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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13:5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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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00三年六月六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组织、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指导,社区消防自治”的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义务消防队。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深入社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社区消防建设的长远规划,使社区消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社区消防工作的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安排,认真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档案。
(五)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民警(辖区民警)负责辖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被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或上报区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对被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至少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设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区和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由治安联防巡逻队兼此任务。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每单元每楼层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七层(含)以上楼房每单元设置1根消防立管,每楼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工具,并配备20米水带1盘,水枪1支。费用纳入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老住宅区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必须定期检查,责令物业管理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
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县城、镇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汴政〔2003〕22号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月4日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省农垦、森林工业系统国有农场、国有林业局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农垦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国有林场内部、草原之间发生的权属争议,分别由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管辖权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办理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有关证据;
(四)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耕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争议的耕地可由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前的土地使用者暂时经营使用,不得影响农业生产。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请求的事项、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承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第十六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下列证件为依据: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用、划拨、出让的文件;
(三)市、县人民政府及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文件。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划界批复文件与其附图不一致时,应当以政府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下列证件为参考:
(一)有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会议纪要;
(二)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有关工程的设计、规划批准文件;
(四)土地资源调查资料。
第十八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不出证据的,对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应当由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储备土地统一控制,另行安排使用;对已经开发利用十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确定给原土地使用者;对开发利用不满十年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进行测量、勘界、设立界标的,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测量、勘界资格的单位事先预交有关费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按争议双方获得争议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故意损毁、移动界桩的,由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权属争议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月4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1〕3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阳泉市
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经费审核报销程序》、《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
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财
产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

为了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的交接工
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交接
平稳过渡,根据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结账日期。市级会计核算中心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
对外办理会计业务。为了保证会计交接顺利进行,确定第一批纳入集
中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纳入单位)5月份的结账日期为5月25日。
(其它单位另定)。
(二)纳入单位在结账前要做好会计资料的系统整理和债权债
务的清理工作;
(三)从5月26日起纳入单位不再办理会计记账业务,同时冻
结银行账户。为使交接期间不影响各单位的正常支出,会计核算中心
预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在移交前纳入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完毕、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在5月25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并填制会计凭证。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在5月25日前全部登记完毕,并在最
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三)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当月份的会计报表。
(四)从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正式移交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将
库存现金交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余额全部转入会计核算中心指定
的账户,向银行缴回纳入票据管理的各种空白结算凭证,最后注销单
位银行账户。
(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
出书面材料。
(六)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
资料和其他有关物品等。
(七)搞好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对固定资产、材料等要在清查
财产后列出清单。对账实不符以及坏账、呆帐等情况要写出详细说明,
一并移交。
(八)会计资料在尚未移交期间,各单位应将其进行暂时封存。
三、会计交接
为满足计算机建账需要,各单位必须于5月1日前向会计核算
中心报送2000年年终决算报表及决算批复、2001年总账科目和明细
科目的年初余额、各科目1-4月份每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余额
报告表,同时提供总账科目及二、三级明细科目的规范名称和标准代
码。5月28日前再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5月份当月各会计科目发生
额和余额表。2001年1-5月份的会计资料经过审计后,全部移交会
计核算中心。
(一)移交资料
1.纳入单位(包括直属单位)2001年度预算和1-5月份的预
算执行情况资料。
2.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和现金日记账。
3.会计科目表及结账后各类账户(包括明细分类账)余额表。
对经济业务尚未了结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账项以及呆坏
账损失,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注明原因后移交,不得
只移交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4.单位持有的股票(股权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5.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批复(或复印件)。
6.2001年1-5月份各月的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
7.1-5月份的会计凭证、文件和有关物品等。
8.会计电算化形成的磁介质会计资料,请附注其分类目录及使
用说明。
9.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
(二)办理会计交接
1.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点收。
2.移交的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
遗漏。各单位转入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余额要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相符,如有不符和短缺的情况,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单位负责。
4.由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组成专门监交组负责监交。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6.纳入单位会计结算公章等不再需用的物品资料由本单位封存
归档,原单位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单位编制财务计划、申请经费等财务
管理业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银行结算业务。
四、建立新账
(一)会计核算中心从5月26日开始建账。新账内容包括:设
置账户,录入会计科目和各科目余额等。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的新账交
相关单位核对,相关单位对会计科目余额核对无误、明细会计科目设
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后,经书面形式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正式建账。新
账从6月1日起启用。
(二)会计核算中心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要与会计制度相一致。
“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要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一致。明细科目要按
照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既要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
制度规定,又要满足各单位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中心从6月1日开始对外办理会计业务,开展正
常的会计核算工作。1-5月份的有关会计事项需要调整的,要在各
单位对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的账项核对完毕、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
并调整。9月底以前要组织会计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新
建立的会计账项检查验收。
五、会计资料的审计
由审计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目的。对各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进行审查,为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保证会计核算中心的正常运行奠
定基础。
(二)审计的内容。对2001年1月至5月各单位的会计业务进
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各项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真实、完整性;在会
计交接过程中有无转移资金及资产流失的现象;有无趁集中会计核算
之机突击花钱、滥发钱物的问题;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
科目设置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如有重大违纪问题,可追溯
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时间:由会计核算中心与审计部门协商统一安排。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提交审计报告(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
明细科目表及核算内容)。分别送至会计核算中心、被审单位和市财
政局。对需要调整的会计核算内容,由会计核算中心与相关单位协商
后调整。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
2000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自行保管,原单位负
责会计资料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从2001年起,会计档案
由会计核算中心保管。

