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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4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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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 国家税务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项内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车辆购置计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六、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密切注意股票市场动向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密切注意股票市场动向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办交字[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期。上海、深圳股票市场交易量大幅度增加,各地投资者开户数量持续增加.

中小投资者热情很高,对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的电脑和通讯设备造成很大的压力,

容易发生各种故障。在行情波动较大时,这些故障对投资者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处

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请你们密切注视当地市场动向及投资者交易情况,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和稽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我会报

管。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0年9月17日 甘政发〔1980〕236号)


  为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使已建的各类人防工事真正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根据第三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护管理任务区分和经费材料解决办法
  1.社会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各重点城镇(含兰州市各区)人防部门应组建一支精干的维护管理专业分队,担负本城镇(区)社会公共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专业分队应由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体力好,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由城镇(区)人防办公室直接领导。
  社会公共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经费、材料,从人防经费、材料中解决。省上每年根据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计划和拨款标准(每平方米0.4元),专项安排一定数量的维护管理经费,这笔经费由各城镇(区)人防部门集中掌握使用。开支范围是;已竣工验收和停、缓建的社会公共工程进行正常维护管理所需的工具、材料、水电费和专业分队人员工资。各城镇在使用这部分经费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掌握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浪费。若某个工程一处维修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经费开支在二百元以上,则应分列项目,从维修加固费中开支。
  2.单位工程(包括平战结合工程),应列为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人防战备建设的指示,明确上级人防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
  2.观察工事内外、附近的情况变化,发现有影响工事质量和战备要求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处理。
  3.对工事定期通风、清扫、及时排除渗、漏水,使工事保持干燥、清洁。
  4.维护保养工事的各种门、活门、盾板的转动(滑动)部位,使之启闭灵活。对各种设施的铁、木质部分,定期进行除锈、涂油和刷漆,防止锈蚀、腐烂。
  5.对已安装的通风、滤毒、通信、发电等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房间要搞好防潮除湿。
  6.维护各种动力、通信、照明线路和灯具,防止受潮、漏电、损坏。
  7.维护工事孔口的防雨、防灌水及伪装设施。
  8.疏通工事内的排水明沟和暗沟。管好集水井,并定期排水。饮用水要保持水质清洁。
  9.定期巡视所管理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每周不能少于两次。


  三、几点要求
  1.各城镇、各单位必须十分重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战备任务来抓。各级人防部门要加强对维护管理专业分队的领导,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情况,搞好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注意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维护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2.各城镇人防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编报计划工作。每年在编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同时编报本城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计划和经费、材料预算。
  3.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事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本地区、本单位的人防工事。特别是在暴雨、大雪、地震后更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对已建工事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毁坏、拆除,如因城市建设危及工事安全或必须拆除时,要与城镇人防部门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拆除的工事由建设单位按质按期予以补建。凡有意毁坏人防工事的,要以破坏战备论处,追究法律责任。
  4.各城镇人防办公室每年应将本地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列为半年和年终总结的内容,向省人防办公室报告两次,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5.各城镇、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