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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1:2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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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2020年)》已经分别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分期实施。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陵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庆云县等9个县(市)为全国产粮任务大县,夏津县为全省产粮后备县。为保证我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投入专项资金,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产量。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条件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千亿斤粮项目建设周期长、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做好国家投资的划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总量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区选择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先急后缓的原则,田间工程要相对集中,不能分散,每个项目区规模不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项目区应有明确的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任务和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严禁在已建成或在建的标准粮田、良种繁育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搞重复建设,对用新项目套老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年度投资并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市农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好“三图一表”,即规划图、设计图、施工图和预算表,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从项目实施开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田间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要明确规定工程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返工重建。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农业、水利和相关项目县(市)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市)自验,市初验和省级验收三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县(市)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七)单项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县(市)预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加强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专项基建投资,市发改委作为项目管理牵头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发改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依照3∶3∶3∶1的比例分别出具拨款通知书,即工程开工以后,拨付30%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70%后,再拨付30%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30%资金,剩余10%资金作为质保金,按照规定拨付。县(市)财政局根据拨款计划将建设资金拨入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市财政负责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拨付项目资金或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配套资金与上级投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县(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市、县发改部门要指导帮助施工单位严格按财务程序建立台账,对竣工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1988年9月1日,劳动部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培训中心的实际情况,决定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根据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工作岗位的需要,对从事培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或教学能力,但未达到现行教师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的人员,有目的地进行成人高等专业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达到了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岗位所要求的大专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职业技术培训部门(如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本专业(工种)的教学工作范围内适用,作为评定、聘任(任命)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若转换其他专业(工种)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二、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教学或研究工作,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而仍需留原岗位工作的专职人员;
(2)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3)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4)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承办院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课目应考虑培养职业技术培训教师的特点和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本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教学班由劳动部培训司规定。
三、根据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若干规定的精神,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向承办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办班或招生,应报劳动部培训司批准后实施,并抄报国家教委和承办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内容,应包括委托办班院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办学形式及入学考试办法等。
四、《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根据职业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制订,在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职业技术培训的特点,专业(工种)的针对性要强,教学要侧重应用知识和工艺理论的内容,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学习。课程设置为八至十门,教学总时数一般为八百学时。办学形式可根据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办脱产班或半脱产班。学制:全脱产班一般为一年,半脱产班为一年半。
五、《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由劳动部培训司统一印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承办院校颁发。
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和指导。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要从严要求,按需培养,确保质量。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流通领域商品准入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流通领域商品准入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17号》







各分局、直属机构,科、室、会,当涂县局,各有关商场、集贸市场:

为了严把商品市场准入关,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马鞍山市流通领域商品准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流通领域商品准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管,促进各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的各类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类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下列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检验以下证明: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商标注册证;

5.税务登记证;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检疫报告书等);

7.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及相关资料(绿色食品证件、荣誉证书等)。

(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要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商品质量保证(质)期限和索证种类等内容;在销货时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载销售去向、销售时间及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记载生产厂家供货商、商品质量保证(质)期限等有关情况。

(三)销售承诺制度。经营者销售重要商品应主动向消费者发放信誉卡。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商品名称、品种、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并公开向消费者承诺:不欺诈消费者,保证售后服务,妥善解决买卖纠纷。

(四)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发现自己经营的商品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应主动清理并停止销售。

第四条 商品经营者及各类集贸市场主办者对上市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负有责任,是商品安全的责任人。

第五条 各类市场主办者应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在经营者进场时应认真查验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件、代理(经销)委托书等从事经营的合法证件,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要拒绝进场经营,对因违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清退出场。

第六条 市场主办者要与经营户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书面约定经营者的质量自管责任。

第七条 市场主办者应负责指导督促进场经营者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有关制度。对无法提供进货证明的重要商品不得让其上市销售;对提供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试行协议准入模式,通过合同备案等监管方式,规范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确保商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

(一)试行“场地挂钩”,即在蔬菜生产基地与批发市场之间签订《场地挂钩协议》,加强生产基地与市场之间的合同监督管理,对进入蔬菜批发市场交易的蔬菜来源进行检查,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实行“场厂挂钩”,即各类农贸市场与家畜定点屠宰厂之间签订《场地挂钩协议》,上市的猪肉品须凭“一章一证”,即检测部门的胴体检验章、定点屠宰猪肉上市凭证,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三)积极实施“无公害”食品工程,引导“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与市场主办者或商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合作关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门交易区和直销专柜。

(四)各类市场销售的工业小商品,鼓励试行“场厂挂钩”、“场商挂钩”,保障小商品质量。

第九条 实施商品质量抽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商品进行专项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南。对抽查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办者和商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销售商品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和重点商品备案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和依法查处。市场主办者、商品经营者 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上市商品的质量和进货凭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本地生产食品、电器、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商品的企业实施备案制度,要求其提供商品的有关质量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商标标识、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生产安全许可证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备案,并在工商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并在工商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将事后维权前移到事前防范。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根据各类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将经营者分为星级信用企业(守信企业)、一般信用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等不同的信用等级,建立相应的分类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