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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林曦

时间:2024-07-23 07:3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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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


因特网发展速度是如此惊人,如果有人说不懂得上网就好似落后了一整个时代。现在成千上万的人不只满足于通过网络搜索资料和互相联络,而是开始感兴趣于建立自己的网站甚至经营电子商务。在此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法律,很可能就会被卷入一系列侵权纠纷之中。网络侵权案件在今天已不属罕见,许多正在或准备利用因特网的人开始感到手足无措,他们极想知道究竟自己的何种行为属于侵权?怎样使自己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之中呢?其实也不必过于恐慌,只要各网站主人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意避免以下几种网络行为,大可免去“网络侵权”的困扰。
网站提供下载服务时极易引发侵权纠纷。许多网站为了吸引浏览者的点击,在自己的站点上向公众提供各式各样的下载服务,供下载的文件包括各种影音文件、图片、文章和应用软件等,如果这些文件并非自己的原创,就很容易涉及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版权)。我们知道,为了私自欣赏而复制某些作品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倘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放置在自己的网站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网站是公开性的,你是在实施传播作品的行为。前一段时间许多MP3站点被迫关闭正是因为触及了法律的禁地。我国新的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此,在建立网站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你是否在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如果是,那么是否通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倘若没有的话,避开这种行为吧。
网络上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还有网页外观的设计和链接的设置。网页设计者借鉴别的特色网站的风格、色调搭配、内容放置的方式等,固然无可厚非;但是有的人贪图方便或者因为别的目的完整拷贝他人的网页设计,再稍事修改形成自己的网页,使浏览者一目了然此网站是某某网站的翻版,这就侵犯了他人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了。另外,在网站上设置通往他人网站的链接(link)时,要注意采用普通链接的方式(即指向对方网站首页的链接),避免采用深层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对方网站的其中一个网页而不是其首页),因为后者绕开了对方网站首页,容易使浏览者误认为被链接网页是正在浏览的网站的一部分。这种深层链接属于使用他人网页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作品的复制权。如果非得采用深层链接的话,建议在设置链接的文字表述时尽量写明是指向哪个网站的页面,以声明自己并非直接在使用这个网页。
网站在运作期间有时会需要收集浏览者的某些信息,目的是获得信息反馈或者进行数据统计。收集信息的方式包括网上表格、cookies或通过其他技术。网上表格是最常见的提交资料的方式,网站常常会要求浏览者填写姓名、年龄、联系方法、职业、收入、证件号码等内容,许多内容涉及填表者的个人隐私。在利用这些信息时,应当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将这些信息公诸于众,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Cookies是一些特殊的文件,有些网站通过cookies把自己的文件发送给访问该网站的人们,然后cookies在访问者的个人电脑上收集类似于该人平常浏览哪些站点这样的资料,把这些信息再反馈回网站。Cookies可能被认为侵犯他人隐私甚至侵犯他人财产(个人电脑硬盘空间),因此在使用cookies技术之前,务必让访问者自己选择接受或是不接受cookies,这样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也是网络上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问题。有的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为了宣传自己的站点和服务,往往向它们所收集到的任何E-mail地址发送广告邮件。广告宣传本是正常行为,但问题是邮箱的主人并未同意接收来自该网站的邮件,这些邮件不仅使邮箱主人在分辨和删除它们的时候浪费了上网时间和资费,而且还占用了电子邮箱的空间,如果这些垃圾邮件过多还可能导致邮箱超容。因而倘若不是事先经过请求并得到同意,不要采用这样的宣传方式。希望发送广告邮件可以事先在网站上设置订阅本网站电子宣传品的同意书,由浏览者自己来选择邮件的接收或是不接收。
因特网是开放的地带,但开放又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来自法律。因此,多了解些法律知识,我们就可以在网络上创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干净透明的蓝天。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林曦)

TEL:0592-2194543
ADDS:厦门大学1556#信箱(36100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基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中考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调中考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规范中考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考工作中严格遵循《教育法》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地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占 荣


民法典的编纂是国家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多年以来,学者们围绕它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各抒己见,聚讼纷纭。笔者不想重复原有的那些耳熟能详的学术争纷,只想就一些“细节”提出一 些问题,以求教于同仁方家。

一、 体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典)到底是法律汇编的产物还是法律编纂的产物。毫无疑问,它是一项立法活动,是法律编纂的产物。然而,〈〈民法〉〉草案却更像一部法律汇编,它把现行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照搬进来(好在未把知识产权方面的三部法律也收编),加上新立的〈〈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九编。而且,每一编都从“第一条”开始“自开小灶”,若不留心,你会以为它只有94条呢!系统化是法典起码要求,这也许仍然是一个形式问题。

二、“债”被一笔勾销。
债的理论与实践不但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已深入人心。然而〈〈民法〉〉草案却没了债法,我至今没有弄明白〈〈合同法〉〉加〈〈侵权责任法〉〉能否涵盖丰富多彩的市民社会生活,比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等。
三、“器官移植”问题
〈〈民法〉〉草案将〈〈担保法〉〉中的“保证”部分切下来,移植到〈〈合同法〉〉上,名曰“保证合同”,这样,〈〈担保法〉〉少了条胳膊,而〈〈合同法〉〉却多了条尾巴!照此道理,还不如把“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也卸载安装算了!看来,西方法学家们搞的那个“物权行为”理论把我们折腾得够呛了!
四、民法典要不要与其他法律衔接
〈〈民法〉〉草案之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第125条使用了“承包经营的期限”一概念, 该章基本是重复2003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但却把原法律中的“承包期”弃而不用。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本法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由原来的债权关系向物权关系转变,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的公法地位和基本法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民法〉〉中的范畴不但应当和其他现行法律接轨,而且应当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接轨,否则就会成为“自言自语”式的具文。
五、平衡问题
不管您是“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形式上的平衡得把握。从〈〈民法〉〉草案各编数量来看,总体存在不平衡问题,其中总则117条、物权法329条、合同法454条、人格权法29条、婚姻法50条、继承法35条、侵权责任法6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94条。且不说是否应该把“人法”置于“物法”前,单看数量,恐怕不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吧?这些“形式”的问题,从长远看是绕不过去的!
六、语言问题
法律是给老百姓读的,民法尤其如此。如果老百姓读不懂,那挺悲哀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研究法律的人也费神,我们应该检讨一下了,比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一语,就像〈〈刑法〉〉中“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样,玄得让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