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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4:4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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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五小”单位卫生的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国法〔2004〕2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7〕157号)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年终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细化、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五小”单位考核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五小”单位考核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及评价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建立“五小”单位达标认证台帐。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
  组 长:南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
      牛晓辉市纪检委常委
  成 员:张贤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新民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年超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继红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增裕市市场发展中心调研员
      张之毅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玉翠卫滨区副区长
      毛贻亮红旗区副区长
      周龙喜牧野区副区长
      杨爱香凤泉区副区长
      赵文良开发区党委委员
      石凤印新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办公室主任: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增市卫生监督所书记
         元小林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
         闫建明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
  成    员:张 营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郑云庭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王子安市工商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 强市质监局副主任科员
         陈新市文化局稽查大队中队长
         宋照岐市市场发展中心副科长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以上成员为常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三、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一)被考核单位所管“五小”卫生达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二)各区卫生监督所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运行机制落实情况。
  五、“五小”单位责任界定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界定责任单位:对新开办和无证经营的单位,面积大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局;面积小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区政府。餐饮业:7002m、美容美发:802m、旅店:15002m、浴池:10002m、歌舞厅:5002m。
  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明的办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二)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集贸市场、小副食店、熟食类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豆腐坊、蛋糕房等),
  (四)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发展中心:负责所管理市场的划行归市,室内外卫生、监管商户依法经营。
  六、考核办法
  (一)每年对被考核单位“五小”卫生达标情况考核不少于10次,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抽查考核。考核“五小”单位户数由考核办公室确定,年底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实施目标考核。每次考核总分为10分。
  (二)实行加减分制度
  1.各区卫生监督所机构、人员、经费落实者每次每项加3分,每次每有一项不落实者扣3分,三项均不落实的当次考核以零分计。
  2.按照考核内容及时间,依据《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对各区(开发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所管“五小”单位进行考核,并分别排名,每次“五小”单位得分排名位居第一和第二者,分别加1分和0.5分;位居第三者,不加减分;位居第四者,减0.5分,位居未位者每次减去1分。出现并列名次者,按所并列名次者总分和单位数平均分配。
  3.各被考核单位被市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经查证落实,一次扣1分。
  4.各被考核区、市直有关部门管辖的“五小”单位卫生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行政告诫一次扣0.5分,黄牌警告一次扣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5分;出现较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的,一次扣3分。
  5.每发现一家无证经营单位扣0.5分;每发现一家未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五小单位扣0.5分,未上报且不达标者扣1分。
  6.各被考核单位被市领导检查中指出问题的,一次扣2分。被省专家检查发现的,一次扣3分。在国家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或过错,导致恶劣影响甚至造成国家检查未通过的,其考核按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不合格处理,得分以零分计,并按效能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7.各被考核单位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其管理中好的做法被全市推广,一次加3分;全省推广一次加5分。
  七、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目标落实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年度目标落实差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
     2.卫生、文化、工商、质监、市场发展中心职责界定


  附件:新政办(2008)140号附件.doc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199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
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技为龙头、市场为导向,以现有
企业为基础,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以扶持优
势企业为着力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技术改造与企业改革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全面
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第三条 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由市经贸委全面负责。

               第二章 技术改造的重点与原则

  第四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技术改造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市技
术改造拟向以下几个领域倾斜:
  1、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起基础性作用的产业和项目;
  2、我市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
  3、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高精尖产品及项目;
  4、对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名、精、特产品进行高起点、高水平改造的技术改造工
程;
  5、对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技术改
造;
  6、具有一定的区域优势或资源优势,集约化程度、资源利用程度和附加值都较高,以
及出口创汇的产业和产品;
  7、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优势企业为基础,组建企业集团,形成新的企业和产品优势的
项目;
  8、与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合作或合资嫁接改造的项目。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1、坚持企业改组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效益性原则;
  3、坚持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4、坚持不重复建设、不交叉布点的原则;
  5、坚持资金落实、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

