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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派出所执法活动之我见/常增光

时间:2024-07-01 12:1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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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派出所执法活动之我见

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 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已显得相当重要。
一、派出所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立案不实。案件台帐登记不完善,案件报表统计不齐全。从派出所在治安管理中的执法调查情况来看,基层派出所为了应付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在治安管理执法上存在着不处不立、不立不登、不破不立、不登不统的现象。从年底检查的情况来看:台帐登记的案件,其案卷比较完善,基本上都列入统计之列;但从派出所实际执法的情况来看:漏登漏统的案件不少,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送法制部门审核裁决的案件。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如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案件。
2、执法权限上存在着越俎代疱,推诿回避两个极端。
由于公安经费的严重不足,派出所显得更甚,受经济利益驱动,派出所办理“油水”案件颇多,如涉及几个乡镇边缘结合部的赌博案件,涉及的乡镇派出所都抢着办案,而涉及几个乡镇的群体伤害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涉及几个乡镇的伤害案件,涉及的乡镇派出所却借口办不了向上推,主动性不够。有的派出所把主要精力放在办理“油水”案件上,跨辖区办理“嫖娼、赌博”案件。
3、重实体、轻程序。
从案卷材料上看,办案轻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上存在着调查取证由一名民警进行的现象。二是简易程序罚款案件未下达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三是查处赌博案件,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当场没收赌资无裁决书。四是少数办案民警将“讯问”与“询问”笔录混淆,笔录上未注明起止时间,笔录结束时当事人未写上“本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裁决书上无当事人签名或未将裁决书送达本人。
4、证据缺乏印证,定性不准,从立案到结案不能做到善始善终。
一是派出所办理“嫖娼”案,只有一方笔录或其它间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违法嫌疑人员的违法行为;二是赌博案件中当场没收赌资,无笔录等证据材料;三是有些民警凭印象办事,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把握不准,对案件定性不准确。四是对没收违法所用的工具及违禁品处理不当,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流向不清。
5、追求经济效益,以收代罚,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肃。
从派出所查处的赌博案件看,同一案件中相同违法行为的人,处理的结果不同。如赌博案件中一起打麻将的四个人,有拘留并处罚款的,有单处罚款的,有没有处罚的,象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调解案件也有显失公平、偏袒一方的现象。执行与裁决不一致。裁决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时间不足十五日,相当一部分拘留人员作了提前解除处理。凡是作提前解除拘留处理的,大部分违法人员亲属向派出所交了保证金。还有的在罚款处理上,雷声大、雨点小。派出所在处理赌博案件上,罚款三千元,实际上只交了二百元。以收代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某派出所办理的嫖娼案件,卖淫女笔录中涉嫖人员是某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找某单位负责人调查,其负责人不愿意交代其违法事实,却按罚款额度交钱了结。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公安机关经费困难。一是部分派出所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二是干警工资、补助、福利财政不能保障,财政只发在编民警基本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一分不拨,全靠自己想办法。派出所一方面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发展而必须在装备等硬件上投入。迫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需要,派出所受利益驱动而不得不在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处、以收代处,缓解经费开支不足,而造成治安执法混乱。
2、基层民警数量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部门把关不严。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民警队伍质弱量少,新参警人员素质起点又没有提高,所以派出所民警素质相对低下。我县大多数派出所干警数量不足五人,艾好茆派出所仅一人工作近一年时间。民警在派出所一蹲就是几年、十几年,个别民警连一份简单的笔录都记不下来,有的派出所民警对法律条文不熟,又不注重学习,对办理治安案件认识模糊,认为有无案卷材料无所谓,只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就行,以致于办理治安案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加之,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在案件管辖上领导强调不够,有些民警认为只要当事人不上告就行了。在治安案件审批上,法制部门只就案件材料审核,不注重办案单位的管辖权限和执法主体的审核。
3、内外执法监督力度弱化。一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职责不明确,互相推诿。虽然纪检、督察、法制、政工等部门都负有执法监督责任,但各监督部门工作不主动,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少管或根本不管,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法定的社会监督机构,而公民个人监督又心有余而力不足。
4、受理立案不规范,没有形成制度。尽管派出所有接处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但从派出所日常工作来看,接处警台帐登记不完善,也不规范。目前派出所大部分民警认为群众报案只要有人查处就行,登不登记无所谓,没有规范管理的理念。果不是为了应付检查,台帐登记,就更不规范和完善。在案件统计上,除简易程序案件估报外,只有案卷比较完善的治安案件才上报,漏报治安案件的现象普遍存在。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案卷目录上未注明办案人,个案测评表没有,更谈不上有没有一案一评这种制度。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途径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力度,导致了治安管理执法程序的混乱,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的存在,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经费保障,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一是公安机关要争取地方财政,保障公安派出所的最起码办公的需要,保障警务装备更新的需要。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素质。
2、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权限。按公安机关内部职权分工,严格按照属地原则,搞好本职工作,维护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3、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确保治安案件受理登记与立案登记的一致性。彻底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4、坚持定案到人和治安案件个案测评制度,派出所受理治安案件后,要实行定案到人。案件查破终结后,要进行个案测评。并将立案、传唤、留置、讯(询、盘)问、取证、法律文书、裁决、档案材料七个环节进行细化量化,来确定得分,其得分情况纳入民警年度考核。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公安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横山县公安局民警 常增光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加快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贵州投资的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当享有的优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国土、科技、环保、经贸、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来投资者有权投诉和控告。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控告和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制定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投资所在地,其家属就业及子女中、小学入学、幼儿园入园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赠与、出租、转让。
  第九条 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时,拆迁人应当依法与外来投资者协商新址安置、补偿办法并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要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或者转产。
  第十条 对侵害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侦破、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整治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统一实行缴费登记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对未经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鼓励类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依法成立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商会。
  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商会应当通过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许诺或者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来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附加任何条件;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产品展览等活动及国家规定外的培训;
  (三)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等;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五)要求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
  (六)提前征收税款,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幅度;
  (七)摊派、索要赞助和非法集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不得非法采取扣押、查封、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妨碍外来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时知悉的外来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投诉。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对重大投诉事项,外来投资者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也可以受理投诉案件。
  上级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办理下级投诉受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投诉。
  受理投诉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一)对投诉中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照等。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投诉受理机构调查完毕后,可以进行调解;涉及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函〔1992〕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能否使用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前有关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证据的一般属性和原则,我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分审查,足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1992年11月17日