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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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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建科[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
(规划设计部分)





















二○○八年六月

说 明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刘燕辉、张播、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和“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郎四维、孙敏生、狄洪发、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贾苇、史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于震平、任民、邵高峰等负责完成。部科技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宋凌、李宏军参与了组织管理及编写工作。
此外,在2008年度首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评审过程中,许多专家对编写补充说明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他们分别来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我们对参与编写的所有人员一并表示感谢。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4 住宅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2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
4.5 室内环境质量 5
5 公共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6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
5.5 室内环境质量 9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11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15






1 总 则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2 术 语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3 基本规定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4 住宅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不同历史时期城市居住区指标有差异,本条标准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小区级指标上限值。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旨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简称“国六条”)。“国六条”的实施细则中对于调整住房结构有量化指标,例如:强调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把该原则落实在政府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中,同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人均用地指标的控制性指标不同。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本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单一的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生态效果也不理想,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以乔木为主,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因此,在景观设计中应避免单一大面积草坪的出现,增加乔木的数量。
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每100m²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数量满足条文的要求,则判定此项达标。
优选项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此条文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式大致分四种:一是工程型缺水,从地区的总量来看水资源并不短缺,但由于工程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这种情况主要分布在我国长江、珠江、松花江流域、西南诸河流域以及南方沿海等地区;二是资源型缺水,当地水资源总量少,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如京津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辽河流域、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三是污染型缺水,水资源的污染加重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是设施型缺水,已建水源工程,由于不配套,设施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缺水。
由于我国水资源状况比较复杂,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降雨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给出了中水设计的中水原水量计算方法:

