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四)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采取预出让公告形式,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预公告方式收取的预付款;
(五)土地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规模为800万元,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资金应急开支。资金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专户储存管理,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包括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市征拆办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交《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银行进行审批划转征地拆迁资金,同时报市征拆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融资合作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交要求划转征地拆迁资金的书面申请,由市征拆办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转投资者划转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必须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其所获得的融资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征地拆迁,不得作其他用途。融资成功或获得贷款后,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人预付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项目意向人把项目需要的征地拆迁资金以预付款方式将资金缴存市财政局后,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征拆办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拆迁支出,积极引入拆迁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支出大的拆迁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监理等单位。
四、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政府指定给予征地拆迁融资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资产置换和政府回购资产收益。
征地拆迁融资指定地块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征地拆迁费用确认数以及形成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资回报核拨给征地拆迁融资单位,偿还征地拆迁融资资金。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