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帐办法
财政部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帐办法
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
为了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资金调度关系,保证地方财政的资金运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定期对帐制度,将中央与地方的对帐数作为中央向地方拨款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互不占压资金。
第二条 中央与地方核对资金调度帐务的对帐日期为每月10日。
第三条 对帐方式。财政部通过电子信箱向各地财政厅(局)传送《中央与地方资金调度帐务情况对帐单》,供地方核对;地方收到对帐单后,必须在2日内将核对后的意见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我部。
第四条 对帐内容。中央与地方核对资金帐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应拨地方款数。
1.上年结转中央欠拨或超拨地方款,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的数字填列(负数为地方欠中央款数);
2.定额补助数,按全年数额(扣除调进资金调度比例的数额)的月平均进度计算;
3.专款补助数,按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已发专项拨款文件的实际数填列;
4.转移支付补助数,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中的转移支付补助数计算,在第二季度一次拨付地方;
5.开发区新增收入返还结算补助数,除14个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按逐年递减后的数字计算外,其他开发区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中的开发区新增收入返还结算补助数的月平均进度计算;
6.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差,按地方实际预留税收返还数与按我部下达的资金调度比例计算的预留税收返还数的差额计算;
7.中央借给地方款,按财政部正式发文及部领导批准的数额填列;
8.小化肥借款,按财政部正式发文数填列;
9.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应计入中央应拨地方款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已拨地方款数。
1.截止上月底已拨付地方款。
2.已拨粮食款,为中央拨给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粮食政策性挂帐利息补贴”专户,其他粮食专项拨款计入第1项中;
3.收回国债兑付资金,按财政部国债司正式发文数填列;
4.已拨小化肥借款;
5.在年度执行中出现的应抵扣已拨数的地方已上解项目。
(三)中央欠拨或超拨地方款数。按中央应拨款数与中央已拨款数差额计算(负数为地方欠中央款数)。
第五条 由于文件及资金在途等原因引起中央与地方对帐数字不一致的项目,以财政部数字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外和境外客商,市外和境外客商统称外商。
第二条 外资企业是指在菏泽境内兴办的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外商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四条 外商在菏泽境内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3至第5年奖励50%。
第五条 外商在市开发区和9个省级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3至第5年奖励50%。
第六条 外商投资商贸物流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50%。
第七条 外商在省级工业园区外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同等享受第五条规定的政策。第八条 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菏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核实,同级财政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九条 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市经济开发区和9个省级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和省集约用地标准,按当地当时土地标定地价的下限执行;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除应上缴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市政府依法提供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旅游、商业物流等其他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和9个省级工业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以上的部分,其余一律免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水,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供水或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分类用电价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在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劳务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按最低标准收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0.8‰;注册资本1000—10000万元的注册费为0.4‰,注册资本超出10000万元部分不再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产品市场好、财政贡献大、资产状况优的外资企业,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银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第十九条 列入市以上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省基建基金和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帮助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配套比例可降低10%。
第二十条 产品出口潜力较大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国际市场开拓基金补助政策。
第六章 服务环境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市级以下核准审批的,实行“一站式”服务,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接待调度室,明确专职项目引导员,实施联审联批,所有核准审批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设置重点保护标志,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者,颁发《荣誉市民证》,公安部门免费办理《暂住证》,享受菏泽市民同等待遇和重点保护。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凭《荣誉市民证》,不受学区限制,按教育部门的同等收费标准,自愿优先上学。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的车辆,市车辆管理部门凭《荣誉市民证》签发外资企业车辆通行证,菏泽境内任何部门不得设卡检查。外商如愿挂菏泽牌号,可到车辆管理部门自由选号。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者的通信,可以在各通信公司规定的号群中自由选号,对重要客商可以启用新号段及吉祥引示号码。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尽快建设企业家俱乐部或会所,为外商提供高质量的休闲娱乐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