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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07:0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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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197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法院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平反纠正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当用判决改判,即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新判决。
二、改判应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释放证明书只是证明人民法院对冤案、假案、错案通过改判作了平反纠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以平反释放证明书代替改判的判决书。
三、改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种别上仍属刑事判决书,无须写“平反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再去分具体的种别,是没有必要的。至于改判的判决书的观点是否鲜明、正确,主要应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单从判决书的名称上是不足以体现出来的。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近一个时期,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篡改、复制进出口报关单等手法进行骗汇的活动十分猖獗,已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骗汇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总署开发了“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定于1998年
9月1日起通过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向全国各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银行提供报关单联网核查功能。为保证该系统的试点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随文附《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见附件),请对外发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自1998年9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北京分局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及下属各北京分行进行前期准备并试点。1998年1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市进行扩大试点,1998年12月15日完成全国推广工作,并进行项目鉴定验收? ?999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运行。该系统的推广培训工作由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共同组织。
二、各外汇局、银行所需的读卡设备和IC卡,进出口单位所需的IC卡均可到各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申领手续。与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联网等相关事宜由各使用单位直接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办理,联网所需用户计算机、调制解调设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三、自1998年9月1日起,海关为进出口单位办理进出口报关单验讫手续后,于次日内将相关的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上网提供核查。自1998年11月1日起,凡进口单位持1998年9月1日前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售付汇及进口核销手续时,银行、外汇局仍按现行办法对进口报关单? 小岸魏硕浴保步诘ノ怀?998年9月1日及以后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售付汇及进口核销手续的,属于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及外汇局必须通过系统核查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并核注售付汇金额及核销金额,对不使用系统造成骗汇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999年1月1日起,全国的? 泻屯饣憔衷诎炖硎鄹痘愫徒诤讼比渴敌械缱拥渍史绞胶瞬榻诒ü氐ァMü缱拥渍史绞胶瞬榻诒ü氐サ木咛灏旆ㄎ? (一)货到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凭进口报关单的售付汇),银行必须审验进口单位提供的纸质报关单,并通过系统逐笔对有关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查。只有当系统内电子底帐信息与相应的纸质报关单各项内容一致时,银行方可售付汇,在纸质报关单上签注售付汇金额,签字盖章后留存,
并在系统内注销相应的报关单电子底帐;当系统内电子底帐信息与相应的纸质报关单内容不一致时,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由进口单位持报关单向海关进行查对。如属“系统”的问题,由海关负责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二)以信用证、托收、预付款及其他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银行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局在接受进口单位的核销报审时,必须对进口单位提供的纸质报关单通过系统进行核查,当系统内报关单电子底帐信息与相应的纸质报关单各项内容一致时,方给予核销报
审,同时在系统内注销相应的报关单电子底帐;否则,外汇局不予核销报审,由进口单位持报关单向海关进行查对。如属“系统”问题,由海关负责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进口单位核销报审金额不得大于所凭报关单的报关金额。当进口单位凭一张报关单核销报审多笔付汇时,外汇局必须在纸质报关单上签注本次实际核销报审金额,并签字盖章,同时,在系统内相应的报关单电子底帐上核注实际核销报审金额、时间等。最后一笔付汇核销完成之后,应在
系统内注销相应报关单的电子底帐。
(三)银行、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或进口核销手续时,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应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后,必须将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打印输出,将打印的资料与其他单证一并装订留存。
(四)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时,该报关单不得用于售付汇和核销报审。如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外汇局审批。
(五)进口单位的持卡人经过外汇局的有关培训考核后方可成为“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取得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资格方可
办理本单位的售付汇和核销报审手续。
四、海关在为进口单位和银行发卡或增发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进口单位和银行及持卡人名单传送到有关外汇局备案。
海关在受理货物报关申报时,应当审核报关人提供的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是进口合同上的买方。
五、系统试点和正式运行后,进口单位须同时持纸质报关单和企业IC卡到外汇局、银行办理进口核销或售付汇手续。外汇局、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利用系统对报关单进行真实性检查,正确核注售付汇金额。当核销或售付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注销相应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如遇电
子数据被篡改等情事,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过系统或电话向有关海关通报。
六、为方便外汇局、银行与海关的联系,在全国海关开通热线电话和联网服务,以解决系统运行中的各种业务和技术问题。各地外汇局、银行如遇到无电子底帐或纸质进出口报关单与电子底帐数据差异等情况,可直接通过网络关的联系,在全国海关开通热线电话和联网服务,以解决系
统运行羊的各种业务和技术问题。各地外汇局、银行如遇到无电子底帐或纸质进出口报关单与电子底帐数据差异等情况,可直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提出协查要求,海关应在五日内作出正式答复。热线电话号码由各直属海关通知当地外汇局和银行。在系统试点运行期间,海关总署的
联系电话为(010)65195991,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系电话为(010)68402262。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10月21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完善政风行风评议机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化改革、项目建设、优化环境”三件大事,以执政为民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落脚点,通过评议和考核,进一步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顺利实施我市“十一五”规划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
