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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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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的罢免案。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的罢免案。
第四条 罢免代表的要求或罢免案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原选区或选举单位;
(二)罢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罢免要求或罢免案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第五条 提出罢免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提出罢免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由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
第六条 受理机关在受理罢免代表的要求或罢免案后,应对被指控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有关罢免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原选区选民大会、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指控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表决之前,如提出者要求撤回罢免要求或罢免案,审议即行终
止。
第七条 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八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原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民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罢免工作的负责人主持。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同意,方予罢免。
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应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予罢免;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予罢免。
第九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决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日
  近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产生不知则不能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政务、检务和审务信息公开不落实等,本文就“两法”信息平台建设的定位和构架、意义,现结合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以此促进刑事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但目前检察机关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规范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定位与架构

  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作配合,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与正确实施,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提升行政执法管理为核心,以加强行政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地整合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沟通和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的桥梁。为此,信息平台的定位与架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相关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的规范统一、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平台。

  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意义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落实依法治国,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地区经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经济和行政立法,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日趋活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如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沟通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脱节以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执行不力,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该移送的没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客观上姑息纵容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平台机制,以刑事司法制约监督行政执法是建立法治经济的迫切要求。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查处和追究犯罪的客观要求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使得行政执法案件从以往的“友情移送”到“规范化移送”,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以及执法动态交流、案件流程跟踪和实时监控等,这将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是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是提高效率的现实需要

  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搭建和运行,既是政府各级部门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管理基础,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监督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的有效手段。“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成,真正做到了“沟通顺畅、分工制约、信息共享、充分履职”

  四是信息平台的建立是“资源整合”的目标追求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检察机关打开了一扇“窗”,可以对移送和立案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有案则移、有案则立;为公安机关疏通了一条“渠”,可以随时获得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和其他犯罪线索;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起了一把“伞”,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清,不再被干扰,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互为补充,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能够真正实现“罚当其过”、“罚当其罪”,增强了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力度,提升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五是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权力没有监督,容易产生腐败。行政执法也是一种权力,也需要监督。但是,当前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却存在很多不良现象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软化、人民群众监督淡化。所以,当前完善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完善监督机制时,应当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不仅有权予以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参与整顿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行政执法相关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凤阳县检察院搭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

  目前,凤阳县检察院积极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基本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两法衔接”工作在不断细化规范。但是,从实践来看,影响“两法”衔接机制畅通运行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缺乏信息来源,难以对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为此,必须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抓住国家法治建设的机遇,构建电子监督平台,推动检察监督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凤阳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中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凤阳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于2011年11月正式开通,实现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案件办理流程网上监控、执法动态和疑难案件网上交流,进一步拓宽了我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1、领导重视,各方支持,全面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开展这一工作的有效载体。凤阳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把“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创新改革的契机,将平台建设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在资金、人员和技术上予以充分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县委政法委等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为推动“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加强培训,规范操作。为使“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凤阳县检察院积极组织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进行培训,联系软件开发公司围绕信息平台应用程序的操作使用进行系统讲解和实际演练,为信息平台的顺利、规范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3、四是严格审查,确保实效。为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效能,凤阳县检察院安排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负责平台操作,通过信息平台有效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严格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跟踪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违法现象,有力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4、适时扩大“两法”衔接工作覆盖面,并深入多家行政执法单位调查研究。信息平台建成后先后吸纳县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物价局等多家部门加入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协助开通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到多次深入到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就平台应用中存在的移送标准、衔接程序等方面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查找制约执法衔接工作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5.检行联手抓预防 查找病源开药方。在与多家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为加大行政机关的犯罪预防力度,凤阳县检察院将预防和惩治工作放在全县反腐败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惩防并举,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思路明确、工作扎实,效果良好。首先对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派发宣传资料、专题讲座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相关检察工作,提高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打防并重,标本兼治。加大对重点行政执执法法部门、社会保障等易发职务犯罪领域的介入和监督力度,经常性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化个案剖析,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把预防关口不断前移,以提升党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最后建立健全惩防并重的工作机制,强化与各部门协调配合,继续开展好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办案回访、预防建议等活动,及时协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努力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创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平行审批的事项组织协调;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察;
(二)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组织部门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三)对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对政务服务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向社会公告的市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暂不具备条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已经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
第六条
各部门需要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部门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八条
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第三章 首席代表
第九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公服务窗口的各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
第十条
首席代表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身份,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派遣常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派遣,并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定期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临时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各窗口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政府对其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讯、交通工具;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要求派遣部门及时调换。

第五章 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需要,在办公服务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废止由各部门决定,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审批专用章的统一规格为5cm×3cm方型印章,字样为:“成都市×××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审批专用章”,字体为宋体,字号大小为7.5mm×6mm。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投诉工作台,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级有关部门单独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服务大厅,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