附件: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名单








附件
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名单

单 位 名 称
市委办公室
市统计局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信访局
市委农工委
市政协
市委统战部
市纪委
市机要保密局
市建委
市委政法委
市科委
市委综治办
市财政局
市委党史办
市审计局
市委对台办
市人事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地震局
市委政研室
市外贸局
市新闻中心
市档案局
市接待办
市国资局
市委老干局
市妇联
市关工委
市文联
市人大常委会
团市委
市政府办公室
市工商联
市经委
市贸促会
市计委
市科协
市财委
市爱卫会
市体改委
市外事办
市教委
市残联
市文化局
市蔬菜中心
市政府法制局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经费审核报销程序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
制定本程序。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其经
费支出审核报销,按本程序执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办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
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会计核算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三)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
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
理。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审核、报销程序。
(一)为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单位必须于每月底向核算中心提交
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表。
(二)单位财务联系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内部财
务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对原始票据进行初步审
核、整理,填制报帐单。确保经济业务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
法性。
(三)单位负责人在填制好的原始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核算中心前台会计接到报帐单后,要按照以下内容对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
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等情况;
4.设备购置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有无经采购中心同
意;
5.会议费是否有支出预算;
6.单位负责人签名印章与“中心”预留的签名印章是否一致。
(五)前台会计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根据核算中心《内部岗位职
责》报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通知资金会计予以付款。
三、下属单位拨款管理
主管部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后,下属单位的经费由核算中心负
责转拨。核算中心会计根据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领经费,并按进度提出领拨经费意见,经核算中
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审核人员拨款给下属用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
临时增加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表,经主管部门签字后,按上
述程序办理。
四、经费报销应注意事项
(一)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写在原始凭证的规定位置,签字必须与
“中心”预留签名保持一致;
(二)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能涂改;
(三)到核算中心报销的人员必须为单位财务联系人,如本人有特殊
情况可委托本单位干部职工,并以一定方式通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不接
受供应商等业务往来单位人员的有关凭证;
(四)现金结算按现行银行结算方法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求用转帐形
式支付款项。

