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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4 04:1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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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一八”前东北旧军阀、旧官僚等之财产应否没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一八”前东北旧军阀、旧官僚等之财产应否没收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东北分院:
一、对于国民党反动军阀及官僚之房产,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及政务院1951年7月政行齐字第181号公函所定手续予以处理。
二、“九一八”前封建军阀官僚之房产,由于台湾尚未解放,除对其中过去有严重反革命罪恶者或在日伪时期有显著汉奸罪行者或目前仍继续坚决与人民为敌者应依法予以没收外,其他的目前尚不宜处理,其房产已由政府代管或为公家使用的,可继续代管或使用。
旧军阀旧官僚已故,其房产已被其子女继承多年,如政府当时并无代管或查封,一般不再作处理,但其继承人中,有当汉奸或系反革命分子者,应依法判刑和没收其继承的财产。
三、呈文中所列军阀官僚,你们可依照上述原则,逐个的加以研究,提出你们的处理意见,报请政务院批准。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一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饭店、餐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均可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
第三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应当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定点单位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和消防安全许可等证件;

(三)经营服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经营地点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认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第六条 认证旅游定点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符合国家规定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星级饭店直接获得旅游定点资格,不再另行颁发标志牌。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凡被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内外旅行社进行推介。

旅行社接待来泰旅游团队,应将其住宿、就餐、购物等安排到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

第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对达到星级饭店标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评定批准或报经上级评定批准为星级饭店。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应及时认证并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接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降低服务标准或多次被游客投诉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旅游定点单位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降低标准认证旅游定点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定点单位监督不力造成游客多次投诉,影响泰安对外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