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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20:5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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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区域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观色彩。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部造型应当绘制大样图,并详细标注尺寸和工艺。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建设局同意。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收到自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发生严重破损、脱落或者褪色致使与原设计方案色差明显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重新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色彩和材质应当与该建筑的色彩和材质相协调,其监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装饰装修活动,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财预(2001)260号




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各项罚没收入正常缴库,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使用《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时,统一使用《通知》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一式四联,用途如下:一联作为存根,一联收据交被处罚人,一联记账凭证用于会计记账,一联报查存入案卷。
三、将《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中的行政复议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
四、按照《通知》的规定,财政部负责《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财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按照《通知》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票据停止使用。


2001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宿豫区顺河镇、西至宿城区双庄镇、南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北至市湖滨新城所围合区域)一切户外广告的设置、出让、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拱门等气模、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利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进行广告经营的,实行有偿方式取得,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对设置权进行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广告定着地点的管辖部门不同,由市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分别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拍卖、出让等活动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试行)》和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第八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竖式广告招牌;
  (二)挂靠在建筑物外墙的小型灯箱、爆闪灯;
  (三)主次干道两侧条幅、跨街横幅、跨路拱门;
  (四)沿街店面玻璃门(橱窗)上经营性广告招贴;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出让程序。
  (一)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包括高立柱广告、跨街广告、大型显示屏广告等):
  1.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
  2.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局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3.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并支付设置使用权出让金;
  4.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到期后立即自行拆除。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的,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二)其它户外广告(包括墙面广告、公交车身外部广告、公交站台广告、阅报栏广告、公共电话亭广告、气模广告、竖幅广告、布幔广告、道旗广告等):
  1.户外广告设置者持书面申请、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设计效果图等相关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进行审核批准,然后实行公开拍卖或参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协议出让;
  3.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设置使用权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并支付设置使用权出让金;
  4.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的,在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三)沿街店招店牌(含小型电子显示屏):
  1.单位(个人)持相关证明、设计效果图等申请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
  2.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按照审核意见,核发《店招店牌设置许可证》。
第四章 设置权出让
  第十条 在市区公共场所设置一般性公益户外广告的,可不通过拍卖或招标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供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沿街建(构)筑物、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固定性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拍卖出让。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市容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无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到期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