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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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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8〕93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
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以下简称生活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分级运作、属地管理,个人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财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生活救助的指导工作;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救助审批管理工作。
市残联负责市区重残人员审批发证工作;区残联负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残人员审批发证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市残联做好市区重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区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市卫生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生活救助资金筹集、下拨和监管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生活救助资金筹集、监管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请生活救助的重残人员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本人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其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不符合市区低保条件,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下列残疾之一的重度残疾人员: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七条 申请救助、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二)受理。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进行初审,填写《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审核材料7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表》提供给本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经济收入的核定,依据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表》,经核定后直接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条 生活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二)省补助资金;
(三)救助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生活救助资金安排按5:5的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的比例负担)。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区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承担的资金拨付至区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对因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当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救助金的,追回已取得的生活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1〕1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第八条调整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一款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三、第十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二)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三)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五、第三十四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二)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六、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淮办发〔2002〕31号),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促检查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范围是:

1.牵头组织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

2.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协助联系市人大、政协,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6.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立项。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督查室牵头或会同相关处室拟定督查计划,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处室和办结时限,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确定督查项目。

2.交办。立项的督查项目,由各督查组分别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主管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由督查室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原则上由各自督查组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

3.催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结时限等要求及时进行催办。各相关单位对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召开会议交办的事项,按照会议要求的时间及时反馈;对交办的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4.督办。根据交办督查事项的不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各督查组可直接进行实地督查在具体工作中可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调研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保证及时掌握、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5.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等途径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6.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重要资料要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督查人员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督查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工作职权,严禁以权谋私。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动真碰硬,力戒表面文章、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凡属重要文件、资料,特别是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必须由专人登记,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摘抄自存和外借、外传,不准将正在办理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向外泄密。对违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工作网络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处(科)室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

第十二条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查工作队伍,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