附件:预留单位印鉴、签字及审批权限

附件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预留单位印鉴、签字及审批权限表


相关负责人 审 批 权 限 预留签字、印鉴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财务联系人
单 位 预 留
印 鉴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直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工作的衔接,规范会计核
算业务,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
求,结合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的特点,特制定财务联系人工
作规则。
一、财务联系人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一)财务联系人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量大小确定,原则
上一个单位确定一个财务联系人,个别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人
员。各单位的一切报账业务由财务联系人负责办理。财务联系人在各单
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财务联系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
会业务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
等规定。
(三)财务联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财务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收入的报账业务;
2.负责办理向下级单位拨付资金的报账业务;
3.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4.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包括信用卡、现金);
5.负责将本单位编制的“材料收发存报表"传递到“中心";
6.负责将“中心"编制的会计报表传递到本单位。
(五)财务联系人在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二、财务联系人工作程序
(一)预审原始凭证
财务联系人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
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
的规定。
(二)整理原始凭证
财务联系人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
凭证的张数。
(三)填制报账单
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中心"所规定的格式填制报账单。要求项
目填写齐全,一事(指经济业务事项)一单。报账单上注明收入入账方
式(现金或转账)或报销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以及费用列支渠道,
财务联系人和经手人签字,并按预留“中心"的报账专用印鉴签字盖章。
(四)办理报账手续
1.审核凭证
财务联系人将报账单据交“中心"审核。
收入报账业务,经“中心"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对于收入票
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财务联系人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支出报账业务,经“中心"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核无误后,如实予以
报销;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错误的,交财务联系人
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中心"不予受理。
2.报销支付
对于“中心"受理的报账业务,分三种形式支付:
(1)各单位已用定额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中心"按规定审核
后补足定额备用金。
(2)各单位已用“信用卡"支付的经济业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
开具转账支票,由财务联系人持卡到银行专柜办理转账手续。支票用途
注明存入信用卡。
(3)属待付款项的经济业务,由财务联系人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
名称、账号、开户行(其中开户名称应与出具发票单位名称一致),“中
心"通过银行专柜直接办理转账付款手续。
“中心"在办理报销支付手续的同时,将报账单第二联交于财务联
系人。财务联系人持此联与本单位业务经办人清理报账手续。
三、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核拨定额备用金。备用金
分为信用卡和备用金两种形式。
(二)信用卡和备用现金为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信用卡
用以支付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备用现金用以支付现金支出业
务。财务联系人应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
财务联系人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三)各单位的信用卡和备用现金由财务联系人妥善保管。财务联
系人就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防盗、防遗失。并主动配合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备用金的实际结存进
行检查;按时向“中心"提供备用金盘存表,必要时对账实差异进行分
析说明。
(四)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备用金舞弊的行为,除给予财务联系人相应处分外,各单位应立即将
其调离财务联系人岗位。
四、财务联系人的纪律要求
(一)财务联系人在受理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对凭证
进行严格预审。预审要按会计制度规定把关,不徇私情。
(二)财务联系人应按规定对从“中心"取得的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将备用金转存,不得擅自从卡上提取现金,不得挪用、私借
备用金,不得将经手收入直接存入信用卡。
(三)财务联系人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报账手
续,不得积压。
(四)“中心"编制出会计报表后,财务联系人应及时安全传递给单
位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单位“材料收发存报表"也应及时传递到
“中心"。不得丢失和延误。
(五)财务联系人应自觉接受单位和“中心"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
检查,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附件:单位财务联系人推荐表




附件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民族

从事会计
工作年限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面


专业技术
职 称


专 业
特 长

籍 贯

现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直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各类财产的核算、管理工
作,提高财产利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各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实
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产的分类、管理
财产的分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标准进行分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总
账及明细账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
单位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
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
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中心"会计,保证账
账、账实一致。
(二)材料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材料总账、明细
账对单位材料进行数量、金额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
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单位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各单位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材料的登记和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
和保管制度,根据入、出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卡片,并
防止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消耗材料,不需要通过材料账户核
算,以购入数直接列报支出。
二、账簿设置
(一)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同时,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年月、使用
部门(存放地点)。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停止使用、报废
或调出都应在卡片中登记。卡片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各单位财产管
理部门保管,一份由财产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心"保管。
2.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中
心"转来的卡片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二)“材料"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库存材料"总账,并按类别、品名、规格设置
数量金额式材料明细账,其数量应与各单位材料卡片相一致。
2.各单位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设置“库存材料"
卡片,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情况,应与“中心"
会计登记的明细账数量相一致。
三、财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增加时
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
户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
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1)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
始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
(2)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将原始发票、验收报告单,
单位领导的审批、签章,付款支票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附有安装费的原始凭证。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调出单提供的原始价值(固
定资产调拨单)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基建财务审计报告审定的
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中心"入账。
(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
理费用、变价收入等通知“中心"入账。
(6)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通知“中心"入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
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8)盘盈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程序审批后根据市场重置价值通
知“中心"入账。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中心"可先按
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无偿调出、
有偿调出(即售出)、向其它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
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
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中心"会计进行账务处
理。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将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
续,支付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原始凭证传递给“中心"会计入账。
(2)由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或因人为事故、故
障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报账程序同上。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
定资产毁损,事前单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
若属人为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的人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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