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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9 22:0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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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局


广东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局2011年6月16日以粤档发〔2011〕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成果(以下简称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应用、交流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二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广东省档案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员会)负责档案科技成果评审、评奖工作;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科技成果的登记、评审、奖励、公示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成果管理范围与登记



  第三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的范围按照《广东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研究范围执行。

  第四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登记、推广转化、评审和奖励等,以及包括登记、推广转化、评审和奖励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档案局对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档案科技成果正式生效,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登记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有关技术文件由省档案局负责统一归档保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档案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本地区档案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协助做好档案科技成果登记、奖励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 成果推广与转化



  第八条 档案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各单位都可利用所需要的档案科技成果,鼓励成果所有者积极向相关单位推广或转让档案科技成果,成果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法律,尊重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管理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档案局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

  第十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在广东省档案局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先进的,适于广东省应用的,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和效益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协议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提倡和鼓励档案科技成果所有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推广或转化自己的成果。需在宣传、交流、培训、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的,省档案局将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可申请广东省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三条 档案科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档案科技成果评奖工作的严肃、公正和科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评奖原则,保证评奖质量,推动广东省档案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设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和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评审1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档案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类型的科技成果;

  (三)档案专业标准化研究成果;

  (四)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著作成果。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在档案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过程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设三个奖励等次,颁发广东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奖金;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设二个奖励等次,颁发广东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凡已经获得国家档案局或省部级奖励的档案科技成果,省档案科技成果奖一般不再重复奖励,已获得广东省省直有关单位奖励的档案科技成果,省档案局不再奖励。

  第十七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励条件。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根据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实用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条件是:

  (一)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了重大的创新,为国内同类项目的首创、发明,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档案学理论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或技术上为国内领先或省内首创的档案科技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档案学理论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或技术上为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档案科技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在学术上有所发展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一定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档案学理论发展有指导作用或实用价值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条件是,所应用的技术是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根据成果推广、应用、转化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工作难度及做出的贡献、成果推广应用的范围、实际取得的效益等指标分为:

  (一)推广转化难度很大,采取了可行、高效的推广、应用、转化措施,或在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优秀推广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在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推广奖。

  第十九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的申请方式为,档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档案局、省直单位档案部门、省档案局(馆)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并经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进入广东省档案局优秀档案科技成果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评审采用专家函审和会议评审的两级评审,由科技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专家评审会议进行审核和评定奖励等级,形成终评意见,报省档案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对档案科技成果进行评审须按照评奖范围和条件对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实用意义、应用范围、推广前景及效益等做出科学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成员和评审专家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成果所有者知识产权,保守被评档案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终评意见在省档案局信息网站和《广东档案》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60天,逾期无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期满后正式生效。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向科技委员会提交公示结果报告,科技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省档案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档案局批准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获奖证书,可作为个人考核、评定职称等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已奖励的档案科技成果,若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科技成果等事实的或有严重评审错误的,经查实后省档案局有权直接取消该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和科学方面的联系,发展中国和卢旺达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各自的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根据友好关系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加强和增进互利的文化和科学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双方可能接受的基础上,在科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卫生、文学、艺术、电影、广播电视、新闻、体育和旅游等方面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和交流经验和成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互派留学生。为此目的,根据可能,缔约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一定数目的到其本国的学校或科研中心学习和进修的名额和奖学金名额。
  缔约双方在尊重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授予的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本国的教师、学者应聘到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自己的人民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为此目的,双方将互派乐团、剧团、艺术家访问,举办音乐会、艺术展览、讲座以及协助购销文化和科学影片。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家、科学院和大学图书馆以及其它科学、艺术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科学、教育、医学、技术、文学和艺术方面的出版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翻译和发行对方出版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书籍、小册子和杂志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交换广播电视节目、音乐、录音带以及纪录片和科教片方式发展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进行合作,以便组织体育比赛和开展两国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旅游对了解其它国家人民的生活、工作和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缔约双方鼓励旅游活动并对此提供可能的协助。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规章,鼓励两国民间组织之间建立文化和科学关系。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的范围内的有关文化交流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在没有专门协议的情况下,将根据互惠的原则和双方各自财政状况的可能性来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顺延五年。
  在本协定终止时,各类受益者所享受的待遇将继续到本协定终止年的年度结束为止。
  本协定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3月18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 化 部 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朱 穆 之         弗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
    (签字)              (签字)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劳动定额的标准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0〕2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便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范围
1.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包括审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及已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
2.劳动定额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3.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1.对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要依法进行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重新确定;
2.对已确认有效的劳动定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依法确定其强制性或推荐性;
三、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安排》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便于实施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步骤和方法
由于目前劳动定额国家标准正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所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劳动定额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范围内的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和正在制定、修订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还未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部门,要组织劳动和标准两个单位共同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填报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登记表,摸清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
2.对现行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逐项审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从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对确定有效但须修订、合并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列入劳动部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对确定废止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按附表的要求填写,连同文字说明于1991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
3.对部、局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也要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清理整顿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在1991年底以前报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
4.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的划分主要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行业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包括以及实际完成水平已超过上述标准而必须在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企业标准。
5.对劳动定额四级标准,分别划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其原则是:一些主要的劳动定额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文件格式以及通用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检验方法等劳动定额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列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列为推荐性标准。
五、严格按照标准化原则对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的原则,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原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中存在的重复、水平相差大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我部作为劳动定额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协调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清理整顿结果编制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和依靠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批、编号和发布。
六、对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尚未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行业归口部门要尽快组建起来,以适应工作需要。
2.各部门应按照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总的安排和要求,及时将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报表和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3.在清理整顿中确定为修订、合并的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在“八五”期间完成修订任务。
4.在劳动定额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之前,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和部、局以及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现行的专业、部、局批企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