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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7-16 20:4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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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1988年6月15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明显增多,而且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有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自行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有相当一部分书展、书市也加设港台版图书展销。这些展销的品种和内容多未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审查、把关,致使某些不宜公开发行的港台版图书,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某些台版图书在大陆流传,带来不良影响。目前港台版图书展销的次数,也显得过于频繁。
今年2月8日新闻出版署曾发出通知,传达了中央对台办和外宣小组的意见,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销的台版图书和举办台湾书展应归口由新闻出版署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台版图书展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特做如下几项规定:
一、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须由国家批准的有关图书进口单位负责承办或协助有关单位办理。今后不论何种形式、任何规模的港台版图书的内部展销,主办单位在举办展销前3个月要将举办时间、地点、展销方式、种数、类别、书目、宣传、安排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中央各主管部委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公开举办台版图书展销要从严掌握,事先须报请新闻出版署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各主管部委对展销的港台版图书要认真审查。凡内容反动或政治上有严重危害的图书要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对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的图书一律不准展销。
三、在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期间,一般不宜搞批发,只限供给专门的购书对象。对社会科学方面的台版图书要内部展出,购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宣传部指定的机构批准。军队系统由何级单位批准,可根据此精神由总政确定。
四、台版图书上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历来是限于内部发行,目前仍然不变。凡经过批准公开展销的台版图书,在封面、书脊、扉页、版权页上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展销前须进行技术处理。
五、举办港台版书展,在公开宣传口径上,要注意适度,内外有别。
港台版书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望各地给予充分重视,以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白银的管理,维护白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是指未锻造银、银粉、银半制成品、银制成品等(名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对一般贸易白银进口实行审批制管理。一般贸易进口白银,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入境旅客携运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携运或邮寄的白银,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须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第五条 加工贸易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全部返销出口。如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由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白银(属加工贸易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白银,均按本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贸易进口白银和加工贸易制成的白银转为国内销售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为有关进口单位开具《白银进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查验放行。
第八条 《白银进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原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第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进口白银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进行处罚。白银进境有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白银进口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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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商品编号 |
|----------------------------------|----------------|
|银粉 |71061000|
|----------------------------------|----------------|
|未锻造白银(包括块、锭、粒及 |71069100|
|铸条等) | |
|----------------------------------|----------------|
|银半制成品(包括经锻轧的条、 | |
|棒、丝、板、片、带、管、箔及型材 |71069200|
|等) | |
|----------------------------------|----------------|
|银制成品(包括首饰、装饰品、 |71131100|
|用具、器皿以及工业技用制品 |71141100|
|等) |71159010|
| |71159090|
--------------------------------------------------------
注:上述所称“银”是指纯银,不包括镀金、镀铂的
银,也不包括银合金以及以其他金属材料为底包银或镀
银的制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1月21日零点起至当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