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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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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部联电【2004】295号)要求,我署制定了《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声讯,是指利用固定网电话传送的声音等信息。

第二条 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

(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第三条 色情声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声音等信息。

第四条 描述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介绍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有关人体解剖生理知识以及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色情声讯。

第五条 受公安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部门的请求,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淫秽、色情声讯作出鉴定。

公安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部门请求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鉴定淫秽、色情声讯,须提交载明案件名称、声讯台名称、所截取声讯的时间和长度的鉴定委托书,同时提供足够清晰和时间长度的声讯材料。

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淫秽、色情声讯鉴定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淫秽、色情声讯的鉴定工作。

淫秽、色情声讯鉴定委员会或者被指定的专门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的委托书,对所提供的声讯材料作出鉴定,制作鉴定书送委托的公安部门或者电信管理部门等部门。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人系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旅行管〔2002〕102号

  各地、州、市旅游局,大理市、瑞丽市、景洪市旅游局:
    为了配合我省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意识,使旅游质量投诉工作走向制度化、标准化,省旅游局制定了《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试行,请各地州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认真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行管处(质监所)联系。
  
云南省旅游局

二○○二年五月九日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旅游市场正常秩序,提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省旅游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 等旅游经营单位及所属从业人员。
    第三条 旅游质量投诉,是指旅游者为维护自身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所属从业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旅游安全投诉不在此列)。
    第四条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因素。因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过错,以一宗旅游质量投诉人数、理赔(含退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三大要素确定旅游质量投诉等级。
    第五条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分为一般旅游质量投诉、较大旅游质量投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不足30人,理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二)较大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在30人以上不足60人,理赔金额2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报道,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在60人以上不足150人,理赔金额6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作为焦点专题报道,对云南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在150人以上,理赔金额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被国家旅游局在全国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作为焦点专题跟踪报道,对云南旅游形象造成重大损害。
  第六条 对引起不同等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理的依据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一)全省国际十强和国内二十强旅行社一年内引起五次以上的一般旅游质量投诉,其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引起三次以上的一般旅游质量投诉,要向当地地、州、市一级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写出书面检查,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处理。
    (二)对引起较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暴光。
    (三)对引起重大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给予暂缓通过年检。如是省内排强旅游企业或有出境组团资格旅行社,取消其排强资格或暂停出境业务三个月,如是星级旅游饭店或是A级景区(点),给予降星(A)处分,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暴光,给予公示。
    (四)对引起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的,对旅游企业及所属(雇)从业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国际旅行社,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取消经营许可证;对国内旅行社,直接取消经营许可证,并给予公示。
    2、对导游,给予吊销导游证处理;对于其他从业人员,取消其旅游从业资格,并给予公示。
    3、对五星级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摘取星牌;对四星级(含)以下饭店,直接摘取星牌,并给予公示。
    4、对三A以上旅游景区(点),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取消A级资格;对二A(含)以旅游下景区(点) ,直接取消A级资格,并给予公示。
    第七条 由省旅游局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确属旅游企业和所属(雇)从业人员过错造成的,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各地、州、市旅游质监所按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辖区内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跨区或辖区不明或有争议或特别重大的旅游质量投诉案件,由省质监所裁定。
    第九条 各地、州、市质监所在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裁量的原则处理好各类旅游质量投诉,对较大等级旅游质量投诉一周内,重大等级旅游质量投诉三天内,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24小时内,向本级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质监所报告,重大等级以上的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完毕应作结案报告,并在五天内上报本级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质监所。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东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参照《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2年评选1次;
  2.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选1次;
  3.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优秀奖(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2.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次;
  3.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第二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单位、企业和成果获得当年省级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三条 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和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全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六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或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第七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经贸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对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县区级节能奖。
  第十五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