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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时间:2024-07-23 01:1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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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津政令第 19 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09年7月27日经
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
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
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
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
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

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
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
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

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

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
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
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
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
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
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

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

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

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
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
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
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

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
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

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

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
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
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
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
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
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
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
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
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
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
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等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从1995年起,国家将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更新进行补助。现将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汽更办字〔1995〕第011号关于《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特做如下补充,望一并遵照执行。
1.国家安排的汽车报废更新订货指标及随指标一并下达的“汽车更新优惠证”,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责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统一负责办理和发放。
2.国家按规定划拨的汽车更新补助资金及对享受更新补助单位的有关办理手续,均由市交通局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及办理程序仍按国家及本市原规定执行。报废车必须送交本市指定的解体厂进行回收解体。

附件一: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汽更办字〔1995〕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
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2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见票样)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
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籍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附后),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附后)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汽车更新优惠证、更新补助资金的办理单位、地点
1.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北京市汽车贸易中心)
地点:海淀区学院南路49号
电话:2255943
联系人:马玉和、许金虎
2.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
(1)征费一所(方庄征费所)
丰台区方庄蒲方路12号
联系人:付诚
电话:7619681
负责办理: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范围内用户
(2)征费二所(广安门征费所)
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87号
联系人:李惠洁
电话:3466909
负责办理:宣武区及各远郊(区)县范围内用户
(3)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业务科
崇文区天坛北门金鱼池西街大新胡同4号
联系人:郑连玉
电话:7029325
负责办理:崇文区范围内用户

附件三:本市报废车辆指定的回收解体单位、地点:
1.北京市汽车解体厂
地点:回龙观
电话:2912339
联系人:郑涛 王金才
2.北京市通达汽车解体厂
地点:朝阳区广渠东路六号
电话:7782483
联系人:解继尧
3.北京物资再生利用联营公司
地点:东直门外大山子望京西大街518号
电话:4371513 4367238
联系人:张凯
4.北京兴顺汽车修理厂
地点:顺义县顺义镇庄头村北
电话:9446074
联系人:赵瑞光 曾健



19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