | 0500 |科教文卫业 | 1200 |
|-----------|--------|--------|--------|
|地质水利业 | 0600 |其他行业 | 1300 |
|-----------|--------|--------|--------|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 | |
----------------------------------------

五、“注册类型”与“注册类型代码”按下表填写:
------------------------------------
| 注册类型 | 注册类型代码 |
|--------------|-------------------|
| 外商投资企业 | 300 |
------------------------------------
六、“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七、“应税土地面积”与前项“占地面积”填的数相同,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八、“单位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相同或相近地段内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每方米土地单位税额填写,单位:元/平方米,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九、“应纳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十、“土地价值”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价的,按企业实际占用的面积乘以基准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十一、“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按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城市房产税数额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十二、“应缴土地使用费”按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数额填写。



2000年7月12日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3]1号


部属科研单位:
  现将《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结合我部科研机构实际,对深化部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及所属研究所是我国农业科技生产力的主要集中地,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科研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部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持续创新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保留“三院”建制,其所属研究所按照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为农业事业单位、进入大学四种类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通过优化结构、联合重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建立学科设置合理、队伍精干、创新能力强、管理有序,以及“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国家队。强化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新技术、综合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着重解决国家全局性、关键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重大农业科技问题。通过企业化运作,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农业、水产、热作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发挥技术研究与产业开发优势,逐步形成一批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技术和产品有市场竞争力,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农业科技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转为农业事业单位,重新确定职能定位、服务领域和发展方向,按照企业化运行和管理,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入大学的研究所要与大学的人力资源和学科综合优势结合起来,做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后勤服务部门要逐步从原科研机构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二、优化结构,转变机制,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一)“三院”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要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前伸后延,突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意志,统筹论证、规划各非营利性研究所的创新目标,学科结构,确定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合理设置,科学布局。

  (二)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研究所,包括合并的研究所、部分学科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所,要根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科研条件等情况,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在研究所之间或研究所内部进行科技资源的优化重组,精干管理部门,强化业务部门,合理设置研究所内部的管理岗位和各学科(研究方向)创新岗位。

  (三)非营利性研究所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其中流动岗位应占创新编制数的20%,主要作为对外公开招聘,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管理岗位设置比例,拟定编制在100人以内的,管理岗位应控制在10%以内;拟定编制在200人以内的,管理岗位应控制在8%以内;拟定编制超过200人的,管理岗位应控制在7%以内。在控制的比例范围内,研究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四)非营利性研究所要在完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确定进入创新编制的人选。对进入创新编制的人员实行人员聘用制,按合同管理,严格考核,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五)非营利性研究所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专项增加的事业费,主要用于创新编制的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能力。要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取酬,重业绩、重贡献、重管理,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研课题要实施课题制管理,明确课题负责人的责权利,加强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管理,使有限的资金获得更大的成果和效益。

  (六)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研究所,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相应人员和资产的剥离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组建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重新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科技型企业

  (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研究所(以下简称“转企研究所”),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转企研究所隶属关系不变,仍分别由“三院”管理。转企研究所主要包括两部分:主体是经营部分,从事具有本所特色的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面向市场,通过技术与产品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等,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保留精干的研究力量,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室,增强转企研究所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三院”可分别成立集团公司,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以资产为纽带,各转企研究所自主经营的企业管理体制。对非营利性研究所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逐步与原研究所剥离,向企业化转制,并纳入各院的产业发展体系统一整合和管理。“三院”分别作为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各集团公司作为各转企研究所和非营利性研究所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三)转企研究所要在院的领导下,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改革力度。研究所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先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壮大经济实力,再逐步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照《公司法》一步到位,转制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步骤为:拟定转制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全面清理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起草公司章程及公司名称申请预先核准;申报股权设置与管理方案;验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办企业代码证书;开立企业银行帐户;办理税务开户登记。

  (四)转企研究所的资产剥离和划转,原则上以现占有使用的资产范围为依据,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三院”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核定、剥离、重组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程序,理顺产权关系,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转企研究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院转报农业部备案;申办企业,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企研究所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整合优化科技资源,强化研究开发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支柱产业。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技术和人才综合优势,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拓展市场占有份额。要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要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搞活内部分配机制;主动与单位所在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和属地化的原则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七)转企研究所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企业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四、明确职能定位,转为农业事业单位或进入大学

