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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3:5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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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制定《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第二条(补助范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以及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

  第三条(补助期限)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4年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退坡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和25%。

  第四条(分配原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市、县、区的类别差异。

  第五条(分配办法)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以下公式分配:

  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 =定额补助 + 因素补助

  其中:

  1、定额补助分为县级、市辖区、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三个档次,补助金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2、因素补助=人均补助额×各市县非农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人均财力系数×困难程度系数×成本差异系数×资源枯竭程度系数×资源类型系数

  其中:

  (1)人均补助额=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总额÷(各市县的非农人口数+各市辖区的总人口数)

  (2)人均财力系数,根据各地区财力总额和人口总数分市、县、区分别确定。

  (3)困难程度系数和成本差异系数,参照当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测算。

  (4)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可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分档确定。

  (5)资源类型系数,分林木资源和煤炭等其他资源两类。其中,林木资源类系数为80%、煤炭等其他资源类系数为100%。

  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暂不享受因素补助。

  第六条(省级分配)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但补助范围不得超出本办法明确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对下分配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

  第七条(资金使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矿区治理等非市场因素进行的企业搬迁改造。

  第八条(资金监管)各省财政部门应强化对辖区内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参照《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选举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3年3月14日于北京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2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空企业在无锡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无锡航空竞争力,促进无锡地区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无锡发展,进一步提升无锡机场竞争力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实绩进行兑现,不设专项,所需资金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考核、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国际国内新开航线的客运业务;国际及国内全货运业务;国内重点城市的客运航线。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新开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3班次以上)满一年。

  (三)新开货运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100班以上。

  (四)新开货运国内(含港澳地区)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300班以上。

  (五)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满一年。

  (六)北京客运航班每天离港航班满3班的航空公司。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扶持的(国际和地区航线及北京航线除外);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的;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责任事故的。

  (四)申请航空企业扶持的年度内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新开国际、国内航线的航空公司;

  (二)新开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新开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每周离港航班达到3班次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300万元;每周离港航班达到5班次以上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二)对新开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商务载量15~40吨,一年飞行航班达到150班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50万元;一年飞行航班达到300班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商务载量40吨(含40吨)以上,一年飞行航班达到100班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300万元;一年飞行航班达到300班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三)对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持续运营满一年,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飞行时间1~2小时内,座位数120座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00万元;飞行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座位数120座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50万元。

  (四)对新开的国内(含港澳地区)货运航班的航空公司,每个运营年度飞行的航班达到300班以上。商务载量15~40吨的航班,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商务载量40吨(含40吨)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五)开辟北京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 2008年每天达到3班出港航班的,对航空公司一次性扶持200万元;2009年达到3班出港航班的,对航空公司一次性扶持1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每年由市航空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根据无锡地区航空市场的发展需要,结合各航空公司的要求,下达年度新开航线考核计划和业务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满一个航运年度后,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向市航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新开客货运航线运行情况说明;

  (四)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航空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计入“补贴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市航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业务和全货运业务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二年,自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