二、考核范围
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性质及职能,列入考核的对象分为四大类,共计54个。
(一)垂直管理行政执法类(7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会黄石监管分局。
(二)市直管行政执法类(20个):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物价局。
(三)综合管理类(18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
(四)社会服务类(9个):市公交集团、市自来水公司、电信黄石分公司、移动黄石分公司、联通黄石分公司、铁通黄石分公司、网通黄石分公司、市邮政局、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三、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日常工作考核(各种不同对象分别按所涉及项累计计分,55分)
1、“行风热线”工作(1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服务四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1)单位按时上线率(2分);
(2)主要负责人上线率30%以上(2分);
(3)上线解答态度,群众满意程度情况(4分);
(4)咨询投诉处理卡按时反馈情况(2分);
(5)全年有一次无正当理由不上线或主要负责人上线率为零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考核方法:由“行风热线”节目组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群众投诉办理(2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服务四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1)投诉件按时办结率(10分)。在95%以上,得满分;低于95%的,每少三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2)办理结果群众满意率(10分)。在80%以上,得满分;低于80%的,每少二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3)由市纠风办、市优化办、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经查实的反映被考核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群众投诉,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考核方法: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政风行风、依法行政、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投诉和“行风热线”上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由市纠风办、市优化办、“行风热线”节目组、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按《关于建立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台账的通知》(黄纠办发[2006]2号)规定分别建立台账,对各被考核单位平时办理群众投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再由市纠风办年终综合汇总,计算各个被考核单位的得分。
3、依法行政(1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三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1)政(事)务公开情况(5分)
考核内容:
① 是否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3分);
② 公开制度是否落实(2分)。
考核方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行政执法情况(5分)
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后提供涉及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情况及结果。
4、行政服务(15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三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1)行政效能建设情况(5分)
考核内容:
① 行政效能建设制度落实情况(3分);
② 行政效能巡察暗访结果(2分)。
考核方法:由市行政效能办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行政服务情况(10分)
考核内容:
①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1分);
② 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和联合审批制度执行情况(4分);
③ 窗口审批力量的配置情况(1分);
④ 领导窗口带班制度落实情况(1分);
⑤ 按规定在指定银行窗口收费情况(1分);
⑥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效率(2分)。
考核方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5、社会服务(25分)(社会服务类对象考核目标)
(1)推行办事公开情况(4分);
(2)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和计量标准情况(8分);
(3)落实行业服务规范情况(5分);
(4)严格财务管理情况(2分);
(5)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情况(6分)。
考核方法:由市纠风办结合相关单位检查、审计以及巡察结果进行考核并提供结果。
(二)年终民主测评(25分)
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测评(15分)。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和社区负责人等方面代表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当场对全市被评单位投票测评,结果换算成被评单位所得分值。二是问卷调查(10分)。根据各类被评单位的不同性质,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服务对象中发放《问卷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换算成被评单位的所得分值。
年终民主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类别的考核对象,设置不同的测评表和问卷调查内容,实行分类测评和分类问卷调查。集中测评和问卷调查结果按不同类别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价(20分)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对被评单位全年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再由市纠风办综合折算成被评单位得分。
四、考核评定
(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合格,84-70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三)本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重要依据。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被评单位,方可参加“文明单位”、“文明系统”评选。
(四)连续三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摘去其已获得的“政风行风建设合格单位”牌匾。
(五)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议组织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六)纳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35个单位,其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分数按30%比例加权计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并作为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条件之一。
五、考核要求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市纠风办《关于建立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台账的通知》(黄纠办发[2006]2号)要求,建立投诉受理和办理情况台账,健全原始记录,并将政风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主要领导讲话材料、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及处理结果和自查情况报告整理归类,以备考核组查阅。市纠风办、市优化办、“行风热线”节目组、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要健全和完善日常考核的台账,做到记录真实可信、保管完善、提供及时。
(二)注重日常工作检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减少考核频次,避免多头检查、重复考核,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应注重日常工作的动态考核,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年底组织集中检查考核。
(三)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以及参与考核人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原有规定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五)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的当年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送交市纠风办。
(六)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