  (一)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研究所,其管理体制不变,仍分别由“三院”管理。要按照农业部对部属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拓展服务范围,积极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的能力。

  (二)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研究所,要加大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把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作为内部改革的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搞活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三)进入大学的研究所,要在2003年底前以院为主做好资产、人员、经费的整建制划转工作,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所进入的大学统筹安排。

  五、配套政策措施

  (一)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研究所,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2004年底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科研项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仪器设备改造经费等投入与改革紧密结合,有效集成,加大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和科技人员待遇,大幅度提高科研工作的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

  (二)转企研究所原有的事业费仍由国家财政拨付,主要用于转企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医疗费等方面的支出。对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对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转企后5年过渡期内,如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采取发给一定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主要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企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转企研究所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转企研究所、转为农业事业单位和进入大学的研究所,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研究所的牌子,可以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一样,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国家科技及其他项目经费的支持。国家还将通过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等渠道加大对转企研究所的支持力度,增强其技术创新能力。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执行。

  (四)转企研究所享有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税、自营进出口权等优惠政策,执行有关国有资本核定、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投资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农业部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支持。

  (五)依托转企研究所设立的国家及农业部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后,可继续承担国家及农业部下达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面向社会承接任务。部里将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对设在转企研究所内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等科研基础性工作,由院统筹考虑。中国农业科学院可在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可在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内核定一定的编制,并制定人员管理、种质资源库(圃)发展的管理办法,报部批准后实施。

  (六)对“三院”内部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三院”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岗位,按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职务,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确因吸引人才和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范围内直接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院”应逐步扩大各研究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对转企研究所要制定更为灵活有效的实施办法,逐步达到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七)对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的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主要通过在职培训、内部转岗、鼓励自谋职业,鼓励部分人员利用存量资产创办产业或各种经济实体等途径分流安置。对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待聘期间,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采取内部退养的办法安置。

  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一)“三院”各研究所类型多、差异大,人才密集,情况复杂。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稳定的大局。“三院”及各研究所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三院”及各研究所要加强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改革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改革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部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协调配合,改革的重大措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并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三院”要加强对研究所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工作的指导。各研究所要在院的统筹安排下,根据批复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2003年2月底前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经院审核后,报部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已确定为合并整合的研究所,院要明确新机构的领导班子,由新机构的领导班子负责研究提出组建方案,并负责新机构的组建工作和原机构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四)“三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科研机构领导班子管理办法,报农业部备案。“三院”的院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职能机构和人员,简化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后勤服务部门要与院部剥离,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五)自2003年起,“三院”及各研究所科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一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汇报改革进展情况、问题与建议,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召开科研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如期完成我部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2003-07-01

教高〔2003〕2号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壮大科研开发团队的要求,使我国集成电路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得到高水平人才支撑和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实现专利、标准和人才三大科技战略目标,教育部、科技部决定在部分集成电路教学与科研有相对优势的高等学校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经过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现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做好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基地建设是新时期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专利、标准和人才三大科技战略的重大改革与建设项目。

  集成电路产业是关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成为世界集成电路产业的主要开发和制造基地。集成电路科研开发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是人才,有关高等学校要以振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己任,加强对国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态势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以提高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为出发点,明确目标、精心规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把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对国家集成电路科研开发和产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能规模培养高水平实用化集成电路人才的专业教学单位,并通过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我国集成电路人才培养的跨越发展。

  二、基地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开发能力。基地要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要把保证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基地建设的核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要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工作,提高师生的科研开发能力,通过实践提高所培养人才的水平;要积极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授和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要探索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校优势以及本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办出自身的特色和水平;要加快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使用国际上最新的优秀原版教材,开展双语授课工作;要加强教学、实验和科研条件的建设和实验体系的改革,用现代教育技术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力争使基地人才培养质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基地要以改革促发展、以科研上水平,大力推进办学机制改革。基地要积极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多途径探索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多途径筹集经费,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为基地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设备;要加强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国外高水平大学、跨国公司的合作,建立条件优越的实习基地,提高教师的科研开发水平,加强对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两个方面,努力把基地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四、基地主要培养集成电路设计和工艺技术方面的工程硕士,招生对象为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相关领域的本科以上从业人员;基地可以开展集成电路方向的第二学士学位办学;招生规模和方式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有关收费标准可参照示范性软件学院模式执行。

  有关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组织基地的建设和实施工作,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