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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9:2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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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性银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为保障业务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银行对所转贷的下列贷款收取转贷管理费:
一、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软贷款;
二、外国政府提供的软贷款或赠款与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商业贷款构成的混合贷款;
三、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
第三条 进出口银行参考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而不高于其收费水平,根据转贷金融和贷款性质分档制订转贷管理费年费率如下:
转贷金额(美元) 政府软贷款 混合贷款 出口信贷
1000万以下(含1000万) 0.60% 0.55% 0.50%
1000万以上至5000万 0.50% 0.45% 0.40%
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 0.40% 0.35% 0.30%
第四条 进出口银行对已提取未偿还贷款余额按上述费率计收转贷管理费,每半年计收一次。具体收取日期与通知办法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法。
第五条 转贷管理费原则上接贷款币种收取,因特殊原因需收其他非贷款币种的,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法。
第六条 日本政府项目贷款中第三批日元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费仍按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第三批日元贷款转贷业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进出口银行受国家委托管理的外国政府给予我国政府援助性赠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赠款管理费如下:
一、对无偿使用的赠款,一次性计收赠款总额1.5%的管理费;
二、对有偿使用的赠款,从外经贸部规定偿还的部分赠款中提取相当于赠款总额1.5%的管理费。
第八条 含有部分独立赠款的贷款项目,对其赠款部分按第七条有关规定计收赠款管理费,其余贷款部分按出口信贷计收转贷管理费。
第九条 借款人(或受赠人)如未按转贷协议(或赠款协议)规定按期如数支付本办法所列各项费用,对所有逾期费用,在逾期期间按日费率万分之五向进出口银行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 按本办法收取转贷管理费(或赠款管理费)及其滞纳金的币种、费率、计收方式、收取日期及通知办法等项内容,须作为转贷协议(或赠款协议)的条款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新签转贷协议(或赠款协议)的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收费。本办法由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


股份转让纠纷 摘抄

张生贵

  
  嘉濠商厦二审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嘉濠商厦是嘉濠集团的成员企业,从而判决几个自然人按不同比例享有嘉濠商厦的股份,该判决严重侵犯了嘉濠商厦及其合法股东的权益。嘉濠商厦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私企分局)证明和工商注册内容,现嘉濠商厦中方投 资者为长春大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外方投资者为美国嘉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嘉濠),并非嘉濠集团的成员企业。本案只涉及嘉濠集团的股份转让问题,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嘉濠商厦与嘉濠集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对本案讼争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故一审将嘉濠商厦例为第三人是错误的。
  
  本院二审查明: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为:“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魏凤娇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62%的股份中的27.62%转让给自然人吴笑月先生。本协议生效后魏凤娇对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为27%。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
  
  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嘉濠集团核准申请书载明:包括嘉濠商厦在内的七个公司均为嘉濠集团的发起人股东。2001年6月8日,私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中嘉濠商厦等三个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嘉濠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嘉濠商厦投资中方为沈阳广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投资外方为美国嘉濠。
  
  1996年3月18日,广富公司与美国嘉濠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由广富公司出资2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10%;由美国嘉濠出资25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90%。同日并签订了公司章程。2000年8月17日,广富公司、美国嘉濠与大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富公司将持有嘉濠商厦的10%股份以280万美元转让给大地公司,美国嘉濠放弃优先收购权并同意转让。2000年8月19日,国家工商局为嘉濠商厦颁发了董事长为魏凤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8月28日,沈阳市外经委为嘉濠商厦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中方投资者为大地公司、外方投资者为美国嘉濠。
  
  2001年2月26日,吴笑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所审理的《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其属于有偿合同,所约定的转让标的为嘉濠集团的股份。但是在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中,对魏凤娇所持嘉濠集团27.62%股份和吴纪元所持的0.38%股份转让给吴笑月,却均没有约定对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偿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报酬。该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合同则无法履行。
  
  公司股份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份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在该基础上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才能体现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 嘉濠商厦出资,其实质是吴笑月获得嘉濠商厦的经营管理权和嘉濠商厦的资本得到补充,而非为魏凤娇转让其股份所获得的对价。 如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出资,是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股份的对价,则必须得到魏凤娇的认可并且经过特别约定,否则,吴笑月的行为作为股份出让的对价不能成立。然而吴笑月主张的这种对价,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却未有约定,魏凤娇事实上也未予认可。本案二审期间,本合议庭主持双方为此进行调解,但终因存在分歧而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因无对价约定,无法履行而未成立,缔约双方因协议不成立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魏凤娇以《股份转让协议》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未成立为由,请求撤销原判,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生效与否、有无效力,皆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没有成立的合同,自开始即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原审判决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出资,是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部分股份的对价,而判决该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吴笑月关于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案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130007.50元,由魏凤娇和吴纪元各承担6500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帆
  
   代理审判员 贾纬
  
   代理审判员 沙玲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展览业的宣传工作,促进我市展览业的发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5〕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是中国重要的航空枢纽,厦门国际机场是中国十大机场之一,为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机场进出人流量大,受众面广的优势,我市每年安排部分会展专项资金在厦门国际机场租赁展览宣传广告位(下称广告位),发布我市展览宣传广告。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发布年度安排公示和广告制作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广告位,并负责广告位的画面设计、制作、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会展办根据预算安排负责与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年度《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及根据预算安排拨付相关经费。机场宣传广告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广告位主要用于:1、发布我市特定的展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厦门对台进出口商品交易会);2、我市扶持的部分重点商业展览会;3、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

  第六条 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应具备的条件是: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专业性强、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大中型专业展会。主要包括我市自行举办、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专业展览会和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

  第七条 广告位档期安排。广告位档期主要根据我市每年重点展览会的举办时间进行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四至五档,每个档期时间为二至三个月。每个广告位档期安排二至四个重点展览会或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一个展览会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广告档期。

  第八条 广告位的使用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如下:

  1、广告位的使用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在展览业内无不良记录的承办各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展览会的承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广告位使用申请。报送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展览会规模、展览时间、展览会评估及相关登记、批准文件和申请广告档期时间等。

  3、市会展办负责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各展览会承办单位的广告位使用申请,并会同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及具体使用时间档期的审核安排,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安排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经贸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4、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会展办将经公示后的年度广告位使用和具体使用时间档期安排通知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及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

  5、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于广告位使用时间档期前10天将展览会广告的文字资料送交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同时抄报市会展办。展览会广告资料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中英文)、展览会会标、展览会网址和举办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九条 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文字、画面设计审定;负责监督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在申请发布的广告位档期前30天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后由市会展办组织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在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结束后30天内要向市会展办报送展览会工作总结,逾期不报者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二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应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