式中: ——中水原水量(m3/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67~0.91;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0.9;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
其中 可按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
参照这一计算方法确定计算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4.5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 公共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细则评分标准中提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对此条文的解释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对于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常见的蓄冷蓄热技术设备有:冰蓄冷、水蓄冷、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蓄水池等。采用冰蓄冷、水蓄冷的空调系统,电驱动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池均可利用夜间电力蓄能,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而热驱动溶液除湿机组由于不使用电力作为动力,故其储液罐无法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不属于本条文中提出的蓄冷蓄热技术。
通过专家论证,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的定量指标为: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标准中指出“设计建筑总能耗是指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用能源的总消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指出,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并对计算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则判定该项达标。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11。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3。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为片面追求美观而以较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在设计中应控制造型要素中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应用。为了体现建筑的文化和艺术内涵,公建一般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装饰性或标志性构件来表达。为了鼓励建筑师更多地从构件和功能结合的角度表达对文化和艺术的追求,有必要对公建的纯装饰性、标志性构件的造价明确比例要求。
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则判定此项达标。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钢结构体系重量轻、强度高,抗震性能好,其延性比钢筋混凝土好,钢材可以回收,建造和拆除时对环境污染较少,同时能够使建筑平面合理分隔,灵活方便。我国目前钢结构已开始大量用于高层、大跨度、体型复杂、荷载或吊车起重量大、有较大振动、要求能活动或经常装拆的结构。例如办公楼、体育馆、歌剧院、大桥、电视塔、雕塑、仓棚、工厂、住宅、山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细则中对公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混凝土强度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钢结构建筑,此项不参评。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灵活隔断为在拆装过程不影响周围空间的使用,能够循环利用,且不产生大量垃圾的隔断形式。因此,“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
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在保证室内工作、商业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较多采用灵活隔断,以减少空间重新布置时重复装修对建筑构件的破坏,节约材料。非办公、商场类公共建筑主要有体育馆、歌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餐馆等,其多为大空间,建筑的各个部分功能单一且确定,基本不存在室内空间的变换,所以,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5.5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进行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对于辐射型空调末端,应有防结露控制措施,防止由于系统运行不当造成空调末端结露。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5.5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公共建筑天然采光的意义不仅在于照明节能,而且为室内的视觉作业提供舒适、健康的光环境,是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然采光的最大缺点就是不稳定和难以达到所要求的室内照度均匀度。在建筑的高窗位置采取反光板、折光棱镜玻璃等措施不仅可以将更多的天然光引入室内,而且可以改善室内天然采光形成照度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为利用天然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内都能具有充分的天然光资源可以利用。这对照明节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这9类建筑都须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评价方法为,查阅采光模拟计算文件和图纸;若申报单位无法提交相关文字说明,由专家根据图纸进行判定。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有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设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 — 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此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此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植物的配置应能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特色植物景观等方面的特色,以保证绿色植物的地方特色。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少于32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8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4种。 15 15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宜少于25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5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0种。 (9)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3)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选项 4.1.17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地的主要手段。住区建设中车库、设备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在地下。此项为无条件参评项。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35%。 15 15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20%。 (9)
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3)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参评。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技术经济合理时,设置新风与排风的能量回收系统。 10 10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分户(或分室)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与排风的双向换气装置。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设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出热水。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各类用途的实测用水量、设计用水定额、节水率。 — — 满足以下三点则达标: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和使用了非传统水源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水质安全保障、水量安全保障、卫生安全保障;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 — —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得9分以上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9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4
垃圾间冲洗 2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采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施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施,选用无污泥系统或少污泥系统。 (15)
建筑内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4.3.10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收集利用屋面、道路、绿地雨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降水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收集利用屋面雨水 (9)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20%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10% (12)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40% 15 15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30% (9)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则判定该项达标。 8 8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出的结构,则判定为达标;否则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住宅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无结露现象。查阅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对金属窗框、窗玻璃表面、墙角、墙面上可能出现结露的热桥部位,核查内表面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高于露点温度则判定该项达标。 10 10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即判定达标。非冬季采暖建筑,此项不参评。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满足第3条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 1.35% 20 20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4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2.25% (16)
3.15% (1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朝向为当地适宜方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则判定该项达标。 1.选择当地适宜方向作为建筑朝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 5 8 ——
2.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 3 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得分不低于5分则判定该项得分。 1.利用蓄能材料和建筑构造,实现建筑本体蓄能。 5 10 ——
2.采用蓄能设备。 5 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设计合理,设计新风比可调。 4 8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实际运行中实现了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或增大了新风量的比例。 4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对非电能源也能实现按主要用途分项、定时计量。 10 10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70%。 10 10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70%。
2.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6)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为参评项。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下、4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加分。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雨水积蓄处理方案及技术,得分不低于12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采用了雨水入渗等技术设施。 4 20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2.采用了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10
3.采用了雨水调蓄排放系统。 6
5.3.7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得分不低于10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5
景观水 5
5.3.9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备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备。 15
建筑中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处理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5.3.11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12)
优选项 5.3.12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5%、旅馆类建筑不低于30%。 7 7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4)
控制项 5.4.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在设计中减少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大量应用 — — 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6层及以下的建筑不参评。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建筑,满足如下任一条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6层以上的建筑,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作为主筋占主筋总量的70%以上 同时满足2条或者以上要求。 17 17 钢结构建筑不参评。
6层以上的建筑,混凝土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70%
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耐久性合格指标的混凝土检验报告单为依据)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满足一条要求 (10)
5.4.9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5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10 10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3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6)
优选项 5.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7 7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结构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则判定达标,否则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的测试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要求。 — —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有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1.采取合理的保温隔热措施,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防止外墙和外窗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避免表面结露和发霉。 — —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则判定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2.在室内使用辐射型空调末端时,需注意水温的控制;送入室内的新风应具有消除室内湿负荷的能力,或配有除湿机,避免表面结露。
5.5.5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 —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撞击声隔声性能须分别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中6.2.1和6.2.2条的一级要求,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客房与客房间隔墙、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括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15 15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客房外墙(包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3.客房层间楼板、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5.5.11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得分即判定达标。 1.80%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采光均匀度好,无眩光。 15 15 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应参评。根据采光模拟报告进行判断,若无法提供采光模拟报告则由专家判定。
2.75%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 (9)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由各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不良执法行为时,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予以记分处理。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照本办法规定,确认是否予以记分;

(三)制作不良行政执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着装、衣衫不整的;

(二)语言生硬、态度蛮横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二)执法程序有瑕疵的;

(三)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3分。

(一)超越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的;

(三)不按规定扣押财物的;

(四)不按标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戒免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注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良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需同时追究执法责任的,责任追究与记分同时进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本单位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季度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07〕330号


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民办)、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部分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 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类别(优质园、标准园、普通园)核定全额拨款幼儿园简托、半托、全托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全额拨款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
  省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六条 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七条 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八条 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
  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地规定),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