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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3 18:3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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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08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转变职能情况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设置机构。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五)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六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决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提出经济立法方面的政府规章项目,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情况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上网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按国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载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卷参照省颁标准,归档执行《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调整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电子文本向社会公示。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 化解矛盾情况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投诉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举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强化监督情况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法考核情况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情况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第十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开始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考核与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单独组织。
  第十六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考核目标,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组,负责核查、评议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每年接受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市政府派出机构、区(市)县政府于每年十二月初,应当对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考核项目和评定标准,对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考核组提出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以日常监督考核为主,年底汇总有关单项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书面报告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核查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九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采取计分制,以总分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考核赋分应当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意见和所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论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诉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国家、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1月2日公布的《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大政办发 [1998] 124号)同时废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为我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对外经贸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促进全市和各县(市)区、各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二)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负责与国(境)外对口组织在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境)外在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三)负责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办济南市在境外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出国参加国际贸易展(博)览会。

 (四)主办在济南举办的国际展(博)览会,组织参加境内各类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向政府部门提出会展工作建议。

 (五)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七)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协助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受理海损理算案件,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业务;调解有关商事,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八)代理企业和个人在国(境)外及国(境)外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办理商标和专利申请,办理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调解业务。

 (九)指导各县(市)区贸促支会(国际商会)、行业商会和下属社团组织的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中国贸促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内设5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

 协调全会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电、文秘、调研宣传、安全保卫、机要保密、信访、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有关资(基)金管理工作。

 (二)会员事务部(秘书处)

 指导、协调县(市)区支会(国际商会)及行业商会的工作;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委员和特邀顾问的联系和日常活动的组织;负责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秘书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有关情况和意见;编印《济南贸促通讯》等刊物,组织会员开展经贸考察、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举办业务讲座和培训。

 (三)联络部(信息部)

 建立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贸促机构、商协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关系;负责与国(境)外对口组织在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境)外在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承办国(境)外企业和工商团体在济设立代表机构的申报手续;向国(境)外派遣驻外机构,设立办事处;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方面的洽谈会、介绍会、说明会;接待境内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经济贸易代表团赴境外访问、考察和推介产品;促进济南市与港澳台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开展对外信息交流。

 (四)展览业务部

 协调和组织我市的出国展览工作;发展同国际各国和地区会展组织的联系,代表我市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主办全市在境外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出国参加国际贸易展;组织在济举办的国际展(博)览会,参加境内各类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向政府部门提出会展工作建议;指导我市展览协会工作;提供与展览有关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法律事务部(调解中心)

 协助中国贸促会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受理海损理算案件,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业务;开展有关贸易单证知识的培训;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开展国际、国内民商事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国际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6月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我局现有码头12座,总长度1393米,分别为岸壁式码头2座580米,栈桥式码头4座593米,浮码头6座220米,其中多数是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建造竣工的。从总的情况看,码头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近几年码头管理费的开支在逐年增加,各单位在码头费使用上掌握也不尽一致,使部分码头设备修缮工程未能及时安排进行,这个问题如不尽早解决,矛盾会更加尖锐。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安全,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映。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码头费实行分层(局、指挥中心、各分局)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
二、码头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块分配方案,由指挥中心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码头费分为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工程费两部分。码头管理费切块包干,由各分局负责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码头工程费由局根据各单位所报工程,实行专项计划安排。
四、码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船舶、码头水电费(不含办公楼、营区的水电费);
2、码头维护费;
3、码头供水设备维修费;
4、码头供电设备维修费;
5、水鼓维修费;
6、国内港口停泊、引水、拖轮费;
7、码头环境卫生、绿化等费用。
五、码头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1、码头主体的较大修缮工程;
2、码头挖泥工程;
3、码头水、电供给系统的较大改造;
4、其它大型工程项目。
六、码头工程费的申报和审批:
1、凡需安排的码头工程项目,各分局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下年度的工程项目和经费预算情况报局指挥中心,以便进行统筹安排。
2、工程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将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估价明细表报局指挥中心。审批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报局指挥中心。
3、工程竣工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写出竣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情况,抄报局指挥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