              第三章 技术改造管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的技术改造措施工程
及能够独立发挥效益的改造方案内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在一个企业内,主体改造工程和与之
配套的小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同时申报、同时实施,不允许把没有直接关联的独立项目捆
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能因受项目审批权的限制,把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划分为: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
以上,其他行业在3000万元以上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为国家限额以上项目(简称限上
项目)。限上项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为限额以下项目(
简称限下项目),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为省管项目
,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下为市管项目
,由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从申报到建成投产,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立项。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填报项目建议书,经行业管理部门审
查盖章,金融、财政或其他投资单位签字盖章后(外资项目携带外方资信证明和法人资格证)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2、审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后企业应及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毕后向项目批准单位申请组织审查论证,并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
  3、效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合批复后,项目投资单位进行项目效益评估,并出具评估
意见。
  4、审查扩初设计文件。项目评估后,一般应进行扩初设计,编写扩初设计文件,由审
批单位组织审查后下达批复。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批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下达年度计划。项目所
需资金由承担单位筹集到位。项目建设单位接到计划文件后应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没有土建工程和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批准后,企业可只编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分级管理程序
  1、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程序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市行业管理部门、
银行和市经贸委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行业管理部门、银行审批,由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省管项目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市管项目由各县(市)、区经贸委,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经项目承贷银行承诺后
由市经贸委审批。其中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外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项目和银行贷款
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县(市)区经贸委和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但必须报市经贸委备
案。
  4、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下一程序的文件必须
依据已批准的上一程序文件进行编制,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内容的,需事先报请
原批准单位批准认可;投资总额增加10%以上的要重新报批。
  5.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是保证项目科学性、可行性、效益性的重要措施。技改项目
一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否则不予下达计划。评估论证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

                第四章 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市经贸委在项目计划管理上的职能是;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以上项目计划的申报或联合转发执行计划;
  2、负责编制全市技术改造发展规划和实施;
  3、会同有关银行下达限下项目计划;
  4、安排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计划调整;

                第五章 技术改造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都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概算进行建设,
控制投资总额,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原批准的设
计内容,不得任意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凡实际投资超过设计概算20%的项目,企业应提出
调整概算报告,经扩初设计批准单位审查,并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调整
后的概算实施;需增如银行贷款的,需征得承贷银行的承诺。项目实施中因超支改变了项目
原管理权限时,则应按调整后的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必须进一步严格执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
设,擅自开工建设(含自筹资金)的按计划外项目处理;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方向
不明,经济效益不好且又重复建设,严重污染环境,高能耗低产出的项目,计划部门不能下
达投资计划,银行不能发放贷款,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税务
部门实行加征收税的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必要的技术改造项目协调制度,加强实施进度的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健
全和完善技术改造项目进度的统计报表制度,对技术改造实行月报制,各县(市)区经贸委和
市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每月5日以前要将上月技改报表报送市经贸委。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实行责任制,确
定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效益负责人,对项目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内容进
行,不能借技改之名搞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审批单位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前期、中期
和后期的审计工作并依法做好有关审计监督、查处等工作。

              第六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由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各县
(市)区、各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制定技术改造项目年度验收计划。凡符合验收条件
的,企业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需推迟验收的,企业应及时申述理由,报主管部门认可。未
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考核制度。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
投产后两年内要进行项目效益评佑。

                 第七章 技术改造的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改造奖励基金,健全和完善技术改造工作的奖励制度。
  1、对于引进国外资金、市外资金、社会闲散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中介人员,
根据引入资金数额及利率由受益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2、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计划下达前,项目单位按不超过总投资5‰的
比例上交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的奖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分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2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切实解决好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就业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负起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责任,强化督导、加强协调、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将净增城乡劳动者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城乡劳动者就业等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全市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考核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规范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重点帮助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对全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发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者除外),凭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到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城乡劳动者就业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和用工需求数据库,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
  第六条 健全完善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办)、村(居、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强化乡镇政府就业工作职能,进一步推动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每个村(居)配备一名兼职劳动保障员,每个社区配备2—3名专兼职协理员。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加强“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导作用。通过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八条 支持鼓励城乡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持《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各类用人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两项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的标准计算。当年新招用持《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的农村零就业家庭人员占新招用人员3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农村零就业家庭人员人数,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定额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实现就业。
  (一)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的城乡低保户劳动者、城镇劳动者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两项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标准计算,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及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发的工勤服务岗位腾岗安置持《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的城乡低保户劳动者、城镇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公益性岗位给予社保、岗位补贴。
  (三)城乡低保户劳动者、城镇劳动者和失地农民中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全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对持《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的人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120元燉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按《滨州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等多渠道筹集就业资金。同时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等措施,整合部门资源,发挥整体效应。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在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就业资金,支持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凡符合《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6〕36号)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从各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管理;凡属我市自行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应结合自身财力状况,从统筹安排的就业援助资金中予以解决,就业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上述政策使用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就业扶持政策进行改革,本办法规定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