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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1:1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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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为改进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就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意义

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推进。

二、继续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2007年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各地要通过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当地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而降低,并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偏多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归并,适当减少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

三、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已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在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剔除加班工资、艰苦岗位津贴等项目。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11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


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


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效益应负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管部


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晋升或者转任


其他职务。


离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认可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七条市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县级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由审计机关认可的内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主管


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投资决策及其效果情况;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退休、职务变动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


后离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先离任、后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决定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


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前两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属于先审计、后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发出;属于先离任、后审


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七日内发出。


内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和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应当将审计通知


书、委托书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并必须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或者


委托协议书副本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内容、审计组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


离任人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


二离任人的述职报告;


三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


见。


审计报告应当对离任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


交审计组或者审计组织,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查证报告


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对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离任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所列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社会审计组织对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查证报告


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报告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而出具的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自


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请同级审计


机关复核,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并牟取私利的;


四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牟取私利的;


五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


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干部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提


请有权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有权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查证报告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通


报批评,并由有权部门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由审计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提请有权部门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经理,经董事会决定,参照本条例进行离任审计。


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陆贵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